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农民专业合作社(开业、变更、注销) |
受理机构 |
丽水市工商局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服务对象 |
个人和企业(组织)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间:30天 承诺时间:5个工作日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设立依据 |
1、《民法通则》; 2、《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施行细则》; 3、《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5、《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6、《企业注册资本管理规定》; |
受理条件 |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变更登记条件: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
材料明细 |
开业登记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10、登记前置许可文件 (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变更登记提交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6、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变更登记事项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销提交材料: 1、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4、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 5、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
流 程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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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丽水市花园路1号2幢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市工商局受理窗口 |
联 系 人 |
梁和平 |
联系电话 |
0578-2092225、2090227 |
接待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
网上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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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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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578-2090207 2298752 |
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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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开业、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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