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拒交公司印章怎么办?(谢恒法律顾问专题)


      问:A公司于2006年设立,由股东张某控股,公司的公章也由张某保管。2008年6月,我与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其所持A公司的全部股权,股权转让款已按约定全部结清,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也已办理完毕。  由于当时缔约仓促未咨询律师,《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张某有移交公司公章的义务。没想到协议的漏洞被不怀好意的张某利用,他以协议未有约定为由拒不交出公司的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张某拒不交付公司公章的行为严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而且我很担心他利用公章用于不法目的。请问谢律师,现在该怎么办?谢谢您的专业指教!  
     
     谢恒律师解答:   
    
     本案中,虽然《股权转让协议》(下称“《协议》”)未有约定张某有交付公司印章的义务,但根据《协议》的性质与目的,张某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助交接公司印章的合同附随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为法定义务,具体法律依据为《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就张某的拒绝交接公司印章的行为,咨询者有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某履行合同附随义务,向咨询者交接公司印章。
   
      谢恒律师特别提醒: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咨询者在诉讼中要承担举证责任,须证明公司原股东张某一直保管公司印章,如果无法就此证明,咨询者将可能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建议咨询者收集能够证明张某保管公司印章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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