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矿难的背后是什么?


  

  中国的矿难死亡人数说出来真是没有面子,是谁最没有面子是执政者最没有面子了,GDP最高老百姓也不需要。因为生命比GDP更重要,人民要的是安居乐业,共享天伦之乐。而且只要人在GDP可以再创造,而人死了还能创造GDP吗?

     况且人的价值是不能用物质来相比的。正是政府的急功近利的思想意识,和好大喜功的领导风格,我们的各级政府官员才会产生暴发户的心态来指导工作。大跃进的好大喜功领袖作风正是死而不僵,阴魂不散。虽然几十年过去了但我们的官员作风依旧。中央要政绩,各级地方政府为了邀功请赏更要政绩,在这样的用人体制框架内未有冒险去博政绩才会出现呀。才能脚步青云。平地升官、或者官上加官。才能产生草菅人命的贪官、昏官、庸官。这些人是踏着人民的鲜血趴上宝座的。

     矿难真的无法治理吗?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全世界没有象我们那样高的死亡率。我们今天的煤产死亡率大概和美国100年前相当。科学技术到那里去了?

  一、政府漠视人的生命这是导致矿难的直接因素。

  二、群众的合法权力被剥夺这是第二个主要因素。

  三、没有法律只有文件这是第三个主要因素。

  四、各级政府的政绩大于人的生命权,致使人权丧失是导致全国矿难不断的第四大因素。

   那么真的是矿难无法避免吗?答案也是否定的。我建议釆取如下措施就能大力降低100万吨/人的死亡率。

  建议全国人大立即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下採掘工人生命保障法》

  该法为单独立法因为地下作业是全世界公认的高危行业,每天和死亡打交道,矿山地下工人苦了数百年了,到今天为止还在用他们的生产在为社会服务所以他们的生命权力应该得到特殊的保护。该法律应重点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地下作业工人的权力;(1)有罢工抗议权力。(2)有游行示威的权力。(3)有越级上访的权力。

  2、死亡赔偿标准;在2009年的基础上每人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3、责任追究制度;确定百万吨/人的死亡标准基数,超过基数的追究各级领导干部的刑事责任,例超基数分1、2、3、4、5、一类为最轻以上为重,如1级的追究矿及当地乡镇干部一把手的责任。2级的追究矿及县市一把手的责任。3级的追究矿及省市一把手的责任.。4、级的追究国务院的责任。5、的追究更高级别的国家领导人。

  4、 对直接责任人除负民法外必须实行刑事法律责任,对非直接责任人必须引咎辞职,以谢国人。

  5、 彻底清除各级地方政府以该法相坻触的所有红头文件。法律下达后最有继续发布和法律相抵触的红头文件者一律以抗法论处。

  6、 所有地下作业工人必须由业主向保险公司投入每人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生命保险资金。.

  我们的矿难总是以惨剧发生为起点,而每次又以喜剧的形式结束。某某领导亲临事发现场进行现场抢险指导,某某领导高度重视作出了重要指示,亲切慰问死者家属-----云云。明明是一场灾祸却演绎成了一场官场秀。所以中国的矿难永远挥之不去。如果中央真正是为人的生命着想,不仿将我的上述建议尽快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形成法律尽快实施,这才能使矿难降至合理的煤/人死亡率的标准。以其每次事发后政府大量的投入抢险资源何不在法律上下功夫。虽然有很多人认为权大于法,在中国法律无用,但是有总比没有好。这也是国人的无奈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