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3月12日,我在日志中写道,山东省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向大会提交议案,建议县级以上党政官员必须向社会公布个人和直系亲属财产,包括海外财产。尽管这个议案不会被考虑,但是我还是指出:原来,两会的成员中也有象王代表这样敢于说真话、主张社会公道的人!实属难得,不愧为一条山东汉子!
根据《北京晚报》去年3月12日的报道,王全杰代表指出:“如果能连任,明年我肯定还会提这个议案。”
山东省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烟台大学教授王全杰
当天,我在博客中指出:我希望明年王代表还能出席会议,进一步提出这个议案,并且上面有许多代表的附议。我同意博友发表的意见:这个议案是今年两会并且应该是人代会有史以来最有价值、最得民心的提案。山东汉子以他的勇气提出这个议案,尽管一定会遭遇担任官职的代表们(他们占了代表的绝大多数)的反对,但这说明人民代表中有人并没有睡觉,更没有泯灭良心。中国人民需要这样的代表,这样的代表越多越好。
最近这几天我比较忙,没有闲空看中央一套,无暇关注今年出席人代会的代表名单中是否还有王全杰。前些日子我曾想,他们还不至于不让他来吧。然而,今天(3月5日)晚上10点左右,一位朋友打电话告诉我,王全杰不再是全国人大代表。我上网一搜索,在11届全国人代会山东省代表团的名单中,果然不见了王全杰的名字。
根据去年3月12日的北京《新京报》“两会”专题报道,山东民营科技促进会副会长王全杰代表说,政府官员向社会公布财产状况,是世界大部分国家成功实行多年的政治制度。“世界各国经验证明,申报和公布个人财产对于建立阳光政府、防止贪污受贿、遏制社会腐败是一种最有效的机制,我国经验也证明,人民监督是对官员腐败的有效监督形式。”
王全杰代表建议,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在参选前或任命前必须通过法定途径在媒体上公示个人财产,在任期内、任满、及调任时向社会公示资产变化情况,接受选民和广大群众的质疑和监督。建立与之相应的审查体制,对于公示不实者,一经确认立即按党纪、国法予以处理,将官员的经济腐败消灭在萌芽状态。为了防止财产转移,王全杰还建议,领导干部公示财产时,应包括自己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及其他直系亲属,并包括其海外资产。
“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有什么私产可向人民隐瞒的?个人资产对于公民是隐私,对于纳税人供养的政府官员来说,就不应当是隐私了。公布我一个,取信千万人,何乐而不为之!”王全杰代表说。
我在去年的日志中写道,我认为,这条提案反映了多年的民意,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支持。自从19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有识之士一直在呼吁制订这样的法律,却一直遭受既得利益者们的顽强抵抗,他们把这样的法律规定视作洪水猛兽。2006年,一位高官还对媒体说:官员公布财产现在条件不具备。本人曾于2006年11月2日发表日志给予批驳,并在评论中进一步呼吁中共中央高官带头向社会公布自己和直系亲属的家庭财产。
不过,根据今年3月3日《华商报》的报道,令人宽慰的是,尽管今年没有了王代表,但是“两会”前夕,国家统计局原局长李成瑞、北大教授巩献田等一批退休官员和学者,给全国人大、政协等提交建议,呼吁尽快制定《县处级以上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布法》,并随信提交了代拟的“草案”。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时机是否成熟,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今年1月31日,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一位官员再次声称:“目前制定这一法律的时机尚不成熟”。他认为财产申报立法遭遇三大“拦路虎”:登记实名制未推行、技术手段尚不成熟、公开与隐私界限不清。这个表态说明,目前中国当权者还不准备考虑这样一部全国人民翘首以待的法律。
但是,针对人大官员的这种说法,网友高一飞撰文指出,三大拦路虎其实都是“纸老虎”。(张三民搜狐博客:http://ds1568.blog.sohu.com)
高一飞写道:从金融实名制来看,2006年10月31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该法要求我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然而,)这是实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础。“技术手段尚不成熟”,将在实践中导致上述制度具体操作执行不力、对银行违背这些规定的追究不严格,还会导致难以发现通过资金外逃、遗产继承和赠与等方法隐瞒财产的问题。但是,任何法律都不可能等到可以期待严格执法才颁布,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在执行中都存在问题,但是不能因此而认为颁布这些法律是多余的。
240多年前,高一飞继续写道,瑞典公民可随时查看各级官员的纳税清单;1883年,英国议会通过《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在那个时候甚至于没有电脑,所谓“技术手段”的成熟永远都是相对的,以此作为不能实行财产申报制度的理由,未免太牵强。
至于“公开与隐私”的界限问题,高一飞认为,这本来就是财产申报法的主要内容,以此作为否定建立财产申报制度的理由,显然是一种循环论证。可以说,相关配套制度与财产申报制度之间的关系,体现的是法律之间相互推动与协调实施的关系。至今,世界多数国家或地区都有财产申报法,其立法的成熟经验,可资借鉴。所谓“界限不清”只是因为太多顾忌“中国国情”、迁就现实而已。法律来源于现实。如果法律对现实超越过多,可能引发大量规避法律的行为,但法律又有引领文明、促进立法者完善配套法律的作用。
在公务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问题上,高一飞继续写道,我看不出来到底会存在什么样的负面效应。曾有所谓的反腐专家王明高认为“实施财产申报制应慎之又慎,不然有可能引发社会、经济等方面的风险”。我难以想象的是:这个风险到底是什么?如果说有风险的话,我认为至多是执法不严、导致法律威信受到损害,导致“不幸”被抓的贪官们认为“法律面前不平等”,“还有更大的贪官没被抓”而觉得委屈。但是,在这个问题上,我相信人民的要求是:打击腐败,少比无好,多一种途径比少一种途径好,对贪官们疏而有漏比让他们“自由飞翔”要好。从整体上来说,立即实行、逐步完善财产申报制度,只会提高整个中国法律的威信和人民对法律的信心。
那么,财产申报制度出台的真正障碍在哪里?高一飞自问自答道:在立法机构和政府对此没有足够的热情,对人民的期望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其背后更深层的原因是,代表非公职人员、普通民众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比例还太少了,他们没有能够在这个问题上充分反映民意、实现民意。正因为如此,财产申报立法的议案才会在并不充分的理由之下被否决了。
我完全赞同高一飞先生的分析推断,代表其实都是首先代表着自己所在的阶层或组织利益的,而各个阶层代表比例的失衡和言论表达自由的缺失使得人民意见和人民利益得不到真正的代表。
前几天,来自香港的企业家、全国政协委员张茵就提出了取消刚刚生效的《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条款的提案。针对这一提案,《中国青年报》发表文章,以批评的口吻指出,张茵的提案只是代表了她所在的富人的利益,而没有履行一个政协委员应尽的代表民意、反映民意的义务。对此,许多专家表示了不同看法,认为张茵作为富人(“先富裕起来的一部分人”)的一分子出席会议,代表富人或雇主阶层提出这样的提案,无可非议。既然如此,要想人代会代表人民的利益,就必须增加更多的人民代表,经过人民选举的代表的名额。而要实现这一点,恐怕只有用“千山万水”、“任重道远”这些成语来形容才是恰当的。
不过,对于这个问题的解决,执政党的决心应该也是一个选择。在这一点上,越南共产党的做法值得称赞。2007年3月13日,从河内传来了消息:越南政府总理阮晋勇于当日签署颁布一项法令,要求国会代表与政府副处级以上级别的官员最早下月起申报财产,以国家法律的形式从源头上反贪防腐。
法令要求国会代表与政府官员公布他们的收入、房地产、海外资产、账户以及其他个人财物,如车辆和价值超过3100美元的证券。法令将适用于越南国会代表与候补代表、高级警官与军官以及国家、省、县级政府、国有企业所有副处级以上的干部。
对此,我撰文写道,既然是人民公仆、为民执政,为什么不敢向人民公布自己的财产?阮总理等领导人肯定要带头公布自己和亲友的财产。阮总理和他的国家管理团队的明智做法,不禁使我想起了中国荧幕英雄王成,在遭遇敌人围攻的山头上呼吁自己的部队“向我开炮”。一个国家如何反腐败?越南的做法告诉世界:其实这也可以很简单——不怕有腐败,就怕无心反;高调唱万遍,不如一行动。
当然,我认为,阮晋勇总理和他的同伴们铁腕治国,显然是学习借鉴着西方和东方民主国家的普适价值观、原则和做法,其中就包括为官的公务员必须向社会如实公布自己的财产并接受社会和法律的监督。他们并不强调越南作为一个还在发展中的东方国家的特殊国情,而是真心实意地吸收一切国家政治管理的优秀成果,在经济改革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开始了政治制度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