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制订《药师法》


我来制订《药师法》

2005年《医药经济报》曾搞了个《药师法》该加入什么内容的话题预约,本人也谈了自己对《药师法》的期待,并有幸见报。几年过去了,该法出台依然遥遥无期。再次摘录下来,目的是提醒立法部门,该继续这项工作了。

一:下列人员不能注册成为执业药师:

  1.失明、色盲、聋哑、精神病及传染病人正处于传染期。

  2.吸毒及其他药物滥用者。

  3.有刑事犯罪史者。

  4.有药事犯罪史者。

  第1类和第2类人通过治疗证明其可正常执业者给予注册资格;

  第3类和第4类人通过一定期限观察后,发现其已经改正者可给予注册资格。

  理由:第1类人在治愈前不具备从事药事工作的基本身体条件,即使通过了执业药师考试,亦不能正常从事药事工作,第2类人在治愈前不适宜经常接触易成瘾药品,如果让他们成为执业药师的话,控制不好就可能害人害己,第3类和第4类人可能不遵守规则,必须通过一段时间(建议观察期定为10年,与国家相关法规一致)观察,证明其确实已经改好,才能执业。以此为限制也是对他人的一种警告。

  二:执业药师注册范围分为经营、使用、生产三个领域,再注册时应完成相应领域的继续再教育内容,不同领域之间的转换应完成转入领域规定的继续再教育内容。

  理由:不同领域的执业药师的工作内容大有不同,应掌握的知识内容也应该有所侧重。

  三:在医生来不及开具书面处方而必须紧急用药时,执业药师可以执行医生的口头处方,但必须按规定进行记录并在24小时内通过当事医生的确认。

  在必须紧急用药而又没有医生在场的情况下,执业药师可以自行用药,但必须按规定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必须真实、完整,内容至少包括用药依据、用药过程及用药结果。

  理由:本条是有关紧急用药的规定,第一种情况是在医生抢救病人的过程中经常遇到的,如果刻板的要求处方药必须要有医生的书面处方后才能用药,就可能耽误抢救时机,不符合患者的真正利益;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单纯认为抢救病人、处方用药完全是医生工作的话,就可能不必要地限制了药师的作用。这是借鉴了美国的做法。

  四:下列岗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

  1.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岗位和处方审核岗位。

  2.药品批发企业的质量管理岗位。

  3.医院的药品质量管理岗位、处方审核岗位和临床药师岗位。

  4.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岗位、药品申报注册岗位及不良反应监测岗位。

  理由:只有强制规定哪些岗位必须配备执业药师,执业药师的地位才能确定下来,执业药师制度才不至于形同虚设。在药事工作中,质量管理、处方审核、临床药学、药品申报注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等工作的专业性较强,必须要求有一定的药学功底,理应定一个最低门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