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摆事实讲法律的地方,对案件的处理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纵观本案,李某侵入了刘某的院落,心里有强奸的愿望,可以说犯罪主体与犯罪主观要件都存在,可是李对刘某实施了强奸行为吗?对刘某实施了强迫行为吗?也就是说本案没有犯罪客观要件和犯罪的客体,可是法院却给判出了强奸罪,这不是法官枉自判决又是什么呢?
我们不能怀疑法院法官的素质及其动机,他们可能是为了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可是这用错了地方、用错了方法。法院应该依法判案,依法处治案犯,要威慑潜在的犯罪分子,就要顶格处罚强奸幼女的案犯,而不是为无罪之民强加莫虚有的罪名。
法院将未实施强奸犯罪的公民判处强奸罪,就是法院在“强奸”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