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代言及其他


 

 

自从看了陈凯歌的《无极》之后,我就产生了“国产电影恐惧症”,再也不敢领教国产电影了。不看电影,不说明不知道国产电影导演,平面媒体的娱乐版面这么多,电影产业别看一年只有四十个亿的票房收入,报纸杂志给的版面像是给四千个亿的产业准备的,所以导演们的大名还是常常得见,今天这个导演婚外恋了,昨天那个导演“潜规则”了,前天某大牌导演骂娘了。

冯小刚导演的名字也常常在娱乐版上出现。

我不认识冯导,如果他不幸看到这篇文章,一定不要以为我是把一把针洒向他,我是就事论事。

今天的《京华时报》不知道哪块版登了一个地产广告,冯导不太自然地手指一个楼盘,广告词的意思是,我住在这个紧邻地铁站的社区里,时间“飞长”,大约是多了许多空闲时间的意思。

我正在吃早饭,一口粥差点烫着我。冯导也住这样的社区?冯导也坐地铁?我突然想起前不久的两会上,冯导关于明星代言食品广告的高论来。

最近,关于明星代言食品广告的连带责任问题,媒体上沸沸扬扬。冯导有个高论,意思是说在一个游泳池里,明星带队去游泳,水是烫的,但是明星不知道,就问泳池管理员水怎么样,管理员说没问题,明星一个猛子扎下去,结果烫死了。冯导问:你说,明星冤不冤?

不说对明星的食品代言的处罚规定是否妥当,就冯导的例子说,是个脑子进水的例子。难怪,一头跳进水里了嘛!

首先,明星要当这个领队,就要有基本的常识,水烫不烫,看的出来的,就算看不出来,摸一把总可以吧?没有这个能力,就别当什么领队,当个队员不好吗?

其次,当队员不好,是因为没有钱,但是,你收了银子,就得干收银子的活儿,出了事,都推到别人身上是不可以的。

再次,因为收了钱,承担了责任,出了问题,被烫一下也正常。当然,谁也不希望游泳池里会烫死个人。

其实,明星代言食品广告,是不宜一刀切的禁止,但是,不一刀切的标准是很难制定的。我想,起码的要求,是明星对代言的产品要有认识,或者使用过。如果没有住在这个小区,夸口说这个小区如何一流,没有养过孩子,说这个奶粉如何利于婴儿,就算是产品没有问题,也有虚假的嫌疑。

顺便说一句,因为冯导举例的逻辑问题,我对国产电影更为担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