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开业、变更、注销) |
受理机构 |
丽水市工商局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服务对象 |
个人和企业(组织)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间:30天 承诺时间:一般类登记事项5个工作日、特殊类登记事项10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企业法人开业收费:注册资金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按注册资金的0.8‰;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超过1亿元的部分不再收取(最低收取50元)。非法人企业开业收费:300元。 变更收费:100元(增加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部分不再收取 ),副本费10元。 收费依据:1992年8月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1999年月10月2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浙财综字[2002]79号 |
设立依据 |
1、《民法通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施行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4、《中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5、《中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6、《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 7、《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8、《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9、《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10、《企业注册资本管理规定》; |
受理条件 |
设立应当具备条件: 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条件; 3、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变更登记条件: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材料明细 |
开业登记提交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开业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 6、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7、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0、相关前置审批许可 11、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变更登记事项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销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
流 程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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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丽水市花园路1号2幢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市工商局受理窗口 |
联 系 人 |
梁和平 |
联系电话 |
0578-2092225、2090227 |
接待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
网上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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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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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578-2090207 2298752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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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开业、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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