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合伙企业登记(开业、变更、注销) |
受理机构 |
丽水市工商局 |
项目类型 |
行政许可事项 |
服务对象 |
个人和企业(组织)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间:30天 承诺时间:5天 |
收费情况 |
开业收费:300元。 变更收费:100元,副本费10元。 收费依据:1992年8月1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14号,1999年月10月2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浙财综字[2002]79号 |
设立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3、《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4、《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 |
受理条件 |
设立应具备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变更条件: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注销条件: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材料明细 |
开业提交材料: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协议 5、出资权属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全体合伙人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的委托书 8、经营范围涉及法律法规前置审批的提交许可证或批文 9、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变更提交材料: 1、《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合伙事务执行人指定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5、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注销提交材料: 1、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 营业执照正副本 4、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
办理流程 |
受理审查--核准--发照 |
流 程 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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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地点 |
丽水市花园路1号2幢市行政服务中心2楼市工商局受理窗口 |
联 系 人 |
陈烨 |
联系电话 |
0578-2092225、2090227 |
接待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班时间 |
网上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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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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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投诉 |
0578-2090207 2298752 |
表格下载 |
合伙企业登记(开业、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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