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税,没有开征之必要――闲话物业税之二


国开征物业税的提法,最早见于200310月份召开的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发布的公报里,其措词表述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而被炒得火热,当是因为近几年房价的过快膨胀,一些专家、学者希望以开征物业税来吓退炒房人,一些官员在没有弄懂物业税是个什么玩意儿的时候,也跟着那些研究人员瞎起哄,使“物业税”这一名词被炒得异常火爆。依照惯例,一个新税种的开征,都是先由国家行政机关提出,再提交立法机构审议通过,最终由执法机关实施。而在中国要开征一个新税种,一般都是由国家财政部率先提出,再由全国人大审议通过(有的条例由国务院批准),再交由税务机关实施。奇怪的是,本轮“物业税”的概念,官方最早却是由建设部个别官员根据学者的建议提出来的,建设部直管的中国房地产协会更是卖力喧嚣物业税将对调控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积极作用。

笔者上篇已经谈了中国开征物业税的不可行性。这里,依然不管开征物业税对房地产调控究竟会不会真的能产生积极的作用,仅就其必要性谈谈自己的看法。

我们知道,中国的税制将各税种划分成四大类,即流转税、财产税、行为税、所得税。而在现有的税种中,涉及房产持有阶段税收的有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外资企业称“城市房地产税”,和房产税标准一致)。今天,我将就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相关内容,来阐述开征物业税毫无必要的道理。

先说说房产税。于198610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同时该《条例》第五条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我们姑且不去管这“暂行”了20多年的条例是否应该继续暂行下去,如果开征物业税能够达到遏制炒房行为、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那么改革现有的房产税也照样能够起到这样的目的,而且因为不涉及地方财政的严重缺口而更容易施行。我们可以改“原值”为现“评估值”,可以提高税率,可以取消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的条款,也可以仅对超过一定住房标准的居民开征房产税。

再来看看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是1988111日开始实施的,至今也是快20个年头了。今年11日开始施行修改后的条例,主要内容仅是提高单位面积税额标准。

该《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后有关部门规定,对个人非经营性住房分摊的土地实行免税。

现在有一种呼声,就是在“简化税制”的原则下,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成“房地产税”,我看十分必要。

由于开征物业税的实质内容就是以对房屋持有人征收适当的税款,让多套房产持有人感觉继续持有划不来,以最终遏制炒房行为。如果在此基础上对城镇居民拥有一套和多套住房者实行差别税收管理,并制定出一个恰当的征收标准,即可完全起到那些专家、学者鼓噪开征物业税相同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或可真的能对炒房者起到威慑作用。

因此,在现有税制下,再增加一个物业税就显得毫无必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