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经营陶瓷艺术品,我与一个朋友共同出资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我以现金80万元出资;我朋友以其所有的商铺作价12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不久,有人向工商局举报,说我朋友商铺的实际价格明显低于120万元。工商局接到举报后,委托评估公司对我朋友的商铺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是商铺只值70万元。现在,工商局依据评估报告,要求我朋友补足出资差额,并要求我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请教谢律师,我需要对朋友的出资差额承担连带责任吗?谢谢!
谢恒律师解答:
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因有证据材料(评估报告)证明商铺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出资额,所以,作为以商铺出资公司的股东,您朋友有义务补充该出资差额。由于您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应对该出资差额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因此承担连带责任,替朋友补充了出资差额,您可通过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方式来达到追偿的目的。
为了更好地保障股东利益,谢恒律师建议,股东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以免因公司其他股东的出资瑕疵而承担连带责任:1、对股东出资协议书、公司章程等公司重要法律文件进行专业的法律设计,明确约定股东出资瑕疵的违约责任;2、详细了解公司其他股东的资信状况,并对其出资公司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谢恒律师注:本作品允许免费自由转载(用于营利目的除外),转载时请尊重作者的署名权与知情权。否则,一经发现侵权,本律师将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作者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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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因有证据材料(评估报告)证明商铺的实际价额明显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出资额,所以,作为以商铺出资公司的股东,您朋友有义务补充该出资差额。由于您是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根据《公司法》的上述规定,应对该出资差额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因此承担连带责任,替朋友补充了出资差额,您可通过追究其违约责任的方式来达到追偿的目的。
为了更好地保障股东利益,谢恒律师建议,股东应采取下列保护措施,以免因公司其他股东的出资瑕疵而承担连带责任:1、对股东出资协议书、公司章程等公司重要法律文件进行专业的法律设计,明确约定股东出资瑕疵的违约责任;2、详细了解公司其他股东的资信状况,并对其出资公司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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