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社会公正观念,构建利益协调机制


 

强化社会公正观念,构建利益协调机制
 
陈敏昭
 
(三门峡行政学院经济学教研室 472000)
 
进入21世纪之后,我国的社会裂痕越来越大,利益分化加剧,贫富差距急速拉大,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冲突的规模越来越大、频度越来越频繁。怎么办?如果我们不想、不愿意看到在中国流行了数千年的暴力重构利益机制再现,那么,只有一途,就是从上到下、从贫到富、从专家到百姓,都要强化社会公正观念,让社会各方、各界、各阶层都能够有代表参与讨论重新构建客观、公正、透明的利益协调机制。社会公正、公平与正义,既是大多数人追求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又是一个动态的利益协调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首先要树立社会公正观念,它是社会和谐的思想基础;其次,建设制度化、公开、透明的利益协调机制,利益协调是社会稳定的根本;其三,真正地建设共和政体,共和政体是利益协商、折中、退让和和谐社会的真正体制保证。
 
一、社会公正观念是社会和谐的思想基础
1、社会公正观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基础
和谐不仅是指利益层面的和谐,也包括价值层面的和谐。构建和谐社会既包括经济总量和人均经济量的持续快速增长,也包括社会公正,即期望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分享到经济发展的成果,在此基础上不同程度地提升其经济、社会和政治生活的质量。在十六大及以后的各次全会的报告中都明确表示,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的和谐的社会,我们既要反对平均主义,又要防止收入悬殊;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加强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这里,关于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的表述与以往我们耳熟能详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说法有了很大的不同,新的表述明确区分了效率目标与公平目标所属的不同领域。这说明构建和谐社会开始有了一个明确的社会公正目标。
为什么说社会公正观念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基础呢?有以下四点:第一,社会公正本身具备内在的社会价值。在人类的社会心理情绪中,与敌对、歧视、憎恨、复仇等相对应的是同情,这是在任何社会里都普遍存在的大众社会心理。同情弱者、帮助弱者是弥合社会裂痕,使社会朝着公正的方向而不是仇恨斗争报复的方向前进。社会中任何差别的出现,绝非纯粹是“个人选择的结果,而是那些超出个人控制能力的因素作用的结果,或者是过去遗留的一些问题所造成的后遗症”。例如,一个人能够受到多少教育,以及他的身体状况的好坏,他所积累的人力资本的多少,并不是纯粹取决于个人努力,也取决于他的家庭经济状况、父母决策偏好等因素,取决于初始条件下的经济和人文地理条件。如果社会制度和政策为了某种理由或目标而造成机会不公,那么,这种制度和政策安排也要为他的人力资源积累水平负责。无论是哪一种情况,从社会公正的观点看,改变并非由于个人努力不足而造成的差别,是某种社会制度安排和政策设计所应当承担的职责。“一旦我们承认一个人的努力和对教育、工作、风险以及政策储蓄的态度并非独立于他的初始状况,就需要从其他方面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注①)。从社会层面讲, 公正是一种普遍尊崇的准则,人类才可能依据这一准则超越自己追逐物质利益的自然本性,凭借理性去创造出某种借以实现公正这一价值或理想的手段或工具。按照卢梭的观点,社会契约、法律和政府就是具有这种功能的一般手段或工具。因为只有法律才有资格明确并且权威性地界定个人、阶级、阶层、社团乃至政府的权利与义务;只有政府才拥有使正义应用其对象的正当权力,因而也才可能使公正或正义发挥出其应有的社会绩效。
第二,社会公正观念具有推动经济发展的效应。社会公正的实现并不只是处于不公正状况中的个人指望从社会得到的好处,而且也有利于整体的经济增长和公共福利的改进。国际上研究拉美发展的结果都显示了这一点。江时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所副所长)教授在总结拉美经验后指出:“无论从道义上来说,还是从经济角度来看,收入分配不公的危害性都是显而易见的。例如,收入分配不公使穷人难以增加储蓄和投资,难以扩大在教育、营养、和医疗卫生等方面的消费,也很难提高他们对农产品和工业制成品的需求。这一切显然是不利于劳动力资源的开发的,也不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国内有许多研究表明,收入分配不公平超过一定的限度,会对经济增长造成负面影响。研究发现,我国大陆基尼系数的上升与人们的消费倾向、边际消费倾向、消费率的下降高度正相关,制约着内需拉动政策的效果,从而影响了经济增长(权衡、徐铮《转型期中国收入分配差距的增长效应》,2002)。
因此,即使为了经济增长,社会公正的目标也是值得整个社会采取措施加以追求的。
第三,社会公正观念具有显著的现代政治意义。研究拉美化问题的专家们得出的结论很有普遍意义:“公平并不仅仅是目标。如果没有公平,该地区就无法获得可持续的发展。发展进程的深化需要对有效政策的广泛支持,但如果发展的成果不能被广泛地分享,就很难做到这一点”(注①)。个中原因很简单,不公平不仅是出现高贫困率的原因,而且还导致了社会冲突和政治上的不满。如果只有一小部分人能够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那么这种社会结构就会受到抨击,发展所依赖的政策就会失去政治上的支持。社会结构的不公正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这也是我们可以从整个国际经验和教训中得到的显而易见的结论。无论是拉美、非洲还是世界上的其他地方,政治专制与社会动荡几乎总是与社会不公正相伴相随。
第四,社会公正理念有着深厚的社会心理基础。戴维·米勒在他的著作《社会正义原则》中比较详细地介绍了西方学者诺尔曼·弗罗里希和乔·奥本海默做的一系列关于收入分配的实验。这一实验结果表明,“实验对象具有两方面的关切,一方面要确保没有人生活在贫穷之中,另一方面,他们……试图保证有才能的和从事艰苦工作的人有得到高额报酬的机会。这两个结果能够加强一种收入的最低限度并把个人能够得到的平均薪水最大化而得到最好的满足”(注②)。实验结果还表明,四分之三的研究对象想要在一种较高的最低限度的保证和提高平均收入的可能性之间保持平衡,并期待着有朝一日也能成为高收入阶层的一员;而且他们的这种信念并不会因为他们可能要为那些收入较低的人缴纳税款而受到削弱。这个实验得到了学界大多数人的认可。从这个结果中我们看到的是:社会公正具有深厚的社会心理基础。因此,我们完全有充分的理由说:社会公正观念将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思想基础。
2、社会公正的前提条件:法律与政府
努力实现社会公正、公平与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治本措施之一。这是因为,它不但可以减少现实社会中不和谐的现象,而且可以有效地防患于未然,从源头上减少、减弱破坏性社会冲突的数量以及冲突的强度。那么,如何理解社会公正呢?我们首先来看社会公正的前提条件——法律与政府。法律和政府作为实现社会公正的手段和工具,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法律本身必须是公正的。如果一部法律本身缺乏公正性的话,那它必将导致系统性或制度性的不公正。法律本身的公正性虽然涉及多种因素,如时代、历史背景、社会发展水平和文化传统等,但其关键却在平等。判断一部法律是否公正,最根本的就是要看其是否体现并贯彻了普遍平等的原则,即它是否赋予每个人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公正以平等为其内涵,是与特权、歧视不相容的;此外,法律的公正性还体现在法律的形成和立法过程之中,法律首先必须体现大多数人的意志,换种说法,立法者必须是经过公开选举而当选的,是部分选民的真正代言人;其次,法律应该是利益各方相互博弈的结果,而不是铁板一块的所谓“一致通过”。
第二,必须依法治国,即实行法治。现代法治具有以下几个基本要素:首先,法律是用来限制国家权力的;其次,法律是用来保护民众权利的;其三,法律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准则。法治就是治理与约束公共权力。按照契约论的观点,国家是一个契约,签约双方就是政府与公民,他们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政治关系。从经济学的角度讲,政府与公民之间并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而是一种特殊的交易关系。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民向政府缴纳税收。这里,税收既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获得的报酬,也是公民购买政府服务的价格,二者之间应当是均衡的和等价的。为什么一定要对政府的权力作法律的界定呢?因为国家掌握着军队、警察、监狱等一系列强权手段,如果其权力不受限制,就完全有能力和可能侵入私人领域、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政府的空间与市场的空间之间,基本上是零和博弈的格局,政府多一份,市场就少一份,而市场上的交易活动一般只发生在私人领域,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要求政府退出这一领域,把政府活动局限于公共领域之内。
3、社会公正的四个规则
在汉语中,公正、公平、正义的意义很相近,但还是有区别的。公正常被用来评判行动的是非功过,公平则用于评判经济交易,而正义则用于评判伦理道德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基本规范。公平指竞争结果的平等,而公正则指竞争过程的平等。我这里讲的社会公正,其实是很笼统的,三者含义均有。社会公正简单的说就是“给每个人他应得的”。具体讲,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基本权利的保证,即保证规则。只有对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给予切实的保证,才能够从最起码的底线的意义上体现出对个人缔结社会的基本贡献和对人的种属尊严的肯定,才能够从最本质的意义上实现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才能够实现社会的正常运转。
人的基本权利有哪些呢?这是一个不断丰富与扩展的概念。按照官方的说法,就是“生存权,就业权,受教育权以及社会保障权等”。事实上是回避或者说忌讳谈人权。人权是人类审视自我后对自身生存的尊严意识的觉醒和人道理念的形成,包括生命权、自由权、人身权、财产权、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文化权利、人民自决权等。是一个自觉的理念。《独立宣言》开宗明义指出:“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
(2)机会平等,即事前事中规则。事前事中规则有四层含义:一是共享机会,每个社会成员应有大致相同的发展机会和基本平等的发展起点;二是差别机会,即社会成员之间的发展机会不可能完全等同,应有着程度不同的差别。根据平等的理念,每个社会成员应当具有相同的发展权利,因而在发展机会面前也应该人人平等。从现实的角度讲,就社会成员所面对的一般劳动机会而言,大家有相似的发展潜能,基本的劳动机能大致具备。可见,在大家共享的发展机会的层面上,应该而且能够实现平等。差别机会则是在承认个体尊严和平等的前提下,进一步承认个体之间的差别(生理上的和智力上的)。只要这些差别没有达到极端的地步,还没有损害公正的保证规则和共享机会,那么,它们有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有助于激发整个社会机体的活力,有助于推进社会整体的进步。对于差别机会的这种积极作用,我们还是应当给予肯定;三是过程的公正和平等,如比赛中的裁判立场问题,球员的赌球问题,出现了过程不平等。如果过程不公,同样破坏社会公正的实现;四是游戏规则和程序的平等,相同游戏应该采用相同规则和程序。如四川某地发生煤气管道破裂,使住在同一座楼中的数人死亡,但是在赔偿时却出了问题:市民户口的赔偿20万,农民赔偿的是10万!这是规则的不平等造成的社会不公。我国大多数不平等和不和谐其实都是规则不公造成的。
(3)按照贡献进行分配,即事后规则。对现有的社会资源如何进行分配,最直接地体现了公正原则的兑现程度。从理论上讲,分配是发生在财富资源形成之后,因而将其称为公正的事后规则。在财富的形成过程中以及与此有关联的事情中,各个社会成员所投入的劳动数量、质量、所投入的生产要素不可能是相同的因而各自对社会的具体贡献是有差别的。按照贡献进行分配,是把个人对社会的具体贡献同自身的切身利益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从实际效果看,这有利于调动每个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激发整个社会的活力。
(4)分配后的再调剂,即社会调剂规则。是说,政府要站在社会整体利益上,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一些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普遍地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收益,进而使社会的质量不断地有所提高。再调剂规则与保证规则不同的是,它所强调是发展的补偿、增长的补偿,而不是维持型的救援。当人类走出荒野后,一直在寻求有效的合作。为了实现合作,每个人不仅享有权利,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责任,尽一定的义务。具体到分配上,国家有责任对在初次分配中明显处在不利地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调剂。通过调剂,一方面,可以使为数众多的已经得到保护规则援助的那部分社会成员进一步改善生活环境,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并使社会公共生活领域的范围和质量不断扩大和提高,进而使整个社会的发展能力和社会机体的质量得到提升。另一方面,通过调剂,使初次分配中所出现的在收入上的差距有所缩小,因而群体与群体之间、阶层与阶层之间许多由物质利益引发的抵触和冲突也可以有所缓解、有所消除,从而使社会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率,实现相对稳定与和谐的运转。
4、在理解社会公正时应注意二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社会公正规则是一个有机整体。从前面我讲的可以看出,社会公正的各项具体规则完整地体现了社会公正的基本精神,并且各自具有不可替代的功能,从而使社会公正的具体规则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对社会的方方面面产生整体的效应。既然他们是一个整体,那么缺少任何一项具体规则,社会公正便不具备完整的意义,就会出现偏差出现偏颇。比如缺少保证规则,那么社会就会由于缺少最基本的底线而在相当程度上失掉民心、民意;如果缺少平等(事前事中)规则,那么社会就由于缺少平等竞争的机制而丧失活力;如果缺少按照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那么就可能陷入平均主义的泥潭,社会没有了前进的动力,就会停止不前;如果缺少再调剂规则,那么就会使社会各阶层、各群体之间出现巨大的利益差距从而产生破坏性冲突和社会抵触情绪,导致社会动荡不安。
这里我们实际上是做了这样的假设:社会的现代化和市场化程度已经达到了一定水平,只有这样,社会公正规则的整体性才能比较充分地显现出来。当然,社会公正规则的整体性也是随着时代的推进而逐渐形成的。对于正在摆脱贫困、向现代社会迈进的我国来讲,虽然全面确立社会公正的各项具体规则是一种趋势,但是在市场化程度不高、物质财富还不充分的条件下,社会公正规则的整体性一时还不会很明显。
第二个问题是,在理论与实践之间存在相当的差距。在现实社会中,公正规则与其实际兑现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公正规则作为一种追求和理想,很难全部兑现。一方面,人们追求理想的、平等的社会制度,另一方面,又想刺激社会经济快速增长和财富积累,追求高效率的经济。这种矛盾的追求,必然导致社会分化和不平等。理性与实践之间之所以出现偏差,其原因有三:一是社会公正所赖以实现的资源是稀缺的。全部兑现公正规则,需要有足够的物质资源与社会资源供社会成员分配和调剂,这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上是很难做到的;二是不同时期的操作需要。国家作为社会共同体,在不同时期它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不同的,其重中之重因时、因人、因地而异。因而社会公正规则操作起来就打了折扣;三是社会成员对社会公正规则认同上与接受上存在许多差异,人们的认识并非完全趋同,有时对切身利益的增减还会产生偏激的看法与行动,需要一个逐渐适应和认可的过程。
掌握和了解“应然”与“实然”之间存在差距,对于我们准确把握公正问题意义非凡。一是不宜用过于理想化的眼光看待现实社会中公正问题。不然的话,就会否认现实社会中的公正,甚至采取偏激行动试图纠正某种社会状态;二是应重视社会公正的实际效果。既然差距是必然的,那么就应当适时适地尽可能有效地兑现公正。这既不是托词,也不是粉饰。努力地争取和实现现实的公正或许更有意义。
二、利益协调是社会和谐的根本
1、利益协调是多元化社会的客观要求
我国目前正在经历一场巨大的社会变革或者说社会转型。在这场变革中,原有的和现存的利益格局不断地被打破,新的利益格局、新的利益主体不断涌现,利益主体多元化正在出现。如何认识这种现象,形成新的利益协调机制,维护社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任务。
(1)利益关系问题。利益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利益是一定的主体对于客体的价值的肯定,它所反映的是某种客体(物质的,精神的)能够满足主体的某种需要。这种需要是人类生命活动的体现。人作为生命体,他需要吃、喝、穿、戴、住、行,要读书,要欣赏,要交往。在满足维持生命运动的基本需求后,还需要维持精神生活的要求,而且是层次越来越高,不断升级。正是这种需要,构成了人和社会利益的关系。即:一定的需要形成一定的利益。利益就是给人的需要以某种形式、某种程度的满足。利益在内容上是客观的,但是在形式上却表现为人对需要的一种主观追求。离开了任何实际的需要对象,就无所谓利益。
利益构成有三个要素:需要是构成利益的自我认识基础;社会关系是构成利益的社会基础;社会实践活动及其成果是形成利益的手段和客观基础。据此,我们可以这样定义:利益是主体以一定的社会关系为中介,以社会实践为手段,使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矛盾状态得到克服即:需要的满足。
利益是有层次的,一般将利益划分三个层次:个体利益,团体利益,国家利益。人从本质上讲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从这个角度说,无论是个体利益还是团体利益、国家利益其实都是社会利益,因此对利益的研究只有放置在一定时期、一定地点的动态环境中才有意义。
利益也是有差异的。利益可以分为共同利益和特殊利益。共同利益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相互依存关系,这种关系表现为大致相同的社会目标,社会追求,价值观和行为方式等。而特殊利益是处在不同社会地位、有着不同分工的人们所形成的不同社会目标、不同的社会追求、不同的价值观和不同的处事方式和行为方式。
人的需求是无限,而资源是有限,是稀缺的,尤其是新、奇、特产品和服务甚至是匮乏的。但是“追求利益是人一切活动的动因,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注③)。利益也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列宁曾经说:“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经就是利益”(注④)。利益是思想的基础,利益决定思想,利益又推动生活前进。马克思也说过:“‘思想’一旦离开‘利益’,就一定会使自己出丑”(注⑤)。人们的体力和智力是有差别的,地位上是有差距的,于是在人们之间就出现了满足需要上的不平等,因而出现利益差别,利益分配不平等。于是乎就产生了利益纠纷和利益冲突。
利益本质上是一种社会关系。社会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只有从经济关系出发,才能说明利益的本质和历史作用。人们对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占有上的差别是造成利益差别的决定性因素。利益纠纷是破坏性冲突产生的根源,但是利益冲突又推动了社会向前走。
利益决定并支配着政治权力和政治活动。政治活动首先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政治权力只不过是用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上述这些观点是我们认识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持社会相对稳定的发展是很有意义的。
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其实质就是打破平均主义的利益格局,让人们将其所能掌握或控制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与财富和利益的获得紧紧地联系在一起,使人们的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才智得到了一定的发挥。与此同时,社会利益开始趋向多元化,利益分化逐渐明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利益主体多元化。原来的阶级阶层发生分化,新阶层不断产生,如民营企业主、科技人员、外资管理者、中介组织从业者、自由职业者、官僚资产者等。二是贫富差距急剧扩大。近年来,基尼系数快速升高,保持在0.45-0.49之间,已经突破了国际公认的警戒线。导致贫富悬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由于体制转换中的政策失误、管理不力,出现了并非通过辛勤劳动、合法经营,而是通过不正当手段和非法途径的暴富。如偷税、漏税、骗税、抗税将国家税金变成个人财产;国有企业改制中化公为私;官员利用权力寻租;走私、贩毒、组织卖淫等攫取不义之财。这些不正常现象,加剧了贫富对立。
(2)利益分化与冲突。利益关系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关系,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构成了一定的社会利益结构,它通过各种政治经济规则作用于社会并成为社会政治生活的原动力。我们应该肯定,用利益需要调动人们的积极性、创造性是一个社会的活力源,利益差别也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社会政治经济发展与进步的内在动力。只有让人们获得的利益产生差别,不同利益的追求者之间才能产生竞争,社会才能充满生机和活力。同时,这也形成利益的矛盾与冲突,而这种矛盾与冲突又是推动社会发展与变革的原因之一。
利益的矛盾与冲突有两种情况:一是破坏性冲突,一是建设性冲突。当利益差别和利益分化过了度,就会激化矛盾,导致社会阶层之间的严重对立甚至对抗,这就是是破坏性冲突。轻的是个别人的抢劫、打劫、绑架、勒索、爆炸,严重的是群体之间的武装斗争。利益严重分化,从本质上讲,是少数人利用各种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得社会财富,是少数人无偿占有大部分社会成员共同创造的社会财富。试想,你劳动的成果被别人轻而易举地拿走后,你还有多少劳动与生活的积极性和自信心?如果你不是定力特强的人(不食人间烟火者,或是世事洞穿者),一定在想如何走捷径获得更多的利益与享受。其途径不外乎有二:一是文的:坑蒙拐骗;二是武的:打砸抢。你会有什么办法?你如果想走正道过上好日子,获得应得的利益,一方面是社会环境与所谓成功的“楷模”让你走向一条艰难之路,越走越窄;另一方面,你做得越多,被别人骗走的越多,日子会越过越穷。怎么办?
这时候政府必须迅速建立利益协调机制,及时调节和解决社会的各种利益矛盾,控制贫富差距,避免严重的利益分化,从而维护社会公正。利益矛盾与利益冲突是个客观的社会存在,但是我国今天的利益问题已经到了激化矛盾并引发社会危机的地步。掩盖与压制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必须尽快建立公平、合理、能够激励社会各阶层成员获取正当利益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护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2、利益协调方式
利益协调机制是指在社会系统变化中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组织、制度和发挥其功能的作用方式。一般地,人们按照其作用领域,将利益协调机制区分为:经济协调、政治协调、法律协调和道德协调四种方式。
(1)经济协调。前面我们讲到,利益矛盾主要是经济的、物质的利益矛盾,因而经济协调机制是利益协调的基本的手段。如何协调呢?首先建立健全与生产力发展状况相互适应的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用制度协调利益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制度和体制从宏观上规定了各方面利益分配的基本比例,使社会利益体系保持大体上合理与稳定的格局;其次,运用经济法规、政策、管理手段和方法处理和调整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如运用价值规律,运用“看不见的手”等。
(2)政治协调。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政治反映了经济关系中各阶层的根本利益。政治协调机制是利用国家的职能、政治制度以及各种政治手段进行协调。国家职能实际就是政府职能,大约经历“弱——强——弱——次强——弱”这样的发展趋势。随着私有制的产生,国家职能逐渐形成并不断增强。直到工业革命和市民阶层的崛起,自由市场经济形成,政府干预经济的现象才有所减弱。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凯恩斯主义兴起,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又拾起了干预经济的破烂,确实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从长期看,大社会小政府应该是发展的总趋势。在我国,1949年建国以后,我们事实上把政府职能已经发挥到了登峰造极、无以复加的地步,事无巨细,无所不包,无所不管。扮演的就是救世主的角色。今天仍然有人喊叫着要加强国家的职能,我不知道这些人要干什么,是给改革添乱呢还是想维护封建专制?当然,适当的政府干预还是必要的,这就是政府与国家从私权领域退出来,把公权领域中应该做好而没有做好的事情努力做好。如兴修水利、建设道路、真正办好公办教育、社会保障、治安等,以此来调节社会利益关系。
政治制度首先维护的是统治集团的利益,这是政治协调机制最显著的特点。当然我们也愿意相信执政者能够、并且愿意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
(3)法律协调。法律协调与政治协调极为密切。任何国家不可能没有法律,法律作为政治的一个部分而存在。按照传统的说法,法律实质上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施政的工具。其实,法律作为基本的行为规范不仅可以作为政治手段,而且可以超越政治的范围,协调人们在各个领域的利益关系。法律协调以权利和义务为特征,他通过明确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来协调利益关系,维持社会秩序,止纷纠争。同时法律还通过监督社会公共事务的实施,维护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利益,如保证公民的人权、财产权等。
(4)道德协调。作为人,他一言一行无时无地都与他人发生一定的利益关系。当他的言行不触及法律规范时,法律奈何他不得,这就是法律协调的局限性。这时候道德约束就出场了。道德的产生其实早于法律。在人类早期,没有尖锐的利害冲突之前,维护秩序的只有道德。后来出现了尖锐的利益冲突之后,便产生了国家与法律。早期的法律实际上是对传统道德习俗的直接肯定与认可。但是道德仍然具有其独特的功能与作用。它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广泛,二是软弱。软指道德对利益的协调主要是通过习惯、习俗、传统、教育、舆论等来实现的。他通过善恶、真假、美丑、诚信与虚伪、公正与偏激、正与邪等道德观念引导人们的言行,以此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不具有强制性。而广泛则是指:凡是有人群的地方都会有道德。
但是道德又是分层次的,甚至是对立的:不同地位、不同阶层人群有不同的道德观。当然作为人还是有一些基本的共同的道德规范,成为利益协调的基本准则。
3、利益协调内容
利益协调包括:利益引导,利益约束,利益调节,利益补偿等。
(1)利益引导:实际上是利用宣传说教,让人们树立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利益观念,引导人们合理处理个人与团体、局部与整体、当前与长远的利益关系。利益观念的形成与改变都比较滞后,尤其是在社会巨变时期,各种利益观念会经常发生碰撞。比如在我们今天的现实中,有人习惯于平均主义,对利益的分化认识不足;有人对正当的个人利益讳莫如深,经常批判;有人重利忘义,惟利是图;有人重小团体利益而忽视社会整体利益,等等。除了教育引导之外,更重要的是,建立正常的合法的利益表达与沟通机制。这是因为,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和阶层化,利益需求也日渐多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总是存在着矛盾与冲突,如果没有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和及时的信息沟通与反馈渠道,那么很容易激化矛盾。
(2)利益约束:人们获取利益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和道德的双重约束。他们是利益需求和利益行为的调节器和控制器。法律是刚性的社会规范,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方式,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道德是引导人们合理确定利益目标,自觉调整利益需求,选择利益行为的内在约束力量。在法律与道德建设上,我认为首先应该强化法律规范,然后再谈道德教化。不然的话,法将不法,何谈道德?
(3)利益调节:是任何社会都有的一种利益协调机制。我国原有的调节机制是“一大二公,三平四调”,平均主义是其内核。随着社会主体多元化,社会阶层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地区、阶层、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迅速扩大,旧的利益调节机制基本上淘汰,但是新的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如何构建新的利益调节机制?我认为,首先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调节利益中的作用,利用市场机制为不同的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调整利益分配格局,减少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差距;其次,适度发挥政府的调控作用:一是应该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取消或放松行业、阶层、地区的进出门槛,用市场手段消除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二是取消垄断保护;三是制定和强化、刚性化税法,调节高收入,扶持帮助低收入者,深入研究二次分配的策略。
(4)利益补偿:社会的急剧变革,导致相当部分的人群利益受到伤害,这在我国的今天绝非少数。即便是一般社会中,也总是有少部分人群利益受损。但是在我国由于利益格局严重失衡,受损人群众多。因此,尽快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是当务之急。我相信大家都看到过,每当逢年过节的时候,我们的各级领导就会在各种新闻媒体记者的簇拥下亲手将粮油米面送到困难群众的家中。困难群众满脸感激之情,我们领导的脸上也堆满了幸福的微笑。对于特殊的困难的群体的基本生活之需我们需要给予保障,更重要的是需要建立一套相对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我相信广大群众也需要的是制度的保障与关切,而不是领导心血来潮式的临时关怀。
利益补偿的主要工作包含三个方面的制度建设:一是社会保险制度,如养老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等;二是社会救济制度,对全社会的老弱病残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三是社会福利制度,如公共体育活动设施、休闲活动场所等建设制度。建立和完善利益补偿机制,有利于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维护社会公平,缓解利益矛盾,保持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和谐
这里,还需要给讲清楚一点的是:利益补偿并非是无条件的,无限的,它应该与经济发展的水平基本保持一致,与个人的劳动贡献、交纳金额等基本协调。否则的话,补偿过度,会产生新的不平,重蹈平均主义的覆辙。总之,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为目的。
4、利益协调机制的构建
制度的好坏并不是表现为矛盾和冲突的多少有无,而是看他能否容纳、化解矛盾与冲突,形成利益大体均衡。这就是我们想要。构建利益协调机制的目的有四:一是保障不同社会群体的权利平等,让大多数群众能够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分享共同的劳动成果,获得共同的发展;二是制度化调节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有效协调各种利益关系;三是完善政策体系,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四是维护稳定,构建和谐。那么如何做呢?一是建立正常的多渠道的利益表达平台,二是推进社会的组织化进程,通过社会中介组织协调利益冲突,三是政府逐渐中立,做一个公正的裁判。
(1)利益表达。最关键的是公正、规范、广泛参与的利益表达机制的构建。利益失衡的时候产生表达需要;利益需要表达的时候,往往意味着冲突。如果缺乏有效的制度化的表达途径,矛盾得不到化解,矛盾的累积会产生严重的危机。但是矛盾又不能是任意地表达,否则,多元的利益矛盾的表达将形成不可控的局面,对社会将产生更大的冲击与破坏。既要保持社会稳定还要形成有效的利益表达,那么二者之间必须保持平衡,这个平衡的程度实际上就是制度化的利益表达空间。其实质就是民主制度,民主政治。
 
  第一,改革和完善选举制度。选举既是政治诉求的表达,更是经济利益的诉求,而且是最基本的利益表达途径;第二,建立有效的制度容纳和规范的利益表达平台。现实中部分群体的利益诉求方式不合法、不透明,尤其是强势群体采用贿赂、政治压力、个人关系、权力寻租等方式影响政府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也有利用合法手段如部门立法、地方立法等实现不正当利益。而弱势群体由于没有多少资源可资利用,合法渠道又不畅通或者是被既得利益者故意堵塞阻挠,不得不采用施压性集体行动如上访、非法集会、游行、静坐、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办公地等方式宣泄利益诉求。这样的诉求没有合法性,必然招致专政机关的打击和强势群体的报复。有句俗话:光脚的不怕穿鞋的。这样多次的死循环后,必然导致社会暴乱,那里还谈的上和谐!因此,尽快建立制度性的利益表达平台,让各阶层各群体的合理利益诉求都能通过规范的、公开的渠道送达决策机关,从而制定出能够得到全社会普遍认可的公共政策。如公民投票制度、民意调查制度、公开听政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协商谈判制度等,都是最起码的公民利益诉求民主化、科学化的基本制度。这些制度的建立,只会巩固执政地位、有利于保护强势群体和既得利益者,只不过是让弱者得到了他应该得的那一份而已,何乐而不为呢?第三,合理利益的诉求者,也须提高利益诉求的理性,最好通过合法的方式、正常的渠道将自己的意愿告诉给应该知道的人或组织,不要“病急乱投医”。
(2)推进社会的组织化进程。近年来,我们的党和国家领导人在会见外国元首的时候,有个话题是必谈的,即:要求他们承认我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你认为有这个必要吗?市场经济有个重要的衡量指标——社会组织化程度,这个指标同时也是衡量民主政治是否健康的标志。那么我们的组织化程度如何呢?
1978年以前,我们是一个高度行政化的社会,国家通过对一切资源(人、财、物、信息、土地)的直接占有和处置,实施对整个社会生活的管制和领导。在这个背景下,国家与社会是高度集权与专制的。78年后,随着权力的逐渐下放和市场的发育,社会自治的程度有所提高。各种中介组织、学术团体、行业协会、民间组织等大量建立。这些组织和群体的权力与利益相对独立,他们不断要求和争取权力自治制度化和规范化,希望在将来的社会秩序中有自己应有的席位。当然,这也是社会自治能力提高和自治发展的必然趋势。作为执政党和政府,完全没有必要心疼失去的那部分权力,这部分权力的回归与复位只会有利于执政地位的巩固和执政能力的提高。为什么?这是因为,现代社会利益表达机制中的利益表达主体只能是社会化的组织而不是个体。政府不可能与一个个的个体去谈判去协商,否则,政府运行的成本将十分巨大。而通过自治的社会中介组织约束与规范利益表达方式,其成本将大大降低。因此,扶持社会组织,尤其是帮助弱势群体改造或组建他们真正的组织,如工会、农会、商会、教师协会等,让他们承担起利益表达的角色。教育与引导会员在组织中以合理方式表达个体利益诉求,经过组织协商表决,达成本组织的利益要求,然后向政府表达,参与公共政策的协商与制定,协调本组织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利益冲突。
(3)政府中立。政府应该逐渐向中立的谈判组织者和公正的裁判的角色过渡。这是因为社会各个利益群体和组织之间经常的沟通、谈判、协商、对话,是减少、缓解、化解利益冲突的主要途径。谁能将他们组织到谈判桌前?是政府;谁进行裁判?还是政府。其实,这也是公民让渡给政府的权力之一,政府的主要工作之一。因此,政府必须保持中立,政府必须公正。
三、共和政体是和谐社会的体制保证
共和政体是和谐社会的体制保证。“共和”最早出自《史记》。据载,周厉王在任时施行暴政,引起民间造反,周厉王被迫逃跑,后由召公、周公二相共同执政,故号“共和”。共和作为一种政体是君主政体的对立物。近、现代共和的根本原则是天下为公,国家权力是公有物,国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强调政府的公共性、公平性与中立性,即政府必须为所有人的利益服务,而不能只为少数当权者和既得利益者服务。它有三个基本规范:
1、天下为公
孙中山先生当年倡导“天下为公”时候,是告诉我们:共和政体是公平、公正的政体,能够实现社会正义的政体。公,并不一定要通过全体一致来达到,而是可以通过公开选举的代表、平等的权利和中立的政府来体现。在共和国里最重要的是,不仅要保护公民、防止执政者的专制与压迫,而且要防止一部分社会成员对另一部分社会成员的不公平。正义是人类事务的目的,这一目的也只有在共和政体之下才可能真正实现。公的制度体现为各级政府的主要官员的限任制、官员的报酬公开和收入公开、政府中立和权力的分权制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共同执政
国家权力是公有物,国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即治理权由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分享,政治权力对全社会平等开放,不排除任何不同政见者。这意味着不得有世袭的、独占的、不可让渡的权力;意味着联合执政、共同执政,而非一人一派一党大权独揽。“公与共”要求的是公天下。所以,孟德斯鸠把共和政体界定为:“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共的制度体现为官的限任制、定期选举、自由秘密投票制度等。
3、和平共处
即用和平的方式参与和处理政治事务和利益纠纷。对共和政体而言,“和”意味着整个社会和平共处,治者与被治者共同承诺放弃用武力作为解决政治歧见和利益冲突的手段,放弃武力、暴力谋取权力的手段。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断言,共和的精神就是和平与宪法。托克维尔指出,所谓共和指多数人的和平统治。共和国的特征就是爱好和平。无论执政的是多数还是少数都不得借助公与共的名义滥施暴政。共和始终包含着排除君主制和专制的意思,公共权力向全社会开放。“和”还体现为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结社自由等。没有自由,就没有正义,没有人民的自由,就不存在人权。
公、共、和的实现,必然产生和谐;和谐的社会必然是稳定的、有秩序的、充满活力的社会。稳定来自于各种社会力量的基本均衡;秩序是制度合理与完备的表现;活力是在公开透明的“规矩”之内的“自行其是”。让久已陌生的、渐行渐远的共和体制重新回归吧,它将成为、也应该成为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体制保证,而和谐社会的逐步实现,将使我们的共和国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与注释:
① 美洲开发银行02年工作报告《经济发展与社会公正》
② 戴维·米勒《社会正义原则》,江苏人民出版社 2001年
③《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一版,82页
④《列宁全集》第16卷,136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版第二卷103页
2005.04.28星期四,初稿于三门峡上阳书院,2009年8月1日星期六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