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对立和恶性对立
——对和谐社会的一般认识
和谐,从字面上理解,“和”指的是相合、相安、谐调、平静、平息、连带、连接等意义。“和”明显只能是谓语,他还需要主语来支持,实际上“和”是两个以上不同主体之间的“和”,单个的主体谈不上“和”。对单个主体而言虽然也有内部各因素之间的“和”,但内部各因素此时成为“和”的主语,仍然指的是不同的主体。可见,“和”首先强调的是主体的独立性,然后强调的是多个主体,这两点是“和”之所以出现的基础。
“谐”的理解同样如此,“谐”指的是协调、配合得当、相得益彰,同样指的是不同主体之间的“谐”,也要求主体之间的独立性,是多个独立主体之间的“谐”。
因而和谐可以这样理解,它指不同主体之间的相合相安、配合得当的有秩序、有规律的联系。这里的联系当然指的是哲学上的“联系”,而哲学上的联系是指一切事物,现象之间及其内部诸要素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运动就是联系,联系是运动的本质表现,而联系本身是有对立面的,这个对立面就是矛盾的双方,使矛盾双方统一起来的那层关系形式就是联系。
由此可见,和谐的存在同时意味着对立面的并存,意味着矛盾的存在。当然这里的矛盾是指哲学上的对立统一的矛盾,而不是生活中的单向的敌对矛盾。从哲学上来说,和谐与矛盾同在,只要有和谐就会有矛盾,那么反过来是不是成立呢,就是只要有矛盾就会有和谐呢?
答案应当是肯定的,因为从哲学层面上讲,矛盾指的是对立统一,这个对立统一中的“统一”指的就是矛盾双方具有相合相安、相互配合、相互依存的一面,而这正是和谐的特性,可见和谐是矛盾的特性之一,没有这个内部和谐的存在,矛盾是不存在的,有矛盾就会有和谐。
对于不同的矛盾而言,其和谐状态是不同的,和谐方式也不同,每一矛盾都有自己的和谐统一方式,同样也有自己的矛盾对立方式。因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也适用于我们分析和谐问题。
用上述理念来理解和谐社会,和谐社会指的就是各组成因素之间相合相安、配合得当、秩序井然的社会。这样的社会各因素之间仍然会有矛盾对立,但这种对立是建立在和谐统一基础之上的对立,是和谐的存在所要求的那种对立,是和谐对立。
和谐对立不是恶性对立,和谐对立是指和谐状态下还不得不存在的对立,这种对立如果不存在了,和谐也不会存在,是与和谐相互依存的对立。这是和谐的性质决定的,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和谐强调的是主体各自的独立性,多个主体处于和谐状态时,并不丢失自己的独立性,这就决定了和谐的主体间必然的存在与其相适应的对立性。和谐不是主体之间的融合,而是其相互联系的融洽、符合规律。
和谐社会同时是一个和谐对立的社会,建设和谐社会实际上就是要建设各种各样的和谐对立关系体系。
比如在目前的社会中,各个阶层都有自己的利益诉求,和谐社会不是从迅速消灭阶层的角度出发,而是使各个阶层之间在各自独立存在的前提下达成统一,形成和谐对立的局面。这一点上与马克思主义的革命观是不同的,马克思主义强调迅猛的阶级革命消灭阶级,解决阶级对立的问题。而和谐社会的理念首先明确的是承认不同阶层的存在,但需要他们达到和谐的状态,需要他们相合相安、秩序井然,要做到这些各阶层之间相互让步在所难免,最后形成各阶层和谐对立的局面。
尖锐的阶级斗争建立在阶级对立的基础之上,这种对立是恶性对立,各阶级利益互不相让,极端的情况就是互相镇压甚至消灭,剥削压迫横行。早期资本主义社会对工农的压迫和剥削,早期社会主义社会对资产者的压迫和剥夺,都属于这种恶性对立的体现。实践证明,这种恶性对立是不会长久的,社会必然的要向和谐对立予以转变。
在和谐对立中,阶级矛盾已经转化为阶层矛盾,相互之间已经不是敌对关系,而是一种相合相安、配合得当的和谐关系,双方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各阶层都独立存在,但相互之间的剥削压迫已经消融了,各阶层利益均得到了很好的处理,公平正义充斥其间。
建立这样的社会一个关键就是必须有合理的公平的各阶层均认可的分配方式。如果没有这样的分配方式出现,和谐社会是不会建设成功的,加大分配方式改革势在必行,这是和谐社会建设的生命线。分配不公的社会不可能是和谐社会,分配不公是导致恶性对立的源头,因为分配不公必然导致一部分人无偿占有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也就是导致剥削的存在,进而形成必然的敌对关系。
建设各阶层和谐对立的社会,是当代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在各阶层和谐对立的局面下,社会分配公平,各阶层独立存在和谐相处,社会经济得到高速发展。然后国家利用经济发展成果加大调节力度,采取各种扶持措施逐步缩小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差距,从而为实现最终消灭贫富差距实现共同富裕而奋斗。
建设和谐社会是一个新的发展理念,本文揭示了和谐社会的一些本质,更多的东西有待进一步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