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养命钱”安全靠人大监督还不够
王小梅
12月22日-26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将对《社会保险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有关专家表示,本次会议审议的《社会保险法》三审稿,在一审和二审稿审议的基础上,可能对社保基金的信息披露和监督,做出重大调整。(12月21日《重庆晚报》)
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的“安全网”和“减震器”,社会保障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与物质基础,没有充足的资金作为后盾,社会保障将无法发挥其物质保障功能。我国自实行社保制度以来,取得了显著成绩,社保基金收入规模逐年递增,大大提高了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撑能力,为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强有力的一个支点。正如专家们所说:被百姓喻为“养命钱”的社保基金,不仅关系到亿万民众的切身利益,而且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所以其安全运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就是这样一笔被屡屡强调设有“高压线”的特殊公共基金,却频频成了“唐僧肉”,被侵吞、挥霍。2006年,国家审计署曾对29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结果表明71亿元的社保基金被地方官员违规使用。2007年陕西汉中市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中心26岁干部张志鹏因贪污140余万元失业保险基金被判刑;同年湖北省洪湖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局原局长廖某,因涉嫌贪污、挪用149万元社保基金,在洪湖法院受审。
为什么进了“保险箱”的社会保险资金并不安全?究其原因是多方面,但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社保基金的委托人、投资管理人往往是同一个机构,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很难做到严格规范和风险控制;二是基金运作不透明,导致无法监督。结果当然会出现领导一句话,就能动用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社保基金。
为进一步确保社保基金的安全,《社会保险法》三审稿将明确,社保基金除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运营等情况外,还可能规定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专项工作报告,以及进行执法检查等方式,对社保基金进行监督。通过立法明确人大对社保基金的监督权固然值得肯定,但要确保“养命钱”安全,靠人大监督是远远不够的。正如有人评论所说:如果人大仍旧延续过去财政预算审议中“走过场”的陋习,那么庄严的人大监督依然会被架空,加强“保命钱”监管的期待依旧无枝可依。
因此,笔者认为:确保社保基金安全,首先是职能部门要有大局意识、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有了,才能够充分认识到基金监督工作对构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的重要作用,强化我们的使命感,放宽眼界,驾驭基金安全工作全局;风险意识树立了,才能够在治理隐患,查找风险点,履行日常监督的过程中,深刻认识到我们维护基金安全的责任重大;责任意识强化了,才能够进一步提高对基金风险的敏感性和基金安全的警惕性,提高维护基金安全的紧迫感,不断加大基金监督力度。其次是完善内控制度,加强经办管理。这就需要职能部门加强内部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控制的规章制度和经办流程,彻底纠正过去重制度轻落实、重政策轻管理、重资金轻服务的问题,增加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风险,降低政府的监管风险,提高基金的安全性。第三,在提升基金运作透明度,尊重和落实参保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社保基金专项审计仍然重要。
总之,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物质基础,既要防止挤占挪用等显性损失,又要防止贬值等隐性损失。只有多措并举保证基金安全,才能使之成为阳光基金、放心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