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发布调查报告》必定要成为今天各大网站的新闻头条。
首先,我们还是应该赞许云南省委宣传部的创新举动。相比较陕西省的“虎事件”,云南让网民有限度地参与“猫事件”的调查,这就是一个很大的进步,是他们的新思维,促成了网民从虚拟世界走向案件调查第一线,亲历案件的调查。我相信,如果今后再发生什么“狗”或“熊”事件,有关部门将会效仿云南。
其次,我要向 “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全体网友表示崇高的敬意!你们不辞辛苦,体现出你们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你们睿智的提问,体现出民间蕴藏着巨大的智慧;你们谢绝事件相关方的宴请,使用AA制这一网民惯例,体现出你们中立、公正的立场;你们的《调查报告》,体现出你们的良心和社会责任感。
非常遗憾的是,普宁警方在此次被调查中,对涉案信息依然采取着“选择性公开”的方式。也就是说,愿意让调查委员会看的,你们才能看到;不方便、不愿意供调查委员会看的,就在“没有”或是“保密法”规定、“有关规定”规定下中被限制,调查委员会也就无法看到。
笔者仔细看完了《“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发布调查报告》,有几点疑惑,现提出来供网友讨论:
一是“躲猫猫”怎么就变成了“瞎子摸鱼”?晋宁公安局闫副局长在情况介绍中强调:2月12日上午10点30分,晋宁公安局接受媒体采访时,晋宁警方并没有说出“躲猫猫”一词。既然晋宁警方没有说出“躲猫猫”一词,那披露“躲猫猫”事件的记者是不是也太有想象力了?他为什么人为地将“瞎子摸鱼”替换成“躲猫猫”?难道是有意识地创造“躲猫猫”这一新雷词?难道用“瞎子摸鱼”就无法炒热吗?要真是这么回事,也就太委屈“瞎子摸鱼”了。
二是针对调查委员会会见参与游戏者的要求,警方变卦为哪般?在县公安局会议室,调查委员会提出要进入监舍现场查看并会见致死李荞民的普某某以及与李同舍的其它犯罪嫌疑人。闫副局长当场向在场的委员昆明市公安局监管支队长郭斌请示,郭队长表示“特事特办”,同意调查委员会要求。
在看守所会客室调查委员会再次提出要会见并询问致死李荞明的普某某,以及与李荞明当时同舍的其他人。韩副检察长立即发表检察意见:“会见不妥当,从办案侦查和看守管理角度看”。闫副局长表示:“接受检察意见,无法满足委员会的要求”。
这一变卦,究竟是为哪般?连与事件相关人见面都不能实现,这样的调查还能算是调查?
三是对调查委员会成员王雷的质疑。针对警方在会见参与游戏者问题是“给还是不给”的问题,调查委员会成员之一、《云南信息报》王雷表示:“调查委员会的权力并没有明确的边界,应该在法律框架之内。调查委员会不能使用违背或凌驾法律之上的手段谋求真相和公证。调查委员会不是检察院也不是法院,缺乏授权和专业能力,所以同意他们的意见”。
我倒是要质疑王雷,如果要是这样的就法论法,完全按照警方设定的“在法律框架内”实施调查,由普通百姓、和案件无关的调查委员会成员应该没有迈进看守所大门的权力!那又何来调查委员会对“躲猫猫”事件的调查?
四是监控录像问题。警方表示:李荞明案发现场“放风室”没有探头,因此没有录像。按照规定,监舍休息室(卧室)要安装探头,但探头的位置属于机密。韩副检察长再次发表“检察意见”:监控录像内容按照保密法属于保密范围。
笔者单位因为和武警部队“警民共建”,本人在两个月前曾去看守所参观,在监控室里,网民看到那个监控可谓是“全方位”、“全覆盖”的,更别说最容易引起在押人员斗殴的“放风室”。另据一位从事看守工作多年、刚刚退役的武警军官介绍,“放风室”只是几个平米大的地方。由此推断,在如此小的地方,几个大男人无论是玩“躲猫猫”还是玩“瞎子摸鱼”游戏,似乎都没有可能。再说,他们恐怕也很难有玩游戏的心境。
无论结果如何,云南省委宣传部“网络的事让网络解决”的全新思路,还是值得称赞的。只是涉及到法律问题,在民众不知道什么应该公开、什么应该保密的情况之下,网民直接参与对掌握案件细节的案件相关人调查,也只能是无功而返。但此次调查的象征性意思却是不可小视的。
纵观此次“躲猫猫”事件调查委员会的实地调查,我们在盛赞云南省委宣传部创新理念的同时,也有理由怀疑他们是叶公好龙。
我们更有理由怀疑:“躲猫猫”还在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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