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化解建筑施工企业的工伤风险,2008年10月21日市政府发布了《宣城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工伤的责任主体,并规定农民工从参保缴费次日起,发生工伤事故即可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办法》将及时、有效地维护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权益。
从2008年10月22日起,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后,办理开工手续前,必须按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的2‰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
在此《办法》出台之前,农民工的工伤保险问题是令人堪忧的,应该说市政府出台这个《办法》是及时的,也是对农民工极好的保护,但如何让该《办法》真正得到落实,有关部门应该做好督导与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让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的利益得到保护。
建筑施工企业须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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