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个体工商户登记(开业、变更、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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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机构 |
丽水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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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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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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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间:30天 承诺时间: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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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开业登记费:20元; 补(换)发营业执照:补照10元/次,换照20元/次; 营业执照副本: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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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 |
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2、《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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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设立登记条件: 1、经营者应当具有经营能力且属国家允许人员; 2、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 3、经营范围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4、有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变更条件: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注销条件: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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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明细 |
开业提交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 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 4、 法律、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许可证复印件或书面意见 5、法律法规规定需提交的 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变更提交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申请人一寸照片2张 4、法律法规规定变更登记事项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销提交材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歇业登记表》 2、营业执照正副本 3、管辖工商所签署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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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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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程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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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丽水市花园路1号2幢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市工商局受理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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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陈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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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578-2092225、2090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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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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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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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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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578-2090207 22987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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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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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开业、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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