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企所得税汇缴资料(49)


  八、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一)新办高新技术企业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来的企业,不包括原有企业分解、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

  (二)新办第三产业

  1、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2、从事咨询、信息(包括统计信息、科技信息、经济信息的收集、传播和处理服务;广告业;计算机应用服务业)、技术服务的新办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3、从事公用事业、商业、饮食业、文教卫生、居民服务业的新办企业,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4、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的新办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