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1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1

 

私人增益所有权

 

陈绪国

 

 

 

物权法第65条规定“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其中心思想在于,依法保护私人的财产增益所有权。

私人增益所有权,指私人合法财产通过一定合法的经济杠杆、运作途径来保值增益,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用权扩大化和边际收益理念化。物权法对于私人增益所有权的保护,侧重于财产利用权的保护。其财产保护的范围,既包括对于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又包括对于其合法财产合法投资的保护,既包括对于本位财产的保护又包括对于孳息财产的保护,既有自我保护又有机遇保护。

物权法第六十五条列出了私人增益所有权有三大类别,其他的私人增益所有权则省略未表。

如果将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看作是开放式增益所有权的话,那么,私人继承增益所有权看作是封闭式增益所有权,而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则可看作是半开放式增益所有权。按照增益所有权的风险保护程度区分,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是一级风险保护,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是二级风险保护,私人继承增益所有权是三级风险保护。这里的风险程度当作风险保护大小程度,一级风险大于二级、三级风险,二级风险大于三级风险。其中,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的风险程度可分为四个等级:第1级,三级金融衍生品为3A级风险;第2级,二级金融衍生品为2A级风险;第3级,一级金融衍生品为1A级风险;第4级,非金融衍生品为B级风险。这里的风险程度也当作风险保护大小程度,第1 3A级风险大于第2 2A级风险;第2 2A级风险大于第33A级风险;第3 3A级风险大于第4 B级风险。 增益所有权的风险越大,意味着财产增益的变量越大、困难越多,意味着私人保护自己财产的主动性、机动性、责任感更要加强。

三大类私人增益所有权的主要特征如下:

一、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有利己又利他的特征

因储蓄而产生的私人增益所有权,称之为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储蓄,此处专指自然人个人将合法收入的货币存入银行或者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并借此保值增值的财产利用权利。储蓄权,就是依法取得的财产增益所有权。因储蓄而产生的私人增益所有权,首先是利己的,其次是利银行的,后面是利贷款者的,所以既有利于自己,又利于银行,也有利于贷款人。

私人增益所有权,是每个人可以追求的理财方式,某些增益所有权是在利己又利他的共赢环境下成长,当自己直接收益的同时,相关的社会成员也不同程度地从另外渠道上受益。如私人将自己的闲散资金存入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时,自己的财产有了安全性,并且每年每月每日可以保值增值;与此同时,接受储蓄的金融机构在吸储以后放贷也能保值增值;与此同时,从金融机构贷款的单位与个人,无论是单位贷款消费或者是个人贷款消费,也可以享受资金流动的便利甚至于收益。对于储蓄的意义而言,这种理财、融资、借贷手段可以一石三鸟。当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因通货膨胀而亏损,此时的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为负储蓄增益所有权;当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因通货膨胀而保本时,此时的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为保本储蓄增益所有权。法律对于亏损的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不予救济。

合法的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是指私人参加的货币储蓄来源合法、利用合法。一切来源不正的,如贪污受贿的、挪用公款的、小金库的、公款私存的、洗黑钱的、非法集资的、恶意侵占的、弄虚作假的私人储蓄等,全部属于零物权,不属于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之列。可以运用零物权“一票否决权”进行清零处理,剥夺其非法的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二、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有风险与机遇并存的特征

因投资而产生的私人增益所有权,称之为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投资,是指权利人将合法财产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知识产权投入到产业或者经济活动方面,以博取财产的增益。投资权,就是依法取得增益的财产所有权。因投资而产生的私人增益所有权,首先是一种机遇,其次是风险,所以有风险与机遇并存的特征。

私人增益所有权,是每个人可以追求的理财方式,不同的投资途径有不同的收益与风险。投资风险,可分为自责式风险、他责式风险和自责他责混合形式的风险。自责式风险,是私人自己完全自主投资并完全投责自负的风险投资,损益完全自负,这种投资是私人风险投资的主要形式。他责式投资,是私人自己作为委托人委托他人负全责的风险投资,损益完全他负,这种投资是私人风险投资的罕见形式。他责式风险和自责他责混合形式的风险投资,是委托人与受托人按照双方约定俗成的投资,损益责任可以按照合同法的原则进行,这种投资是私人风险投资的辅助形式。确切地说,任何一种投资是一种机遇,均存在或者潜在风险,不过是程度不同、运气不同而已,即使是向银行存款也存在因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的风险。投资的潜在风险,有信息不对称即不确定性因素围绕造成的风险,有投资市场、商品市场经济规律波动造成的风险,还有政治气候、经济危机、金融危机等造成的风险,也有自己不小心谨慎玩忽职守造成的风险等等。当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因投资不当或者通货膨胀而亏损,此时的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为负投资增益所有权;当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因投资不当或者通货膨胀而保本时,此时的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为保本投资增益所有权。法律对于亏损的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不予救济。

合法的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是指私人投入的资金来源合法、利用合法、途径合法。一切来源不正、利用不正、投资不正、收益不正的,如脏款脏物的投资、以权谋私的投资、侵犯国家或集体专属所有权的投资、危害国计民生或公共利益的投资、走私贩私与洗黑钱的投资、诈骗性质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资、涉嫌垄断资本的投资、高利贷的投资、非法集资的投资、假冒外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的投资、破坏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投资等,全部属于零物权,不属于私人储蓄增益所有权之列。可以运用零物权“一票否决权”进行清零处理,剥夺其非法的私人投资增益所有权。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三、私人继承增益所有权,有财产增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因继承而产生的私人增益所有权,称之为私人继承增益所有权。继承,是后世者依法对于死者的财产财物进行接受与利用的财产增益的行为。继承权,也是法定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的私人的财产增益权。因继承而产生的私人增益所有权是定向支持的,所以有财产增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私人增益所有权,是因地制宜因人而异的,有劳动所得,有投资所得,有分配所得,有福利所得,有意外所得,还有传承所得,不一而足。其前提是,所有的私人财产必须是合法所得、合理所得、善意所得。其中,传承所得,就是依法继承所得、继受所得。继承所得,是人类社会的优良传统,根据血缘关系、家庭关系、族人关系及其他紧密关系建立起来的继承所得,可以将逝世者或者遗嘱者私人的财产一代接一代地传承下去,维护私人财产的良好利用关系。继承人因继承取得的合法财产,包括不动产与动产、派生性不动产与派生性动产(知识产权、智慧产品),包括了其中的本位价值与溢出价值。从继承权方面考量,私人继受财产应当说是“私人增益水平所有权”;从利用权方面考量,私人继受财产应当说是“私人增益添加所有权”:私人财产在原有基础上得以扩充,是增加的变量,也是收益即增益的变量。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继承人有责任当以所继承财产抵债被继承人的债务,不足部分可由被继承人垫付。如果继承人继受的财产价值不能充填被继承人债务的价值,此时的私人继承增益所有权为负继承增益所有权。如果继承人继受的财产价值正好充填被继承人债务的价值,此时的私人继承增益所有权为保本继承增益所有权。法律对于亏损的私人继承增益所有权不予救济。

所谓继承合法,指继承人继受被继承人的财产的来源合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数量合法。对于一切来源不合法的财产,可一律视之为零物权,可实施一票否决权,剥夺其非法财产充实国库。对于主体非法、程序非法、数量非法的被继承人和被继承财产,可区别对待,区别当事人的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统筹解决。

 

就整个经济社会的个体而言,以上三大类私人增益所有权,并不是最主要的私人增益所有权。最主要的私人增益所有权,应当是按劳分配即劳动所得的私人增益所有权,相信全社会的绝大多数人需要经过诚实劳动、合法收入才能使自己的财产增益。即使是大型投资者、大型储蓄者,其财产来源一般是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收入,然后进军投资、储蓄领域;即使他们已经迈入富翁的殿堂,也免不了以智力劳动或者体力劳动等诚实劳动来完成私人财产增益的过程。

私人增益所有权的保护,第一要点在于政策性物权的保护,第二要点在于技术性物权的保护,第三要点在于增益物权的自我保护。但落脚点仍然在于自我保护。这也可以说“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私人财产增益从自己做起、从脚下做起、从一点一滴做起。

 

 

 

相关链接:

价值中国陈绪国《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零物权》;《“零物权”在物权法中的法学意义与特殊作用》;《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国家财产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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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9·私人财产的保护》;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0·私人财产的限制》;

 

 

 

 

其他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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