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的改革应该是渐进的
陈才:在前几年的“郎顾之争”中,国有资产流失成为讨论焦点,这一现象今天是否已得到缓解?还是出现了新的表现形式?
盛洪:如何理解“国有资产流失”,有两种不同的含义。一种是把国有企业卖了就叫做流失,那是不对的。关键是以怎样的价值卖,如果是以低于市场价值卖掉,这叫国有资产流失——流失的含义,是以低于市场价值出售国企资产;另一种流失是由于经营不善导致国有企业的价值降低,那么即使不卖,国有资产也在流失,或者称之为 “坐失”。
我们暂且以严格的流失来讲,就是低于市场价值出售。一般来说,不能直接评价什么叫“低于市场价值”,要看其产权交易的形式是怎样的。如果产权交易是竞争性的话,一般不会低于市场价值,因为只要是多方竞价,不搞合谋,国企就一定会以最合理的市场价被出售。我们判断国有资产是否流失,就看它的产权交易过程是否是竞争性的。
陈才:就是不要搞暗箱操作。
盛洪:因为过去有过MBO(管理层收购),管理层收购为什么有问题呢?因为如果只有一个MBO的话,是不合理的,竞争下的MBO才是合理的MBO,否则就会出现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代理人出卖所有者,把价格做低。所以我们要看是否具体有这样一种竞争程序,如果没有,很难避免产权交易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
陈才:你以前在一些文章中也提到,现在国企改制实际上也是非常难的,因为涉及到产权上的悖论。那么在转型国家,包括俄罗斯和东欧,他们的改革是怎样平稳过渡的?
盛洪:我觉得俄罗斯和中国还不太一样。因为俄罗斯的国有企业是以资产券的形式分给大家了,资产券一开始大家觉得不值钱,大部分人把它卖掉了,少数人买下来集中起来,发了大财。这种方式其实也不是很好,一下子整个变过来,其实很多企业倒闭了;分配上看起来很公平,实际上也不公平,缺乏一种渐进性。
对中国的国企,我一直主张产权交易,这是一个比较渐进和温和的改革形式,应该是一种等价的公平交易。只要做到一点,交易的各方都不觉得受到损失,那么这个改革就成功了。我一直在研究过渡经济学,强调的是改革成本要低。改革成本最大的一块,是改革造成了一部分人的利益受损——某种意义上,这种受损还不是最大的改革成本,最大的成本是因为自身利益受损而对抗改革。就像通钢这些工人因为自身的损失对抗改革,以一些人失去生命为代价,这个成本就相当高了。
所以要注意的是,改革方案中要非常敏感地注意到各方的利益都不要受到侵害,也即合法的既得利益不要受到侵害。通钢的例子就说明,这些工人的合法既得利益受到了侵害,那么这个改革方案就不是一个好的改革方案。好的改革方案是,在改的时候,大家的固有利益并没有受到损失,但是制度改了,以后财富的增量会迅速增长,那么这是好的改革。
虽然制度改了,但是基本的利益没有受到太大的调整,只不过是形式变了。比如说,过去我每月拿100元,现在还拿100 元,但是形式变了,过去可能是死工资100元,现在是计件工资100元,结果是不一样的,以后计件工资会产生200元甚至300元,这和以前干好干坏都拿 100元是不一样的。
好的改革是在改的时候,既得利益不要受到损害,但是制度发生变化,制度变化的结果是效率提高了,这样的改革就是一个比较渐进、温和、有效率的改革。
国企应该向国家交租
陈才:我们注意到,对整个中国的经济来说,近几年“国进民退”的趋势是很明显的,虽然国家2005年也发布了“非公经济36条”,但整体趋势依然没变。那么出现通钢、林钢事件,是否会对影响国企改革的步伐和进度,进一步强化“国进民退”的趋势呢?
盛洪: “国进民退”的背景是这样的,经过前些年的并购、重组,现在剩下来的这些国有企业占据了一些特有领域,包括稀缺性战略资源,如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还有的属于垄断性的行业,如金融、电信、电力、民航、铁路等。这两类行业,由于其战略特殊性,资源价值会随着资源的稀缺性而上涨,石油从2000年到现在涨了很多倍,就是因为稀缺性的上升。
这种价格的上涨,所包含的租金本来是由资源所有者来获得的,在中国,资源所有者就是国家。但在现实中,国有企业表面上是国有企业,但享受了很多特殊待遇,它不支付租金,所以这一块就变成了利润。国有企业的管理层和职工的收入又和利润挂钩,这样一来,因为白吃了这一块租金,即使很多企业的效率很低,表面上看也显得很有竞争力。如果把租金交了,可能就没这么多利润了,甚至可能是亏损的。
还有一些垄断性行业,在销售上可以依靠垄断高价,能够赚更多的钱,这并不是因为它的能力,而是因为垄断地位所决定的。再加上他们是不交地租的,在贷款上也是有优惠的,所以相对民营企业来说,他们有各种各样的优越条件,才有这样一种“国进民退”的局面产生。再加上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的程序一直不规范——我在十多年前就提过,最重要是要有一个正当程序,没有的话肯定会出现问题。那样交易成本就会太高了,高到让大家都不敢交易了。
陈才:实际上后来,通钢和林钢的改制就被紧急叫停了。
盛洪:这就很可怕。我认为要追究责任的话,应该是国资管理部门的责任,十多年前我就提到,最重要的是,国企产权交易,必须要有特殊的正当程序。它跟一般的民企不一样,民企是“自己卖自己”,而国企的产权交易,首先是代理人替所有者卖,这就可能出现问题;其次是涉及职工(第三方)。这两大问题处理起来很难,必须要有相应的国企产权交易规范条款、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才能真正降低交易费用。首先要竞价,实在不能竞价的时候,一定要透明;另一方面,在职工合理权利范围内,要征得职工的同意。
现在我们讨论的问题,都是我十多年前研究过的问题,包括当时国家体改委请我们去提建议,我们都提过,而且提过好多次,但他们到底接受没接受,我就不知道了。(编辑:陆恒)
[ 本文原刊于2009年9月5日《东方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