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油消费税“追溯” 财政部到底想干什么?


  2月19日,有媒体最早披露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要求自2008年1月1日起,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按每升0.2元征收消费税,燃料油按每升0.1元征收消费税,发文日期是2月2日。

  2月中旬才出的政策,1月1日起就要全额征缴,这算是那门子法律?

  已经卖出去的,要原来的买家来承担,几乎不可能;

  已经交货了的油料要去协商买家补税务成本;

  签订了合同,船还在海上,就要找买家重新谈交货价格;

  消费税往前追溯导致很多贸易企业非常头痛;

  因为进口燃料油在海关都有数据,直接找报关人就可以要求补税,谁也跑不掉,燃料消费税的征收调整,对国内市场的消费产生重大影响。从长远来看,燃料油消费税的提高,将直接造成国内燃料油消费成本的提高,对近年来原本已经消费日益减少的燃料油市场形成进一步利空。

  财税部门对调整现有税种的税率有自由裁量权,并不需要得到立法机关的同意或者授权。但2月份出的政策追溯到1月份,这税率调整的随意性太大了。

  此次消费税税率的调整,财税部门真的将这种自由裁量权不计后果地用到了极致。

  此举将导致很多合同纠纷产生,加大整个行业的风险,加大了社会动荡的危险性。

  此时,我不禁要问:财政部你到底想干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