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让此前零零碎碎的“问责行为”走向“问责制”。作为制度的确立,也并不代表在实践中就能获得完美的效果,因此,多位学者也在为健全“问责制”谏言献策。
“问责”之路 虽然“问责制”的建立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颁布后才确认的,但是复旦大学国际关系与公共事务学院教授浦兴祖认为,问责的行为最早可以追溯到上世纪80年代初,“问责”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做《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就有提及问责的内容,尽管当时不叫“问责”这个词,而是使用“弹劾”。 在邓小平的原话中,就有“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关键是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等内容。 浦兴祖告诉CBN记者,虽然“弹劾”不等于“问责”,但是它们之间有很大的关系,在上世纪80年代初,也确有一些领导干部被“问责”,而且当时的人大机关也有“质询”的动作,对部门和领导“问责”。 在1982年,第四部宪法出台之时,在法律层面也为问责制铺平了道路。“原来政府采用集体合议制来决策,问责就难以操作,新宪法中规定了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扩大了首长的决策权,同时也强化了首长的责任。”不过此后,浦兴祖说,问责之风也没有持续刮下去,将近20年后,问责风暴才重新被掀起来,这就是2003年非典期间的“大事件”。 当时,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和北京市市长孟学农两名部级官员被免职,这也是我国首次在突发灾害事件中大范围处分失职官员,被认为是官员问责制度的肇端。此后,2004年中石油掌门人马富才因重庆开县井喷去职,解振华因松花江发生重大污染而引咎辞职,还有北京密云踩踏事故、吉林中百商厦火灾等一系列事件的问责处理。 不过,浦兴祖认为这是问责的行为,还不是问责制。所以,他在去年的时候,还特意为他的博士生指明了一个论文方向,就是研究零碎的问责行为怎样走向制度化。而12日,他们终于等到了问责制度确立的时刻。 期待规定更加完善 当然,即便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出台,也还只是问责制度的一部分,它还需要配套规定。 在浦兴祖看来,《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比之前的各地试点有了进步,“这次问责,不仅规定了行政首长,执政党系统的领导也可以被追究责任。”浦兴祖认为这也是实践决定的,因为在很多需要问责的事件中,并不仅仅是行政首长在决策,也包括了党委决策或者联合决策,如果只是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确有不公平之处。 “这是《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一大亮点,此外,问责的程序规定相当明确,可操作性大大增强了。”浦兴祖这样解释说,对谁来问、向谁问、为何问、凭什么问、问什么、怎么问、问了后怎么办等七大问题都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 不过,《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也还有尚待完善的领域,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上述规定的同时,也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对在执行《暂行规定》过程中的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中央。 浦兴祖就认为还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比如问责党政领导的一个条件就是“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但是在浦兴祖看来,其中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等用语不够清晰,一个乡发生上述问题,乡长需要问责,但是一个乡显然是县里的一个地区,那县长要问责么?如果三个乡发生上述问题,县长要问责么? 此外,究竟是同一级党委主体来问责,还是上一级党委来问责,也还没有明确。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梁木生教授对于《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涉及的制定主体、印发主体、解释主体、实施主体、决策主体没有一以贯之表示了忧虑,他担心在执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漏洞。“问责的主要对象当然是党政一把手,而同一级的党委或者纪委等部门在实践中是很难行使问责的权力,建议规定明确为上一级党委或纪委主导问责。” 浦兴祖对此也有同感,他更是点出关键,“问责人”是否也需要“问责”,如果该问责却没有问责,不该问责却被问责了,这样的问题该如何解决?希望中央能够进一步明确。 另外,规定启动问责程序的条件中有“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的内容,梁木生认为这些表述都没有像法律一样有量化的内容,“这可能为地方在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时,造成主观化解释的弊病,恶化地方官员之间的关系。” 还有,梁木生担心个别地方党政部门很可能会因为《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出台,对于能够启动问责程序的七大问题实行“压”和“瞒”的对策,虽然这种做法在规定中是要被加重问责的,但是客观上会让一部分党政官员有针对性地先行采取“压”和“瞒”的做法。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第21条称,“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这在梁木生看来,老百姓才是真正的问责主体,更多地引入群众参与问责,这或许能较大程度地实现上述规定的初衷。
如何让"问责"制度化
评论
16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