解析物权法(56)之三
陈绪国
第二,正确处理好政府权益与国企利益的关系
为了便于了解这个问题,首先认识一下,当企业一旦存在国有资产时,存在于企业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应当如何判别?
□〖政府权益与国企利益的简单推导〗
其实,以上问题是不难解决的。要不然,采取自问自答的形式来解释。1、国家投资在国有企业的财产是谁的?答:国家的。2、国家的财产所有权谁来掌管?答:由投资的政府来掌管。3、政府投资的国有企业由谁来领导?答:由政府来领导。4、国有企业如何行使财产支配权?答:受政府委托的财产支配权。5、国有企业行使的财产支配权是什么权?答:国有资产的信托所有权。6、国有资产的信托所有权是什么权能?答:国有资产的信托占有权、信托使用权、信托收益权、信托处分权四种权能。7、既然国有企业行使的是国有资产的信托所有权,那么,政府行使的是国有资产的什么权?答:政府行使的是国家的财产所有权。8、国家的财产所有权是什么权?答:国家的财产所有权是代表全民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及其他支配权。9、国有资产的信托所有权是不是独立行使的所有权?答:国有资产的信托所有权不是独立行使的所有权,是从属于国家所有权的次级(或从属级)的所有权。10、国家的财产所有权是不是独立行使的所有权?答:国家所有权是主级(或原始级)所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由政府独立行使所有权,但条件受到客观条件限制时政府与国有企业共同行使国家所有权。11、政府行使的国家所有权与企业行使的信托所有权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所有权吗?答:表面上看似两种性质不同的所有权,实质上是一种性质的所有权,即本质上都是国家所有权。之所以要区分为两种所有权,是为了厘清政府与企业各自的权、责、利、义和相互之间的关系。(注:以上所称企业,也包括经营性事业单位在内,下同)
以上11个问题,是采取简洁的方式来提问的。如果祥细来解答,需要很长的篇幅。
笔者早就说过,国有资产的主所有权人一定是政府,不是国有企业,不是国家事业单位,也不是其他什么第三者。当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也应该有相对的财产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这种所有权,是依附于国家所有权后面的信托所有权。也就是受国家所有权掌控的所有权。
因为政府机关人员不亲自搞生产经营,真正亲自生产经营的是国有企事业单位,所以,所有国有资产基本上是实行双重管理制度。
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直接所有权人,对于企业的专权与放权,要恰到好处,不偏不倚。这里面学问很大,而且是一个动态的相对平衡的概念。而且,各种行业、企业千差万别,也不好一刀切,不好放言。但是,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即涉及到国有企业的重大项目、重大事项、重大资产进出与处分,涉及到企业体制、企业分配、企业交换、企业流通等重大事项,政府一定得管,而且一定要管好。
政府与国企的矛盾,或者说,国企同政府的矛盾,是从企业承包制开始的,接着是第一次、第二次利改税及其他的许多税种的征纳,进一步的几轮经营承包责任制等等,国有企业走过了一条艰难曲折的道路。政府说有政府的难处,企业说有企业的苦衷,这种争执,一直到
政府在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方面,作出了很多尝试。其中,1984年5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国营工业企业自主权的暂行规定》,相应扩大了企业十大方面的自主权,即:生产经营计划权、产品销售权、产品定价权、物资选购权、资金使用权、资产处置权、机构设置权、人事劳动权、工资奖金使用权、联合经营权等,称之为“扩权十条”。人、财、物、供、产、销大权基本上下放到企业。完全、固定式计划经济模式开始被打破。
但是,政府放权,不是放手任由企业摆弄,企业的自主权与政府的领导权应当有一个边界,应当有一个度量衡,而要做到这一点,是相当费力、相当困难的。譬如,产品定价权下放企业后,有可能引起通货膨胀,通胀到一定程度,政府不得不出面干预;产品销售权下放企业后,有可能形成倒爷的队伍,倒卖国家计划物资,破坏市场秩序,政府不得不出面干预;又如,资产处置权下放企业后,很容易发生企业管理人员带头贱卖国有资产等恶性事件,暗箱操作,自卖自买,甚至白送、倒贴给资本家的也有,企业高管越来越嚣张,腐败得越来越令人发指。这时候,政府不但要严管,而且要严打。物权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实际上对于扩权十条作出了修正,一再强调政府要“履行出资人职责”,不能袖手旁观、放任自流。
回顾30年改革,已经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有些深层次的矛盾也一个个地显露出来。有些政策的出台,是某些经济学家的点子有关的。许多点子是从西方经济学找到根据的。一来二往,西方经济学与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冲突是难免的。原中国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刘国光与“主流经济学家”的冲突,物权法学家与“主流经济学家”的冲突,以及政府干预主义经济学家与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冲突,呈现百家争鸣的热闹场面。其中之一,就是争论如何处理政府与企业的权益关系。
□〖法学家否定“两权分离”理论〗
我国一些资深的物权法学家运用经典物权法理论,公开否定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理论,承认企业所有权存在的必要性。但是,关于国有企业到底是属于何种所有权、政府有没有所有权,以及两种所有权的关系是什么?这些则没有给予明确的回答。
物权法学家江平、米健两位教授合著的《罗马法基础》自从1987年出版以来,已经出版了三版。在论及“所有权制度对后世法律的影响时”专门作了这样的注解:
可以指出,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国改革开放初期和以后的一个时期内,法学界所谈论的所有权“权能分离理论”,是一个因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政治需要而产生的一个非法理问题,是政策诠释法学的典型例子。这种理论探讨并不具有作为科学的法学价值,因而必然会随着社会发展而销声匿迹。我国发展至今的历史事实已经说明了这点。(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修订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第1版第217页)
上述“权能分离理论”,就是所谓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改革理论,简称“两权分离”。其含义,大概是国家保有国营企业的所有权,而国营企业只负责搞好经营管理权,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分离。这种定义,在完全计划经济时期的统包制时是没有多大争议的。完全计划经济时期,是企业的利润统一上交国家,统一由国家安排生产规则,企业的开销全部由国家财政支出。企业实行承包制以后,无论企业经营环境怎样,要向国家上交高额的税款,剩下的资金应当由企业支配。如果企业没有相应的所有权,企业的资金,政府可以全部抽走。但是,国家不负责职工的工资和流动资金等开支。这样一来,企业当然不干了。当企业与政府争执不下的时候,一些主流经济学家粉墨登场,使出西方经济学的一套所谓“自由经济”、“市场经济”、“现代企业制度”出来,更是令人眼花缭乱。接着,所谓的“产权清晰”论出笼了,他们认为,要使企业产权清晰,就得搞股份制,甚至搞私有制。接着,“抓大放小”的理论又出笼了。成千上万小型企业被人为地一锅端掉了。
另一位物权法学家孙X忠在《论物权法(修订版)》中也祥细地提到:
“两权分离”的思想在改革的历史上对促进国有企业从纯粹的行政机关附属物转变为“独立自主”的法人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这种理论同样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故它不但不能适应我国目前的形势发展,而且在法理上有很大的问题。所以,自从两权分离被我国法律采纳之后,学术界对它进行了多年的探讨,产生的“成果”可以说是汗牛充栋,但是到目前,对“两权”如何分离并没有一种让人信服的观点。
“两权分离”一说在法理上最大的问题是不符合市场经济的交易规则。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交易都是权利的转移,商品交易就是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坚持国家对企业占有的财产有所有权,而企业只有经营权,那么当一个国有企业从他人手中购买一件物品时,企业本来只拥有经营权,但是他人买到的是所有权。唯一例外的是国有企业之间的交易,其中只发生经营权的转移。这种物上权利时而大时而小、时而是这种权利、时而是那种权利,如同斯芬克斯之迷一样的变换,既违背交易常识又违背法理。故“两权分离”理论在实践中是站不住脚的。
从所有权作为充分的支配权这个物权法的一般规则来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其他企业,都享有着实际的所有权。因为:(1)企业对其占有的全部财产行使的权利,包括公认的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国家未行使对企业具体占有的物的法学意义的支配权。(2)按照现代的投资法律关系建立的企业,国家作为投资人只享有股权,而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这是普遍承认的法律规则。(3)承认企业的法人所有权,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因为市场交易,就是所有权的交换。企业在市场上的行为,就是行使所有权的行为。所以,我国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应当确定为法人所有权。(孙X忠《论物权法(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第490~491页)
□〖有关“两权分离”理论的新推导〗
孙教授运用罗马法原则,祥细地论述了“两权分离”理论的非理性问题,这对于正本清源有着开创性意义。但是,在这里,他没有讲清国家作为投资人,应当是什么物权人。相反地,他从“企业享有法人所有权”和“而国家未行使对企业具体占有的物的法学意义的支配权”这一点入手,主次颠倒地将国家这个背后的法人弄成“股权人”,说国家作为投资人“只享有股权”。这同样是个非理性问题,甚至于更非理性的问题。
国家作为投资人,为什么不是所有权人而是“股权人”?是国家向企业入股,还是企业向国家入股?国家不入股就不行了吗?国家作为投资人,是所投资企业的主人,而企业是投资人的客体,企业经营者是仆人,这才是对头的嘛。国家是投资所有权人,企业法人是信托所有权人,这才是对头的嘛。这就说明,国家出资的企业,国家享有投资所有权,决不仅仅是股份权。股份制是私有制经济的较好形式,而对于国有制来说,意味着国家财产被瓜分,意味着严重的社会不公等西方式的严重弊端。
国家投资的企业怎么与民间投资的企业相提并论?
首先,国家投资的企业,承载着控制资源配置和为国家创造财富的巨大责任,是国家所有制与企业所有制二位一体的,国家资产所有权与企业产业所有权实质上是一个所有权,即:生产经营所有权,只不过是政府与企业的分工不同而已。既然是国有企业,政府应当介入生产计划、经营规划等一系列重大事项,并将其收益与支出纳入国家预算体系之中,国家有权依法与企业分红,与国企共享生产经营成果。
其次,如果国家投资的企业开始是股份制企业,这情有可原。问题在于,绝大多数国企一开始完全由政府出资的企业,而主张强制性地将国企一刀切地股份制,怎么可以证明这种改制是正确无误的呢?怎么可以摆脱改制过程中的瓜分国有资产等各种腐败行径呢?
物权法最基本规则的,最本质特征是讲“公平合理”,其中之一,“善意取得制度”是其核心内容。腐败官员、无良学者和无良商人(包括企业管理层)制造“股份万能论”、“股份公平论”虚假理论根据,这本身是包含着浓厚的恶意苗头,作为物权法学家应当站起来揭露和批判、抵制这种恶意苗头和恶意取得制度才是正确选择。
打个比方说,你是一个私营老板,你投资的企业赚钱得心应手,企业红火,你不会将自己企业的股份随便瓜分给自己企业的员工吧?当然,相信1万家私企老板中有几个做过这样的选择。即使这样选择,也只是对极少数人而言。但是,你要向私企老板嚷嚷“私营企业的投资者只能是股份所有者,不能是企业资产所有者。”试试看?你敢这样嚷吗?同理,原来本属于非股份制的国企,是全民的资产,不能随意搞股份制,更不能齐刷刷地搞股份制。
其三,股份制是私有制企业的选择之一,是基于资金分散、资源不足而采取的合资经营方式。当然,国有企业也可以有条件地选择这种形式,但决不可以将这种形式当成主要形式,更不能当成唯一形式。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国有企业必须要有节制,必须要干干净净地走一条公有制道路,一定要排斥假公济私的所谓“公有制”。
民间投资的企业,是投资者自己为自己负责,自己为自己创造财富,企业法人就是投资人,反之,投资人就是企业法人;企业法人所有权就是投资人所有权,反之,投资人所有权就是企业法人所有权。民间投资人所有权与企业法人所有权实质上也是一个所有权,即:生产经营所有权。
其四,所谓的“市场经济”也罢,商品经济也罢,从表面看来,国有制的市场交易与民有制的市场交易似乎没有什么区别——都是货币交换或者货物交换,即货币所有权交换或者货物所有权交换。
民有制的最大特点,是完全自主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购买什么,出卖什么,完全是自己作主。但是,国有制,再怎么放权,也不可能将一切权利全部下放给企业,甚至放权给国企信托人,对国企及其信托人总有所保留,总有所管制。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权,就是受政府管制的生产经营权;国有企业的资产,特别是固定资产和产权,也是政府掌控的国有资产;政府肯定要对国企和国企资产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掌控与管理,这跟民企的管理模式是有本质上的不同。
市场交易,有两大内容。一是企业产品的交易,是常规交易,国家对于国企的放权,主要是产品交易的权利—在谋利方式上,国有、民有企业有着共同的规则和追求—一般而论,是动产的物权交易;二是关系企业命根子的产权交易。如将企业的股权让与民企或私人,或者改制,或者将整个企业的固定资产全部出卖—处置此类资产,国家需要从长远目标与国家安全考虑,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要考虑后果。这第二种交易,政府必须出面主理才能凑效。这一点与民企又有很大的不同。
将企业产品的交易与企业产权、固定资产的交易混为一谈,这就是以偏概全,是逻辑的外延不周延的表现。出卖企业产品,与出卖企业固定资产、企业产权甚至出卖整个企业,两种性质是根本不同的。许多国有企业的股份制,就是出卖产权甚至白送产权,这与物权法“物权保护原则”是相互矛盾的。这种非理性,比“两权分离”有过之而无不及。
种种迹象表明,国企搞股份制,是弊端多好处少。好处是,国企可以多一条融资的渠道,以纾解企业资金不足的问题。至于说“股份制产权清晰”,那根本是不可靠的说法。
股份制坏处很多。比如,不公平合理,化公为私,损公肥私,挖公有制经济的墙脚,严重时,甚至可以摧毁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前苏联就是严重教训。前苏联搞全民股份制、全民私有制,结果导致国民经济倒退30年。整个俄罗斯经济命脉基本上已经被资本寡头控制,工人阶级重新陷入困境,人均寿命缩短了6岁,人口出生率大幅度下降,800万俄罗斯女郎沦为土耳其妓女。
有人说,股份制是产权最清晰的体制,因此大力倡导股份化。果真如此吗?如上市公司的股权清晰吗?股民人手一个股权证,多少股权记得一清二楚。这当然是清晰的。但是,谁也说不清,手中的股票到底值多少。既然是清晰的,为什么一会儿牛市,一会儿熊市,一会儿涨,一会儿落,甚至大牛、大熊,大涨、大落?为什么“这种物上权利时而大时而小”?为什么去年全国股市一下子蒸发了30万亿人民币?
法律的最大特色,就是讲理性,讲公平,这是法律的本质。现在看来,没有哪一种股份制是公平的。上面讲了股份制上市公司一些表面现象。这种股份制,本质上与赌博没有多大区别。而上市公司高管成为庄家,甚至可以对大小不一的股民通吃。中国有十几个亿万富翁出事,就是股份制公司的高管。中国有的国有上市公司老总,年薪几千万甚至上亿元,凭什么?公平在哪里?法理在哪里?将国有独资企业人为地改制为股份制企业,公平在哪里?合理在哪里?如央企,是代表13亿人民的企业。企业内外,有的人得到股份,有的人得不到股份,有的得到股份很多,有的人得到股份很少。即使是一个企业内部,有的高管层,持股占整个企业资产的30%,而普通职工则持股少得可怜。不仅仅如此,国企内外勾结,或里通外国,一起来借股份制或对外开放之名,大肆瓜分国有资产,国企资产因此大量流失。
改革开放以后,有的人借机狠批计划经济,狠批斯大林。孙先生也未能免俗:
应当强调说明的是,以国家拥有股权来实现公有制时,虽然建立了企业法人所有权,但是并未建立经济基础意义上的法人所有制。希望不要以斯大林的观点将其界定为公有制之外的其他形式的所有制,而应当肯定在国家控股的情况下它就是国有制。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这是比目前我国法律认可的“两权分离”更为理想的方式。(孙X忠《论物权法(修订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第491~492页)
众所周知,我国实施股份制以来,股份制得到长足发展。所谓“法人所有制”,也只能以投资人为主体的所有制。国家独资企业的国家所有制与股份制条件下的国家股份所有制肯定是有区别的。前者是标准的国家所有制,后者是混合所有制—无论国家控股不控股,都是混合所有制。经济学家厉以宁教授曾经将股份制定义为“新公有制”,但没有多少人认同。如果这个定义成立,那么,全世界是日本的公有制程度最高。日本的企业,很少不是股份制的,许多企业甚至于是复合股份制,如银行对企业持股,企业也对银行持股,甚至企业之间、银行之间横向纵向持股,甚至于人人持股。不单单是日本,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股份制程度者比中国的高。这么说来,西方世界遍地开花的是股份制,他们的公有制程度甚至于比中国的还高了?
国家所有制是政府干预主义的所有制,生产经营和分配方式,与股份制有很大不同。国家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替全民负责,不只是替政府负责,政府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干预企业生产经营与产品分配,分配的特征是细水长流,人与人之间的劳动关系比较和谐。而股份制是由股东说了算,政府不容易干预企业,股民与股东都可以随时撤资,甚至于一次性分配,吃光花光。股份制的经济基础就是私有制,适合于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生产方式,劳动关系和股民权益关系常常出故障,甚至股民与股东成为对立面。从2005年著名的“郎顾之争”之中不难看到,一个高管级股东兴风作浪,造成国有资产和数万名股民损失惨重,损失程度数以亿计。
股份制是双刃剑,一定条件下可以促进生产力发展,一般表现在初始时期。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关系开始恶化。恶化到天王老子也管不住。比如,美国最大的500家(股份制)公司的首席执行官的平均薪酬高达1280万美元(注:美国金融高管最高年薪5400万美元),而美国总统每年的工资才40万美元。去年,美国银行收购的美林公司总裁斯坦利·奥尼尔离职获6600万美元报酬,瓦乔维亚银行的肯·汤普森退职补偿费是500万美元,花旗银行的查克·普林斯离职是1600万美元。这些人离开不久,美国经济危机总爆发(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栏目组编《经济危机大揭秘》中信出版社2008年12月第1版第355~356页)。这些高管,亲手将偌大的股份制企业搞亏损、搞垮台了,竟然得到这么高的报酬!当然,这只是冰山一角。华尔街的高管今年年初分红164亿美元。去年的金融危机,导致全世界财富缩水50万亿美元。中国股市蒸发30万亿人民币。在中国,利用股份制来大肆瓜分国有资产,也不罕见。我国有间股份制上市公司的一位老总,年薪高达6000多万元。去年该公司有一单生意亏损高达200多亿元,该公司老总应当负什么责任呢?因为是股份制公司,政府也管不了,法律也难定罪。
可以说,股份制一边是美女,一边是毒蛇。当爱你亲你时,可以如胶似漆,嬉笑怒骂,无所不能;当吃你剐你时,可以生吞活剥,可以大规模地摧毁法定的物权,甚至可以搅得周天寒彻。
去年,人民网采访吴敬琏、厉以宁两位经济学家,题目是请你说说改革开放以来三件大事?厉教授回答的第二件大事是股份制。而吴教授当面指出,据我了解,股份制有很多问题。关于股份制的是非功过,他们这两位老同学、老同乡面红耳赤地争论了二十多年,至今难解难分。
□〖著名经济学家对于股份制和“两权分离”理论的评判〗
由吴敬琏主笔、多名经济学家写作,薛暮桥主编、刘国光、吴敬琏副主编的《大中型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天津人民出版社1993年12月第1版第223~225页)对于企业股进行了批判:
在试点企业中设立“本企业股”的初衷,是想在国有企业改组成“股份制企业”时,把企业的自有资金折成股份,明确界定企业产权。但实际上,这种在企业中设置“本企业股”,由企业全体职工占有或由经理人员代表企业持股的做法,使得产权界定不是更清晰而是更模糊了。这是因为,这样做会使企业财产有了两个主人,一个是大概念的“企业”,即由持股者形成的法人本身,另一个是小概念的“企业”,即公司持股者之外的一部分人(经理人或全体职工)。于是经理人员便有了双重身份:既是小“企业”的主人,又是大“企业”的代理人。这样,经理人员的行为就易于向小概念的“企业”的利益倾斜,扩大自己一方对所谓“剩余收入”的索取,损害全体股东这个大概念的“企业”的利益。股份公司发展的经验也证明,公司法人拥有自己的股票的做法流弊很大,因而各国法律对此有严格限制:日本商法明确规定这是一种违法行为;美国商法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在募股时,可以保留部分股票暂不出售,但这部分股份,一无投票权,二不能分享利润,并不能形成所谓“本企业股”。
……
需要指出的是,如同搞“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一样,在“股份制试点企业”设置“本企业股”的另一个考虑是试图通过在作为所有者的国家与“企业”或它的经营者之间进行分割,以“淡化所有权,强化经营权”,建立起企业职工特别是经营者同企业财产之间的产权联系,改变企业职工不把自己看作是企业主人、不关心企业经营的状况,从而实现企业的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这个目的自然是难以达到的。
薛暮桥、刘国光、吴敬琏等16位著名经济学家一致否定国有企业“内部股份制”,说明了国有企业中股份制不是可靠的体制,经过试验后证实是弊端多多而行不通的体制。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对于计划经济的公正评判〗
长期以来,许多经济学家批判斯大林体制,许多法学家也跟进了。斯大林体制确实有毛病,中央管制得太死,企业自主权不够。但是,斯大林体制也不是一无是处。这种体制持续了70多年,甚至斯大林逝世30多年以后仍然在执行,肯定有它一定的合理性。我们看到,计划经济的手段,是反腐防腐的坚强堡垒,对于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是有好处的。苏联经济并不是有些人说的那么糟糕。苏联还曾经是世界上两个超级大国之一,就证明了这一点。当然,帝国主义阵营长期的冷战和经济封锁,对于苏联经济快速发展是有很大影响,不可否认。
那么,我国的体制,从一开始,就与斯大林中央集权制是有区别的。我国的体制,是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有中央企业,也有地方企业。1957年2月毛泽东在《如何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讲话提纲)》(论十大关系)中就论证了“中央与地方关系”,提出“两条腿走路”的方针。
1969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扬·丁伯根(Jan Tinbergen)精妙地指出“最优体制的选择决定于各行业和社会团体的性质,每个国家或多或少需要集权,因此,最优体制应当是多方位确定的。结论是,最优体制存在于完全的自由市场化与彻底计划经济两个极端之间。”(王振中、李仁贵《诺贝尔经济学家学术传略》广东经济出版社2002年4月第1版第19页)这才是最正确的理论。那种将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断然隔离来的观点,是形而上学理论,对于经济学和法学是没有好处的。
1979年3月,陈云写了《计划与市场问题》的提纲,着重指出:“整个社会主义时期的经济必须有两个部分:1、计划经济部分(有计划按比例部分),这部分是基本的主要的;2、市场调节部分(即不作计划,让它根据市场的变化进行生产,即带有“盲目”性调节部分),这一部分是从属的、次要的,但又是必要的。问题的关键是要有意识地认识到这两部分经济同时并存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弄清这两部分经济在不同部门应占有不同的比例。”陈云副总理在国务院长期一直负责经济工作,认真总结我国30多年经济建设的宝贵经验,得出了十分宝贵的结论。就是说,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不承认计划经济的突出功能,这种倾向是十分有害的。
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确认了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是“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个决定也是正确的。但是,到了1992年10月,情形发生了变化,将“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改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孤立地片面地强调市场经济体制。拿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扬·丁伯根理论和《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决定、陈云《计划与市场问题》的提纲,显得偏激。可以说,一些西方经济学的主流学派,误导了中国政治经济学和经济改革。一味偏袒市场经济,抹杀计划经济,国民经济秩序就会变得非常紊乱,难以治理。重复建设、各自为政、铺张浪费、经济泡沫和金钱至上、以权谋私、两极分化、国资流失各种腐败现象接踵而来。
例如MBA智库百科给“市场经济”定义是:
“市场经济(又称为自由市场经济或自由企业经济)是一种经济体系,在这种体系下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及销售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所引导,而不是像计划经济一般由国家所引导。市场经济也被用作资本主义的同义词。
在市场经济里并没有一个中央协调的体制来指引其运作,但是在理论上,市场将会透过产品和服务的供给和需求产生复杂的相互作用,进而达成自我组织的效果。市场经济的支持者通常主张,人们所追求的私利其实是一个社会最好的利益。”……
有人一再否认市场经济不存在资本主义成份,那么,最好用事实来说话。
□〖即使资本主义国家也要用心做好国有企业〗
笔者认为,处理好政府出资人与国企经营权人的关系,首先是,要准确地确认国家投资所有权或者专控所有权人的物权地位,同时准确地确认国企信托所有权人的物权地位。政府是委托人,国企是受托人,委托人是主,受托人是从。这个关系,一定要搞清楚,不能搞混淆,更不能搞颠倒。其次是,最好的管理体制,依然是30年前的政府管理体制。应当恢复各级政府的工商业局、厅、部,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行使国家所有权。撤销工商业局、厅、部毫无意义,国家不但没有省到钱,反而白花了国企很多冤枉钱,实际上也是白花了国家很多冤枉钱;不但没有理顺政府对于国企的关系,反而越来越僵化、越来越矛盾;当然,对于企业管得太死是不行的。现在问题,由于撤销了工商业政府管理机构,对于国企资产和人事的管理十分松懈,滋生了许多严重腐败的高管分子,国有资产流失十分严重。其三是,社会主义国家,无论如何,总是要将计划经济放在第一位的,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国民经济,这是一条根本的指导方针。否则,什么产能过剩,经济萧条,经济衰退,经济危机,这些资本主义的东西,你不找它,它会找你的;其四是,抓大放小也要慎用,小企业有小企业的好处,企业的生态环境与自然生态环境一样,光搞大而全是要吃大亏的。其五是,国有企业是不能乱关闭、乱出卖的,尤其是国家专控支配权的国企,不能随便卖。你一卖,肯定会遭受很大损失。这些教训,在西方世界也多次发生过,如二战以后,1971年以后的英国,搞了几次私有化运动,贱卖国营企业,国家损失很大。
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是两个档次完全不同的企业。国有企业虽然占用了一些产业资源,那么,国有企业的信用、质量、技术、规模效益水平整体上是优于私营企业的;不仅仅如此,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感、精神文明、社会效益也普遍优于私营企业。国有企业还是最稳定最可靠的财政来源,如果没有国有企业作为支柱,整个国民经济就会严重涣散与崩溃。我国城乡人口和老年人口越来越多,国家的国防开支和各级政府的社会福利和公共利益的负担越来越重,在这种严峻形势之下,最好最有效的办法,是用心做好做强国有企业,确保国企的专控地位和龙头地位,让国企轻装上阵地为国家作贡献,让全体国民共享经济建设的成果。
有的人很喜欢用“姓资姓社”来说事,这种无厘头的争论,再争论一百年也没有个完。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扬·丁伯根先生说过社会主义国家不需要计划经济了吗?计划经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不是哪一个国家的专利。作为一个技术手段,无论是姓资姓社,都是可以有选择地使用的。当然,依照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原理,社会主义国家的计划经济、商品经济的成份肯定要多一些。如果照抄照搬西方自由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方法,少不了会发生经济萧条、经济危机,其后果,可想而知。
如果把话说绝了,即使资本主义国家,如果国营企业是主导地位的企业,是主导国民经济的现实力量,也是对于国家和和大众是有利的;如果把话再说绝一点,即使中国不搞社会主义了,如果国有经济是主导地位的经济体,也是对于国家和和大众是有利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国营企业是创造和谐社会、福利社会的大使,担负着特殊的历史使命。
综上所述,我们既要承认国家投资所有权的法律存在与地位,又要承认国有企业信托所有权的地位与作用,才能恰当地分辨出两种所有权特定的功能与价值,分辨各自的责、权、义、利,平衡各方面的财产支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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