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水城17名死亡矿工家属被逼上绝路


死难矿工顾怀荣父亲顾尚林(左)矿工邓大明父亲邓银华(右)在上访控告

    17名死难矿工家属代表顾尚林,男,现年55岁,汉族,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南开乡良山村八组。陈昌华,男,现年50岁,汉族,农民,住贵州省纳雍县左鸠乡龙口村长坝组。他们亲人在1998年瓦斯爆炸中无辜死亡,矿主畏罪潜逃,当地政府仅给3000元安葬费!为早日缉拿罪犯,讨回公道。11年来,他们和其他10多名死难矿工家属不停的上访伸冤,并控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人员的玩忽职守。

    瓦斯爆炸夺取17条生命

    1997年,许建经过与李代文协商同意在他家责任地里开煤窑,每年给李代文800元钱的地盘费,同时供他家里烧煤。煤井刚开始是许健一个人投资,1998年,由于资金投资不够,许健又约向祥祥(向荣辉)、叶二红(叶明怀)两人来共同投资掘井,期间他们都住在李代文家。

    1998年10月20日11时许,向荣辉叫李权发到井下去接电灯,李权发在井下违反规定作业,用气体打火机燃烧电线头从而引起聚集已达临爆界限的瓦斯燃烧爆炸,导致17人死亡(当场死亡14人,在医院死亡3人)、4人受伤的重大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向荣辉逃离现场,李权发被炸伤住院治愈好后外逃,许健在伤员送往医院后逃逸,长达10年之久。

    1986年公布的《矿产资源法》第5条明确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施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1992年出台煤炭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煤炭资源,禁止任何乱采、滥挖破坏煤炭资源的行为。然而,许建等人非法开采销售却未及时得到依法有效制止!

17名死亡矿工名单

    间隔10的抓捕诉讼过程

    据水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8年2月,许健、向荣辉与叶明怀三人在村民李代文责任地内共同开挖无证煤井,并招聘李权发为煤井电工。煤矿在无任何安全设施保障的情况下,叫工人下井采煤生产,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李权发是事故的直接责任人。

    1999年9月26日,负罪潜逃的叶明怀到水城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仍然谎称自己不在案发现场。2001年8月8日,水城县法院作出【2001】水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书》,叶明怀(又名叶明鑫、叶二红)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叶明怀,又名叶明鑫、叶二红,刑满释放后至今下落不明。

    许建等人潜逃后,死亡矿工家属进京上访,案件引起在中央政法委重视并督办,当地公安机关于2008年才将潜逃10年之久的煤老板许健、李权发抓捕归案。

    水城县公安机关根据许健2008年5月15日的检举,于2008年5月24日凌晨2时许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镇批捕在逃的同案犯李权发抓获。

    水城县检察院以向荣辉、许健、李权发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2008年5月24日,李权发,别名曹桥元,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逋。同年7月18日,向荣辉到水城县公安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同年9月26日,水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水检刑诉(2008)2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向荣辉、许健、李权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水城县法院提起公诉。

    经水城县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2月,被告许健、向荣辉与叶明怀3人合伙开挖无证煤井,10月20日11时许,许健、向荣辉先后叫李权发到井下去接电灯,李权发在井下违反规定作业,用气体打火机燃烧电线头引起瓦斯爆炸,导致17人死亡(当场死亡14人,在医院死亡3人)、3人受重伤。特大瓦斯爆炸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向荣辉逃离现场,李权发被炸伤住院治愈后外逃,许健外逃。

    被告人向荣辉、许健与叶明怀非法开办煤矿,在无任何安全设施保障情况下,叫工人下井采煤生产,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被告人李权发在井下违规作业,用气体打火机燃烧电线头,引起聚集已达临界限的瓦斯爆炸,是事故的直接负责人。

    被告人许健的供述,煤窑是我先挖了一段时间后,因没有钱,就停了。1998年5月初,叶明怀、向荣辉就给我说,他们二人拿钱来和我入股,所以煤窑就继续挖下去。

    水城县法院认为,被告向荣辉作为煤窑合伙从之一,在无任何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组织工人非法开采煤炭,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之一。向荣辉虽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认定为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李权发身为事故煤窑电工,无操作基本技能,违规接线,造成煤窑瓦斯爆炸,是事故直接责任人。被告人许健首先无证开办煤窑,后又与向荣辉、叶明怀合伙开办,且自己占50%的股份,是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之一。本应对其从重处罚,但鉴于事故发生后,积极组织抢险,有一定悔罪表现,且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将同案犯李权发抓获;检举颜忠贩卖毒品的线索,认定为两次一般立功,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2009呢6月19日,水城县法院作出(2009)黔水刑初字第00130号《刑事判决书》,许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有期徒刑3年;向荣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李权发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有期徒刑4年。死亡矿工家属直到2009年9月10日才拿到这份判决书。判决中没有民事赔偿部分。

    顾尚林说,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水城县公安、检察、法院应以非法采矿罪、非法经营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追究几名矿主的法律责任,然而,司法机关仅以重大责任事故罪重罪判处显然属于重罪轻判;政府相关责任无一人受到处罚,这让我们这些死亡矿工家属心痛不已。

    民事诉讼撤销后再不立案

    死亡矿工家属一直坚持控告南开乡政府、水城县政府。请求依法追究许建等4被控告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刑事和民事责任。请求被控告人依法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赔偿17个死者、4个重伤者及家属子女的相关损失。

    2007年冬天12月,死者家属代表顾尚林、邓银华、、闵思琴、陈昌华等5人再次到北京上访,水城县政府得知后,派信访局局长李明电话通知回去处理。回到水城后,李明说,你们快去南开乡政府,我把你们的材料转下去了,到乡政府后,几个领导记下了一份名单,之后给家住南开乡的8名死者家属每户400斤玉米作为困难补助。乡里谢书记说,我们乡政府不该赔偿你们这笔伤亡费,你们去起诉老板,我们乡政府给你们报起诉费,你们去找一个好律师才行。

    2008年12月23日,水城县法院作出(2008)黔水民初字《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意顾尚林等矿工家属对李权发、许建、向荣辉、叶二红提起的民事诉讼,决定立案审理。

    顾尚林说,到了2009年4月6日,县法院李法官接待我们,几分钟后,她让去五楼找马院长谈,马院长说,你们这个案子如果开庭我们是无法审判的,只有给你们撤案后会重新给你们立案。我们说,如果撤了,你们不给立案怎么办?马院长说,只要符合立案条件,我们一定给立,如不立,我们还会受到法律制裁,一定给立案审理,因为你们一边牵扯到工伤,而另一边牵扯到迷信,我们无法解决,只要你们回去把诉求改过统一,过几天不立案你们可以告我们。

    李法官说,几天后你们来,我一定想办法给你们立案,我来给你们受理此案,把两边的材料统一,把费用公式套出来后就来找我,我去和郑庭长说给你们立案,现在你们以材料不统一为理由撤诉,就这样我们同意撤诉。

    2009年4月7日,水城县法院负责此案的李莉琼法官哄骗死者家属说,你们先把诉讼撤掉我们才好处理。于是法院下达多份(2009)黔水民初字《民事裁定书》,准许撤诉。

    15天左右,死者家属又重新起诉要求立案,法院说,你们已经撤诉,等于放弃权利,我们无法处理,不能受理。一直到现在也不给重新立案,法院说已经把材料送到六盘水市中院。可是我们的材料送到法院,法官说,要经过中院签字同意我们才能给你们立案,我们去中院恳求签字被拒绝。

    顾尚林说,2009年农历4月初一,我和文琴英、邓银华、赵绍芝、黄少英、闵思琴、施金香、陈昌华等11人,来到水城县法院询问立案情况,并在法院睡了一夜。第二天,立案庭负责人郑燕说,你们为什么在我办公室休息?我的办公室只有工作人员才能进入,说完把门关上。我们在大厅等待。下午,法院院长上班后对我们说,我们不给受理你们这个案子,快走,如果你们损坏法院的一点东西就把你们抓走去坐牢。

    法院对民事赔偿部分为何不给立案?政府及相关人员责任谁去追究?几名矿主漏罪及重罪轻判能否纠正?赔偿何时兑现?这一切至今是个未知数。邓银华说“我们绝不会放弃自己合法权利,相信法律会给我们一个公道,党和政府对这起特大事故善后处理绝不会坐视不管。

    关于我国公民死亡赔偿标准。一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定金额。按照这一标准,我国死亡赔偿金一般为40万元左右。

    连年煤矿事故,触目惊心。而过去,对死亡矿工的赔偿标准没有明确规定,一些私营煤矿主往往出几万元就把遇难矿工家属打发掉。近年来,随着国家的高度重视,目前各地死亡矿工的赔偿金已经普遍提高到20万元人民币左右。但有人问,20万元能买来一条劳动者的人命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局长李毅中说:“肯定是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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