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位的法律经济学


  

如果不是贝克尔创造性的将经济学原理推演至传统的经济法学研究领域,我们也许至今仍陷于从规则到规则的“思想体操”式的纯粹逻辑推演中,虽然这种纯粹的推演本身并不能算错。
 
但“法律经济学”在经济法研究领域的引入并没有自然而然嫁接到传统经济法学身上,它在推毁传统的“行为规范论”一统天下格局的同时,也引起了经济立法、执法价值取向上的错位,并把“成本—收益的简单逻辑曲线”生硬的扣在规范论者的头上。人们在市场上的自觉行为和在人性驱使下的无意识行为,乃至经济法规制定者为了“公平”的有意识的规范行为,在某些推崇法律经济学的经济法学者和法律执行者眼里,俨然都变成了可以用“行为价格”或“效率”来衡量的东东;而本该超然于市场主体利益外的的经济法也顺理成了资本可以赎买的对象。
 
引入经济法研究新方法的先觉者也许本意并不是要撼动“经济法为市民社会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说”,更无意改变“经济法的‘社会纠正’、‘公益法’说”。不过,可惜的是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引入经济法后,经济法客观上的确从公正的天平上堕落了,经济公平变得非常稀缺,甚至成为可以为了效率暂时牺牲的东西。
 
证券监管法是公认的社会公益法吧,可看看近期中小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在非流通股转让问题上此起彼伏的博弈结果(最终以中小投资者的近乎完败告终),对于“经济立法价值趋向上的错位”问题,相信人们会认识的愈发的清楚。毕竟现实是,经济分析方法为经济强者提供了一个绝好的“效率”优先于“公平”的籍口;同时,接近原始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几近错位的经济原则,也为经济法律制定和执行者被“公然”并“合理”的赎买提供了隐形的理论依据。
 
时下中国的很多经济立法和执法,似乎正在重演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期的阳光下的“罪恶”。上至监管层,下至一般黎民,牺牲公平而追逐效率或者经济立法“错位”似乎被麻木成事不关己的坊间谈资。经济官员和立法者乐道的是在任期间GDP增长了百分之几,培育了多少大企业。至于一般黎民或小企业在经济政策上和现实交易中遭受了多少不公正对待,对不起,这是改革中必然要遇到的困难,为经济发展或大局做点自我牺牲吧!
 
事实上,在自然状态下,经济法究竟应以对经济法所能产生的效益分析为根基,或者更具体地说,是保护经济上的强者并在牺牲公平前提下客观上促进整个社会财富的增长(理想状况下),还是彻底回归经济法律的终极价值——维护社会公平,对社会所创财富公平的再分配,经济法的操控者可能永远无法准确的权衡。从这个意义上说,对操控者而言,保护弱者还是经济的强者还是一个问题,操控者的角色“错位“似乎在所难免。
然而随着民间力量的渐渐觉醒,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新的制衡力量,特别是国家文明日益向市民社会的回归。那种有违市场“公平”并最终导致经济法所应捍卫的法益“错位”的经济规则,必须作出修正或回归它保护弱势市场主体的社会本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