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拆迁“拆迁条例”——法律专家:欢呼之余有忧虑


法律专家:欢呼之余有忧虑

江平:新条例要弥补物权法的遗漏


(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物权法专家起草组负责人)

拆迁条例的修改工作很早就在进行,但是阻力很大,北大五位学者的行动很好地推动了修改进度。拆迁条例在修改过程中有几大难题,也是物权法没有解决的。

到底谁是拆迁的主体?物权法42条对此规定并不清晰,征收的主体与拆迁补偿主体是否是同一主体?对此问题,地方政府认为其是征收的主体,而非拆迁补偿的主体。对此,我们法学界持不同意见,认为征收的主体就应该是拆迁补偿的主体。

关于公民的权利救济渠道的问题,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这就产生一个问题,政府的征收决定何时生效?如果是立即生效的,那就等于剥夺了公民的权利救济渠道。

物权法规定,因为公共利益需要进行拆迁,却没说明非公共利益的拆迁该如何进行?这是一个很大的遗漏。

我认为新条例应该在几方面做出明确规定:1.对征收的性质应明确为是政府行为,政府成为拆迁补偿的主体;2.拆迁补偿的价格要按市场的价格来规定;3.确保被拆迁人行使权利救济的手段,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要区别公共利益的拆迁和商业利益的拆迁,前者是行政法律关系后者是民事法律关系,要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谈判的方式解决问题。

王利明:必要的强制拆迁必须符合公正程序


(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物权法》草案起草组成员)

在物权法颁布之后,我一直呼吁尽快修订拆迁条例,以保证物权法中征收制度的有效实施。

我认为新条例要对这些问题做出规定:首先,明确只有符合“公共利益”,才能够进行征收拆迁。如果是纯粹的商业性开发,不能启动征收拆迁程序,只能在符合法律规定情况下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第二,只有政府享有征收拆迁的权力,而不是由开发商来实施具有征收性质的拆迁活动。第三,房产往往是老百姓最重要的财产,合理补偿标准是考虑市场价格给予的补偿,只有通过市场价格进行补偿才是最合理的补偿。如果不存在市场定价,就必须通过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合理公正的评估。如果既有现金补偿又有房屋安置,应当允许被拆迁人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第四,纠纷应当采用司法模式,而不宜由政府来处理。因为政府本身是征收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其不能作为自己的裁判者。第五,应当规定强制拆迁的条件和程序。如果确实是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收拆迁,且符合法定程序,给被拆迁人提供了足额补偿,但被拆迁人仍不配合的,经过司法程序可以进行强制拆迁。

当然,我建议,在必要的情况下,尤其是拆迁涉及到人数众多的情形,强制拆迁还应当经过听证等程序,要通过公开讨论、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即便是强制拆迁活动,也要讲求方式方法,要避免激烈的冲突,尤其是要避免造成人身伤亡。

金奎喜:6年过去,多少生命逝去?

(2003年最早提出对拆迁条例进行违宪审查)

我听到拆迁条例正在修改即将废止的消息,感觉很复杂。从我们的上书行动,到现在已经6年过去了,其间宪法修正案、物权法对此问题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拆迁条例违宪无效是一个不用多加论证的常识,可是为何到现在修改呢?其间多少悲剧发生?

目前讨论的条例只涉及到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不涉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涉及土地征用所引起的房屋拆迁,其本质上是房屋买卖,不论土地的性质如何,国家都应该有法律或者法规去规范,不能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抛弃在法规保护之外。可能,有人没有注意到“唐福珍自焚”事件中,被拆迁的房屋,就是建在集体土地上的。

王才亮:改革财税制度,减少基层政府拆迁冲动

(2004年,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废除违宪的拆迁条例)

现在媒体和公众为此欢呼雀跃,我却高兴不起来。拆迁条例这部恶法尚未被废止,仍然有效。就在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研讨会的当日,北京市又发生一起因拆迁引发的自焚事件。再者,新条例的制定曾遭遇多重阻力,前景不容乐观。新条例是否会成为旧条例的“翻版”尚未可知。

我认为两个问题不改变,很难从根本上解决拆迁问题:第一,坚决废止土地财政和“政府经营城市”的理念,改革财税制度,使基层政府减少财政压力带来的拆迁冲动。第二,决不允许以所谓的“政府行为”作为损害群众利益的保护傘,要依法保护公众遏制暴力拆迁的正当防卫的权利。

王令:透明立法,宽容媒体倾听民意


(2006年,致信温家宝总理直指拆迁制度缺陷引发拆迁矛盾)

国务院将制定新的征收条例。然而,作为专业从事拆迁法律服务的律师,我依然深有忧虑。首先是对立法程序的担忧,希望借鉴物权法在审议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对舆论的宽容和对民意的倾听,阳光立法,消除国人的顾虑。现在,我们作为公民至今没有看到草案文稿也不清楚立法进程,既不能充分享有知情权,更无法畅通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蔡定剑:规划过程就应该让公众参与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首先在媒体呼吁对拆迁条例启动违宪审查)

修改拆迁条例远远不够,公民不能有效保护自己的房屋的产权,问题的根源在于,公民在城市规划、政府的拆迁许可等程序中,缺乏知情权和有效的公共参与。

我建议,凡涉及影响到本地发展的公共项目,都必须有事先的规划,规划的过程都应有公众参与的具体程序安排。特别是受规划影响的利害关系人必须参与,这样才可以从根本上避免政府对公民财产权的侵害,也可以减少政府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沈岿:不要遗忘农地上的房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五学者建言行动发起人)

起草中的新条例给了我们希望,我们在审查建议中提出的几个问题基本上得到了解决。

还有两个问题也应引起中央领导的重视:此次的新条例并未将农村土地上的拆迁问题纳入其中,但是现实中大量的暴力野蛮拆迁,是发生在农村土地上的房屋拆迁中的。希望尽快出台有效的政策来规范此问题。第二是,目前处于拆迁制度新旧交替时期,要谨防某些地方政府在新条例出台前,为规避新法规搞突击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