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来做个很简单的假设;现在来了一辆可以容纳30个人的长途汽车,刚好有30个人在排队等待上车,此时刚好有第31个人(即A)来了,他找到排在第15位的人(即B),求他让他排 在前面.这是一个大前提.
⑴我们做一个小前提:A有紧急的事情.
如果A与B认识,B答应了A的请求,因为此时A有紧急的事情,所以我们就能说此时B尽了道德义务.可是在B尽了道德义务的同时,B对其他29个人来说是尽了不道德的义务,因为其他人可能也有紧急的事情..
在这种情况之下, B的允许就是一种限制的善良..而且,你能肯定其他29个人的利益总合就比插队者的个人利益还要大吗?在大多时候,其他29个人就会非难B,说他没有集体主义观念,说为什么29个人要为一个陌生人牺牲总合的利益?在这29个人看来,这种道德义务是危险的,无可厚非地要受到群众的集体非难,写到这里我不得不感慨一下中国的集体主义观念。首先,我们得肯定它的伟大作用——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建设性贡献,对国民的思想洗礼。它让我们感受到了一个伟大民族的巨大力量,抵御雪灾,抗震救灾就是最好的例子。我们都得肯定中国的集体主义观念让世人感叹。但是,可能是因为集体主义观念的根深蒂固,很多人开口闭口就是“集体主义”,慢慢地他们忘了自己的个人利益。或许,他们觉得集体主义始终比个人利益优越,,在集体主义面前,个人主义就是卑微的,不应该受到足够的重视。但是就像前面所说的那样,集体主义不一定比个人主义还要大。再者,很多人都错误地以为追求个人利益是要受到严重批判的,是卑微的。这种观念在现在的中国还是很有市场的,但是这种观念的存在不能完全归咎于浓厚地集体主义,至于还有什么原因,我想我们都需要一起思考。
为此我希望中国人能够在权衡好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关系后,再作出选择,不要草率地放弃个人利益,或许有些时候,保全了个人利益就是维护了更大的集体利益。
⑵我们再做一个小前提;A没有紧急的事情
不管A和B认不认识,如果B答应了A的请求,那么无论是对A,还是对其他29个人,B都是尽了不道德的义务。因为B纵容了A,而A成了队伍的罪人。其他29个人可能有紧急的事情,因为B的危险的道德,他们的利益可能就被破坏了。A和B的不道德共同破坏了一支队伍所共同默认和遵守的规则,他们都要受到惨重的非难。
但是,我们都应该知道,就是因为有这么多的小破坏在无形中腐蚀了这个原本有些许残缺的社会。任何一个社会都是由一系列的规则所组成的,如果一个社会的规则被恶意地打乱,那么这个社会终究要陷入让人困扰的险境。
我们这个社会就是因为有了这么多的插队者,才会如此的不安定。所以,B,请你谨记;不要随便让别人插队,除非你想作历史的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