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恶意倾向性报道在审案件将追责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下发《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我不知道所谓的倾向性报道是如何定义的,又是谁来裁定,如果是当事的法院或关联机构如何保证公信力?否则的话该规定的部分内容就成为某些人逃避舆论监督的保护性条款。公正的司法是不惧怕舆论监督的,为什么有人害怕舆论监督?从邓玉娇案与上海钓鱼执法事件就可以看到实际上某些权力的掌控者抵挡不住新闻舆论监督的力量,一边倒倾向的报道确实损害了某一部分人的利益,不过老百姓是欢迎的。

  不想再做过多的评论,有了上面的规定咱也害怕被追究相应责任,因言获罪的例子已经不少了。还是看看2500年前的古人是如何做的,当代的中国人又会从中得到什么样的启示.?

见下文:《邵公谏厉王弭谤》——《国语》
厉王虐,国人谤王。邵公告曰:「民不堪命矣!」王怒,得卫巫,使监谤者。以告,则杀之。国人莫敢言,道路以目。
王喜,告邵公曰:「吾能弭谤矣,乃不敢言。」邵公曰:「是障之也。防民之口,甚於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民亦如之。是故为川者,决之使导;为民者,宣之使言。故天子听 政,使公卿至於列士献诗,瞽献典,史献书,师箴,瞍赋,朦诵,百工谏,庶人传语,近臣尽规,亲戚补察,瞽、史教诲,耆、艾修之,而后王斟酌焉,是以事行而不悖。民之有口也 ,犹土之有山川也,财用於是乎出;犹其有原隰衍沃也,衣食於是乎生。口之宣言也,善败於是乎兴。行善而备败,所以阜财用衣食者也。夫民虑之於心,而宣之於口,成而行之,胡 可壅也?若壅其口,其与能几何?」
王弗听,於是国人莫敢出言。三年,乃流王於彘。

注:本文不参与新闻解读大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