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西方公平理论简评
当代西方社会占主导地位的公平理论仍然是自由主义的理论。不过在自由主义内部出现了分歧。以罗尔斯为代表的比较温和的自由主义者着重从社会基本结构方面考虑公平问题;以哈耶克、诺齐克为代表的激进自由主义者则从个人自由、权利角度思考公平问题。此外,还有社团主义公平观等。本世纪70年代以来社会公平问题再度成为西方社会关注的热门话题。主要原因是福利国家实践出现弊病,1971年罗尔斯发表《正义论》、1974年诺齐克发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1988年麦金太尔出版《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等著作构成西方社会关注公平问题的三种代表性主张。
罗尔斯所说的正义即为公平(“作为公平的正义”)。他认为一个正义的社会应该符合两条以词典式次序排列的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平等自由的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相容的最广泛平等的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又包括两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⑴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⑵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条件下的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简略地讲,罗尔斯正义的原则,即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对一些或所有社会基本善的一种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不利者。(P292)
罗尔斯考虑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社会基本结构如何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因为他认识到社会基本结构方面的不平等,其影响十分深刻并且自始至终。同时,他认为社会基本结构不是超越人们控制的不可调节的力量,相反应该成为社会正义原则的最初适用对象。社会基本结构是指政治结构和主要的经济和社会安排。两个正义原则提供了评价现存社会制度的阿基米德支点。他说“这些制度在目前的现实存在确实被各种严重的不正义破坏得百孔千疮,但大概还是存在着一些与它们的基本设计和意图相容的管理它们的方式,所以它既满足着自由和机会公平平等的要求,又满足着差别原则。这一事实支持我们的下述信念:即这些安排能被改造为正义的。”(P83)
正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这一点上,罗尔斯与诺齐克展开了激烈争论。诺齐克考虑的出发点是个人自由、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性。他说,“分配”这个词本身就不是中性的,所以他用“持有”来代替。他说,如果一个人按照获取和转让的正义原则或者矫正的正义原则对其持有是有权利、有资格的,那么他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如果一个社会每个人的持有都是正义的,那么,这个社会的持有总体(分配)也就是正义的。获取的正义原则,即“洛克的条件”——最初的基于劳动的占有只要“还留有足够和同样好的东西给其他人共有”,那么这种获取就是正义的。私有制在下述意义上满足洛克的条件:它虽不许别人再行占有但允许别人有偿使用。因此,在私有制和自由交换体制下,分配是不必要的。在“最弱意义上的国家”保护下市场会解决一切问题。所谓“最弱意义上的国家”指仅限于防止暴力、偷窃、欺骗和强制履行契约等有限功能的国家;而任何功能更多的国家都将因其侵犯个人自由权利而得不到证明。诺齐克说,只有各各不同的个人存在,个人有自己独特的生命,并且只享有一次生命。对于诺齐克,任何再分配都是对个人权利和个人财产的侵犯,最好的国家是“最弱意义上的国家”。他把罗尔斯等人的“分配观”概括为“按(**)分配”的公式,不同的人在括号里填入不同的东西而已,如“需求”、“劳动”、“贡献”等不同标准。这种模式化分配必然要求国家不断地干预经济生活,损害个人自由权利。他提出了球星张伯仑的例子。设想美国著名球星张伯仑在一个平均主义的社会中表演篮球,他与组织者达成协议,门票收入的25%归他所有。由于张伯仑的名望,一个赛期中有一百万人观看了他的演出。如果每张门票一美元,张伯仑的年收入为25万美元,大大超过了这个社会中的人均收入。为了维护该社会平均主义的分配原则,政府就要对张伯仑征收重税使他只能得到相当于平均分配额的收入。那么张伯仑就不再情愿表演,观众也丧失了一部分娱乐的权利。(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