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性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员、邮政局与邮政代理从业人员签订代理合同,在判断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全面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具备劳动用工关系特征的纠纷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不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以不认定为劳动关系为原则。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工资欠条为证据追索劳动报酬的,只要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如劳动关系的确认、变更、解除等)劳动者可直接向法院起诉,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案由一般为拖欠劳动报酬纠纷。
3、保险代理人员、邮政从业人员劳动关系如何认定?持工资欠条法院是否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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