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新《意见》的五大亮点


81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上,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细读《意见》,深感此次调控措施较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由于其侧重点放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上,体现出中央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人文关怀,让低收入家庭也能享受经济高速发展的成果,对于化解城镇高房价有可能引发的社会矛盾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就该《意见》而言,至少具有以下几大亮点值得我们期待:

亮点之一:分阶段保障,目标明确。《意见》规定: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的城市要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全国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08年底前,东部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区要将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和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亮点之二:务实求真、体现公平原则。《意见》明确指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要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如规定新建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这些指标戒除了过去那些浮躁的心态,实事求是地规避了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求大、求地理位置好那种不切实际的保障思路。

此外,对经济适用房的供应对象和廉租房的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如过去享受过福利分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

亮点之三:硬性指标,土地、资金来源得到保障。《意见》规定:一是地方财政要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在土地供应方面规定,一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二是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三是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各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亮点之四:明确了经济适用房的回购制度。该《意见》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已经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亮点之五: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明确了规定。一是只允许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二是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四是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

我们应该注意到,此次国务院发布的《意见》中,并没有提及对当前过高房价的调控,这可能因为决策层认为过去出台的诸多调控措施依然需要时间来消化。但我却更多地认为,这是政府职能转变在房地产市场上的体验,因为政府的职能是要保障人人有适当的居住条件,而不是让人人都住自有房屋,甚至是人人都能住大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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