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节 套期保值概述
第二节 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第三节 运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条件
第四节 套期保值确认和计量
正文
第三节 运用套期保值会计的条件
对于满足套期保值准则规定条件的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企业可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套期会计方法,是指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人当期损益的方法。
套期保值准则规定,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第一,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
第二,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第三,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发生的可能性很大,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第四,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即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以及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五,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一、高度有效套期的认定
套期只有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时,企业才能认定其为高度有效:
(一)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二)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例如,某企业套期的实际结果是,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失为120万元,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为100万元,两者相互抵销的程度可以计算如下:120/100,即120%;或者,100/120,即83.33%。如果该套期也满足以上条件(一),那么该企业可以认定该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二、套期有效性评价
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实际上隐含了两项套期有效性评价要求:(1)预期性评价,即评价套期在未来会计期间是否高度有效。这就要求企业在套期开始时,以及至少在中期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日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2)回顾性评价,即评价套期在以往的会计期间实际上是否高度有效。这就要求企业至少在中期报告或年度财务报告日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一般情况下,企业难以实现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完全抵销,因而会出现套期无效的较小金额范围。无效套期的形成源于多方面的因素。这些因素通常包括:(1)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以不同的货币表示;(2)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有不同的到期期限;(3)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内含不同的利率或权益指数变量;(4)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使用不同市场的商品价格标价;(5)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对应不同的交易对手;(6)套期工具在套期开始时的公允价值不等于零,等等。
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应当与企业的风险管理策略相吻合,并在套期开始时就在风险管理有关的正式文件中详细加以说明。在这些正式文件中,企业应当就套期有效性评价的程序和方法、评价时是否包括套期工具的全部利得或损失、是否包括套期工具的时间价值等做出说明。
常见的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有三种:(1)主要条款比较法;(2)比率分析法;(3)回归分析法。
(一)主要条款比较法
主要条款比较法,是通过比较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所有主要条款均能准确地匹配,可认定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可以相互抵销。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包括:名义金额或本金、到期期限、内含变量、定价日期、商品数量、货币单位等。
企业在以利率互换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时,可以采用主要条款比较法。此外,以远期合同对很可能发生的预期商品购买进行套期保值,也可以采用主要条款比较法。例如,当以下全部条件同时符合时,可以认定该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1.远期合同与被套期的预期商品购买交易,在商品购买时间、地点、数量、质量等方面条款相同; 2.远期合同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为零;3.进行套期有效性评价时,不考虑远期合同溢价或折价变动对其价值的影响,或预期商品购买交易的预计现金流量变动以商品的远期价格为基础确定。
值得注意的是,采用这种方法对套期有效性评价虽然不需要进行计算,但适用的情形往往有限,而且只能用于套期预期性评价。即使是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主要条款均能准确地匹配,企业依然需要进行套期的回顾性评价。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套期无效仍可能出现。例如,套期工具的流动性或其交易对手的信用等级发生变化时,通常会导致套期无效。
(二)比率分析法
比率分析法,也称金额对冲法,是通过比较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比率,以确定套期是否有效的方法。运用比率分析法时,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风险管理政策的特点进行选择,以累积变动数(即自套期开始以来的累积变动数)为基础比较,或以单个期间变动数为基础比较。如果上述比率没有超过80%至25%的范围,可以认定套期是高度有效的。
应当注意的是,以累积变动数和单个期间变动数分别作为比较基础,可能会得出不同结论。即如果以单个期间变动数为基础,套期可能不是高度有效的,但若以累积变动数为基础,套期却可能是高度有效的。
(例25—1)甲公司20×7年1月1日预期将在20×8年1月1日对外出售一批商 品。为了规避商品价格下降的风险,甲公司于20×?年1月1日与其他方签订了一项 远期合同(套期工具)在20×8年1月1日以预期相同的价格(作为远期价格)卖出相同 数量的商品。合同签订日,该远期合同的公允价值为零。假定套期开始时,该现金流量套期高度有效。
甲公司每季采用比率分析法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套期期间,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被套期项目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及其变动如下(单位:万元):
表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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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单个期间为基础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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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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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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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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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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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季套期工具
公允价值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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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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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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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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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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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季套期项目
预计未来现金
流量现值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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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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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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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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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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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季套期
有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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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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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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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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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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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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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至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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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高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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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至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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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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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累计变动数为基础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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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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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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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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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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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本月止套期工具
公允价值累计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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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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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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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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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本月止被套期项
目预计未来现金流
量现值累计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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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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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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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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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本月止累计套
期有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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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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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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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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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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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至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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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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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应计入所有者权益(当期损益)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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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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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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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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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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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在所有者权益
中反映的套期工具
公允价值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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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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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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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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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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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季套期工具公允
价值变动中的有效
部分(计入所有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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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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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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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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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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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季套期工具公允
价值变动中的元效
部分(计入所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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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0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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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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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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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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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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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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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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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回归分析法
回归分析法是一种统计学方法,它是在掌握一定量观察数据基础上,利用数理统计方法建立自变量和因变量之间回归关系函数的方法。将此方法运用到套期有效性评价中,需要研究分析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之间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进而判断确定套期是否有效。运用回归分析法,自变量反映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或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变动,而因变量反映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相关回归模型如下:
y=a+bx
其中:y:因变量,即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
k:回归直线的斜率,反映套期工具价值变动/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的比率;
b:y轴上的截距;
x:自变量,即被套期风险引起的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
e:均值为零的随机变量,服从正态分布。
企业运用线性回归分析确定套期有效性时,套期只有满足以下全部条件才能认为是高度有效的:
1.回归直线的斜率必须为负数,且数值应在一0.8至一1.25之间;
2.相关系数R2应大于或等于0.96,该系数表明套期工具价值变动由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影响的程度。当R2=96%时,说明套期工具价值变动的96%是由于某特定风险引起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形成的。R2越大,表明回归模型对观察数据的拟合越好,用回归模型进行预测效果也就越好;
3.整个回归模型的统计有效性(F值测试)必须是显著的。F值也称置信程度,表示自变量x与因变量y之间线性关系的强度。F值越大,置信程度越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