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谈价格管理工作中的辩证法


漫谈价格管理工作中的辩证法

 

   载《价格与市场》2008年第11期、《山东物价》2008年第12期、《西安价格协会通讯》2008年第4

   内容摘要:价格管理实践中,始终存在着价格上的放与管、价格总水平的涨与跌、价格宏观调控指标的软与硬、人们对价格上涨承受力的强与弱、价格执法过程中的罚与防、价格调研活动的深与浅以及价格指导工作中的点与面等诸多关系问题。该文以对立统一的观点、联系发展的观点、全面看问题的观点等辩证法的基本观点,结合物价工作的实际,实事求是地客观地作了分析阐述,提出了用辩证法的观点指导做好价格管理工作的见解和建议。

  关键词:价格管理、价格改革、价格调控、辩证统一

在价格管理工作中如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运用辩证法关于对立统一的观点、联系发展的观点和全面看问题的观点来认识和处理好价格管理中的各种矛盾,使矛盾的双方由对立走向统一,不断增强价格工作的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和谐意识、创新意识,促使价格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是我们每个物价工作者经常碰到且又必须思考和要解决的问题。科学发展观和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是我们分析和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的“金钥匙”。联系物价工作实践,笔者认为至少有七对关系应予以辩证把握。

    一、“放”与“管”——在市场价格形成机制问题上,既要坚持价格放开放活的原则,也要坚持创新管住管好的路子,努力实现“放”与“管”的完美结合。

    价格上放与管的关系问题,可以说自始至终伴随着价格改革的全过程。所谓放,就是把原来由实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放开,放给企业,放给经营者,放给市场,把定价权还给企业(经营者),由企业按照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价格方针政策和市场基本原则,依据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自主决定价格。也就是说,凡是放开的价格,均由市场进行调节。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都由政府来制定,可谓“全国定价,一统天下”,甚至价格“一定终身,一成不变”,致使价格体系僵化、扭曲,完全违背商品经济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制约经济社会的发展。价格改革就是抓住这个“放”字开始的。从价格改革初期的调放结合,以调为主,到放调结合,以放为主,再到控管结合,以控为主,直至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并且已经成为WTO成员国,我国市场已与国际市场接轨,融入国际市场经济的体系之中。我国价格改革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就。没有价格的放开,就没有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市场价格机制的建立。但是,放,不是放手不管,不是放任自流,放也要管。所谓管,就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律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对价格行为实施监管、指导、服务,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价格管理的内容、形式有多种。譬如,用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价格方针政策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是管;指导经营者加强企业内部价格管理、提高价格决策水平是管;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倡导价格诚信之风是管;开展“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也是管。新的形势下,尽管管的内容、形式变了,但管的理念没有变。管的重点虽然不再是商品和服务的具体价格,但依法管理价格行为的工作一刻也不能放松。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价格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不能搞价格欺诈、价格垄断、价格暴利、低价倾销、囤积居奇、价格串谋等价格违法行为,不能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严格遵循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树立合法经营、诚实守信形象。因此,放与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放中有管,管而有度,放的目的是为了激发企业的活力,增强企业的动力,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而管则是管之有法,管之有道,管之有度,是为了更好地规范企业的经营和价格行为,更好地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优化社会资源配置的作用。而今,加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管理,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价格改革实践中,我们纠正了过去那种“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错误做法,克服了那种“价格放开了就不能管、不敢管、不会管”的偏颇认识,积极创新价格管理的新思路、新理念、新形式、新经验,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价格管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目前来看,我国价格改革的任务还远远没有完成。要进一步完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特别是垄断行业的价格,还需要积极、谨慎、稳妥地择机逐步放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为我国垄断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注入新的活力。因此,价格管理实践中正确处理放与管的关系问题,还需要我们继续探索、总结,创造新的方法、经验,走出一条“放”与“管”完美结合的新路子,以保证市场经济有序竞争和市场价格机制的合理形成,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涨”与“跌”——在实现价格调控目标任务要求上,既要防止价格总水平的暴涨,也要避免价格总水平的狂跌,力求保持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

    市场价格的涨与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常态现象,是市场经济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的必然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价格由市场机制形成,供求平衡,价格稳定;供大与求,价格跌落;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市场价格正常性的波动,势在必然,不足为怪。但价格问题又绝不可忽视。价格作为调节生产、销售、流通、消费各环节之间关系的杠杆,作为调节各方利益分配的工具,其市场价格的涨跌或稳定与否,事关经济的发展,事关社会的稳定,事关社会的和谐。由此而言,价格既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价格不可能绝对稳定,我们只能是力求保持其相对稳定,不出现剧烈波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价格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任务,就是要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防止和避免价格总水平的大起大落、暴涨暴跌,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既要反通胀,也要防通缩。因为,价格总水平暴涨、通货膨胀严重,或者价格总水平暴跌,出现通缩、滞胀,都会给经济社会的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特别是物价高涨、通货膨胀严重,往往产生一系列消极后果:一则会加剧经济失衡,影响经济的稳定;二则会导致价格信号失真,无法形成合理的差、比价关系;三则会导致价格交易失信,民心不稳,影响民众对改革的信心;四则会造成失业率提高,工资和成本增加,反过来推动价格进一步上涨,形成工资和价格轮番上涨的恶性循环。在这种情况下,市场价格机制的作用则往往失灵,很难发挥其配置资源的应有作用。价格改革进程中,我们曾几次遭遇物价高涨、通货膨胀严重的局面,甚至导致“抢购大战”等非理性消费行为,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这就需要国家增强价格总水平的宏观调控力度。国际经验和我国的实践证明,要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和价格总水平的相对稳定,必须把“充分就业、价格稳定、经济增长和国际收支平衡”作为四大调控目标。四项调控目标之间既相互联系、互相促进,又彼此制约,甚至此消彼长,其关系非常复杂,这就需要找到一个恰当的平衡点。其平衡的关节点就是价格总水平能否保持相对稳定,能否防止价格总水平出现剧烈波动。这至少需要把握两个关键点:一是价格宏观调控目标的确立。价格宏观调控目标究竟如何确定?它与经济增长是什么关系?应考虑经济增长率、价格上涨率、收入水平增长率、就业率以及人民群众的承受力等诸多因素,最重要的一点是要看经济增长率的高低。譬如,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其经济基础厚实,经济增长率能达到4%--5%就是很高的了,那么其物价上涨率如果也达到3%—4%,恐怕就会被认定为严重通货膨胀;而我们发展中国家较之发达国家,经济基础底子薄一些,经济增长率一般也会高一些,那么物价上涨率相应地也应高一些。我国经济增长率一般都在10%左右,如果物价上涨率能保持在5%左右,就应定义为相对稳定。有专家研究证明,无论是国际经验还是我国的实践数据,确定经济增长率与物价上涨率之比为2:1,即经济增长10%,物价上涨率5%,是比较适宜的。根据我国经济增长速度,今年我国将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确定为4.8%是合适的、正确的。但上半年我国CPL达到7.9%,出现了较明显的通货膨胀局势。为此,国家重视并采取了一系列的宏观调控措施,加大了宏观调控力度。二是发挥各种经济调控手段的综合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包括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等各种调控手段在内的较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在这个调控体系内,经济调控手段为主,行政调控手段为辅,法律调控手段为保障。经济政策的实施是市场价格总水平最主要的调控手段。《价格法》就明确规定:“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社会承受能力,确定市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综合运用货币、财政、投资、进出口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实现。” 十七大报告也强调指出,要保证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必须“综合运用财政、货币政策,提高宏观调控水平”。针对当前物价高涨、通货膨胀的严峻局势,最重要、最管用的调控手段就是如何充分发挥各种经济调控政策措施的综合作用,真正打好财政政策、税收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投资政策、进出口政策等经济调控手段的“组合拳”,科学把握宏观经济调控的重点、方向、节奏和力度。正是由于国家和各级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宏观经济调控政策措施,下半年物价有所回落,调控的成效开始显现,也为实现“两防”的宏观调控目标创造了有力条件,增强了人们的信心。

    三、“软”与“硬”——在对待价格调控目标实现的认识问题上,既要把宏观调控目标看作“软指标”,也要把它作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硬任务”,以做好价格工作的实际行动服务经济发展大局。

   为保证经济社会的持续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经济发展和市场价格发展趋势,国家每年都要确立并下达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要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贯彻落实,保证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这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职能所在。但在如何认识完成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问题上,一些地方同志观念上存有一定差距。认为价格调控目标是软指标,不是硬任务,因而重视程度不够,措施乏力,甚至在物价上涨之时出现“谁控价谁吃亏”、“涨价有利地方经济发展”等论点;市场价格机制条件下,也有的认为宏观经济调控权在中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一无钱、二无物、三无手段”,感到调控价格“无所作为、无能为力”,致使价格调控目标的实现往往出现较大的偏差率。应承认价格总水平作为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的综合反映,经济供求总量失衡是导致价格总水平涨落的基本原因,调控价格总水平的关键在于中央政府对各种经济政策调控手段的综合运用;也承认价格放开,实行市场价格形成机制之后,政府直接负责定调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已经是“极少数”亦即控价权限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并非无所作为,特别是地方政府也并非无能为力,关键是要树立全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服务经济的大局意识,切实把国家对价格总水平的调控目标当作硬任务来看待,提到完成政治任务的高度来认识。价格宏观调控成效的大小、调控目标能否实现,与各地区域价格管理工作水平高低关系极大。这是因为:其一、全国价格总水平是由各地区域价格水平综合而成,具有总体与局部的联系。也就是说,各地区域价格水平都以一定的权重影响价格总水平,各地价格水平的涨落对全国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的实现关系甚大。其二、从价格总水平形成和变化的内在机制看,在影响和决定总水平的各项因素中,除了货币总供给是由中央政府控制外,社会商品和服务的总供给与总需求都是由各地区域性供给与需求综合而成的。就此而言,对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调控,不仅中央应出台的调控政策措施“该出手就出手”,而且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靠区域性供给与需求水平的调控。其三、就价格总水平的调控手段来看,无论是采取行政的、法律的还是经济的手段,地方政府都已有一定的决策权,特别是经济领域的决策权,如计划、投资、财政、税收、分配、价格管理等,具备了价格调控的物质基础。地方政府在运用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对价格进行调控时,还可以通过价格补贴、价格调节基金、重要商品储备以及保护价格等经济手段进行调控。因此,只要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立足本职,履行职责,处理好价格调控目标“软”与“硬”的关系、局部与全局的关系,积极当好当地党委政府的参谋,协调多方力量,抓好辖区内的价格管理、调控,保持本地区域内市场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就能为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的实现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 “强”与“弱”——在深化价格改革进程中,必须既要考虑高收入强势群体的承受力,也要考虑低收入弱势群体的承受力,争取人民群众对价格改革的支持。

   目前,虽然我国已经建立起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尽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已经是“极少数”,但价格改革还有待于继续深化。现在我国价格改革已经步入“深水区”,到了“打硬仗”的攻坚阶段。由于历史的原因,这些“极少数”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积累了较多的价格矛盾,与国际价格相比明显偏低。也就是说,价格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在很大程度上将意味着价格的上涨;也由于这“极少数”的商品和服务在市场经济竞争中占据垄断地位,起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故价格改革力度、幅度、速度的大小,都将会对经济的稳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产生重大影响。现实情况说明,不改革又不行,不改革就没有出路,不改革的话,价格体系将会积累更多的矛盾且难以释放。因而市场化为取向的价格改革的深入推进必须采取积极、慎重、稳妥的态度。既要考虑加快市场化进程、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更要考虑到安定社会和人民群众承受力的实际情况。否则,超出群众实际承受能力的价格改革将很难取得群众的真诚支持,甚至还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我国价格改革之所以顺利推进,成功的经验可总结若干条,其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得到了人民群众的支持。我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改革、发展、稳定,都是为了人民群众的利益。科学发展观的最终目的是改善民生,惠及百姓。因此,价格改革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改革“改”到群众的心坎里,赢得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价格改革每项大的动作,以及拉动价格上涨的幅度是多少,影响有多大,都必须既要考虑高收入强势社会群体的承受力,也要考虑低收入弱势社会群体的承受力;既要考虑经济发达地区群众的承受力,更要考虑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的承受能力;既要考虑城镇居民的承受力,更要考虑农村人口的承受力。当然,在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全健全的情况下,当价格改革或者价格调整拉动价格上涨幅度较高影响群众生活特别是影响低收入群体的生活水平之时,政府还应采取一些必要的补救措施,譬如,可实施物价上涨与城镇低收入居民生活补贴联动机制,保证让低收入群体也能享受到改革的成果。事实上,价格改革进程中,每当实施一项大的改革举措致使价格大幅度提高之时,国家基本上都同步实施了相应的价格补贴政策,保证群众的生活水平没有因价格改革的推进而受太大的影响。价格改革所采取的并被实践所证明了的“渐进式”策略,应该说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群众承受力问题的考虑,是根据我国国情采取的正确策略。在当今深化价格改革的攻坚阶段,尤其应注重坚持“以民为本”原则,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促稳定,以稳定促和谐,既能保证价格改革的顺利推进,又能保持社会的和谐安定。

   五、“罚”与“防”——在价格执法指导思想上,既要坚持依法治价严格执法,又要注重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打好“预防针”,促使经营者增强遵守价格法律法规的自觉性。

   市场经济既是竞争经济、诚信经济,更是法制经济。价格改革至今,我国已经建立起以《价格法》为核心的价格法律体系,建立起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主的庞大的价格执法队伍。价格法律法规是政府依法治价、管价、控价的法律依据,是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的根本准则,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保障。价格执法队伍也已经成为推动价格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支必不可少重要依靠力量,被人们称之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神”。在依法行政、依法治价过程中,特别是《价格法》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执法中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举世公认,功不可没。但在实践中,在如何处理“罚”与“防”的关系问题上,还存在着“重罚轻防”的思想倾向,甚至有着“以查处罚款数额高低论英雄”之说。也就是说,当某些领域、某些行业出现价格违法现象时,能够组织一定的力量进行查处,对价格违法行为者予以法律的制裁,查处的案件越多,罚款的数额越大,似乎成绩就越大,领导重视程度也就越高;但对经常性的、大量的价格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却不够重视,致使有许多价格违法案件是由于不懂价格法律规定而引发的,“价格违法者不知道自己错在何处?”虽被依法查处却深感“无奈”、“委屈”。其实,依法治价,“罚”只是手段,并非目的,绝不能以罚款多少论英雄,评价一个地区的价格管理水平,很重要的一点,是要看其价格法律法规、价格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看经营者是否能够把自己的经营行为严格置于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方针政策的约束之下。其道理就如同医生治病与卫生防疫一样,治病救人重要,但预防更重要,应坚持“治防并举,预防为主”方针。同样,价格执法的目的说到底是为了用价格法律法规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那么,提高经营者的价格法律意识、价格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更为重要,也应坚持“罚防并举,预防为主”的原则。一方面,毫无疑问要严格执法,坚决纠正那种“权大于法”、“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的错误做发法,或者破除“关系网”、“说情风”等不正之风,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原则,对那些严重的、影响较大的、乃至屡查屡犯、明知故犯的价格违法行为,决不手软,决不姑息,要严法重典,施以重拳,使之“无利可获,无身可藏,无孔可钻”,维护价格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不受干扰。同时,促使经营者畏于价格法律法规的震慑而不敢、不能、不愿搞价格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要注意运用各种媒体网络特别是物价部门创办的价格期刊、价格网络等多种形式,加强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营造“学法、懂法、知法、用法”的社会氛围,使广大经营者增强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文明经商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因此,只要我们正确处理价格执法与价格违法预防二者之间的关系,既坚持严格执法,又注重预防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那么,就一定能在维护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秩序中做出更大的成绩,就一定能发挥价格法律法规更大的权威效能作用。

   六、“深”与“浅”——在价格调研活动问题上,既要注意价格政策解疑释惑等一些浅显问题的研究,更要加强对政策执行中深层次问题的研究,为政府进行价格决策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

   价格调研活动是价格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价格管理工作链条上的关键环节。这一点,仅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机构设置而言,足以说明价格调研工作的重要性。改革开放以来,省一级及其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基本上都设置了专门的价格研究机构,它与制定价格法律、制度、规章、方针、政策的行政机关以及实施价格监督检查的执法机关,是相互依赖、相互配合、相辅相成的关系。行政机关在制定价格政策时要进行调查研究或者吸收、借鉴、参考价格调研机构的研究成果,使之决策更科学、更合理;当价格政策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问题,价格调研活动则可通过深入研究、探讨并提出建议,提供给行政机关领导以进一步完善价格政策;价格执法机关则是价格法律法规、价格方针政策贯彻执行的保障机构。所以说,整个价格工作中“价格调研、政策制定、监督检查”,三者缺一不可,都是价格管理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组织部分。就价格调研力量来讲,目前,已经形成了专门的价格研究机构、价格协会、专家以及热爱价格研究的实际工作者为主要依靠力量的价格调研队伍。这支队伍在实践中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满腔的热情、创新的精神,积极开展价格调研活动,为推进价格改革的顺利进行,为制定、完善和宣传价格法律法规、价格方针政策,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调研成果。特别是在对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方针政策的宣传上,对价格政策的解疑释惑上,做了大量工作,促进了价格政策的贯彻落实。我们说,浅层次方面的价格调研搞的不少,但深层次方面的价格调研却不多。价格调研贵在深刻,多出“精品”。应承认在这方面还不尽人意。有些价格调研材料或文章,对问题研究“浅而不深”,尽管费了很大的功夫,洋洋洒洒一大篇,却没有多少阅读、参考价值,能够搞出具有较大影响力的“精品”则更是少之又少。这当然与其理论功底、政策水平的高低有关,但更与调研活动不深入、不细致、不详尽有关。有的作风不深入,只是喜欢坐在办公室里看材料,或向基层要材料,或在网上搜索材料,;有的思想不深入,对需要探讨的问题在政策理论上没有研究深透,对问题的症结出在何处缺乏全面分析把握,对实践中反映的问题一知半解,甚至含糊不清,模楞两可。这样写出的调研报告,究竟有多少价值就可想而知了。因此,要想搞出高质量、高水平的价格调研成果,真正为领导机关进行价格决策当好参谋,还需要在组织价格调研活动上予以高度重视,舍得花本钱,下苦功:一是在经费紧张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地购买一些必要的理论学习书籍、资料,订阅一些报刊,为之武装头脑,打实理论功底创造条件;二是要安排调研人员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实践,调查问题产生的来龙去脉,了解事情发展的前因后果,把握事物发展的规律,为之深入研究提供必要的方便;三是要给予科学的时间安排,有任务、有督促、有检查、有落实,并建立完善的奖惩激励机制;四是对一些重大调研课题任务的完成,必要时加强组织协调,调动各方面有关人员的积极性,为之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等等。惟有如此,才能提升调研质量,搞出更多的具有前瞻性、预见性、针对性、指导性的调研成果,才能为领导机关进行价格决策提供更有价值的参考依据。

   七、“点”与“面”——在价格管理经验的推广问题上,既要注重抓好“点”上的经验总结,更要着力“面”上的普及推广,点面结合,以点带面,让点上的经验在面上生根、开花、结果。

   新的形势下,不断创新价格管理新机制、新形式、新方法,是提升价格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环。注重抓好“点”上价格管理经验的总结和“面”上的普及推广应用,坚持点面结合,以点带面,是加强和指导价格工作的必要途径。其实,“注意总结经验”也是我党开展工作的传统做法和成功之道。改革开放以来,每进行一项大的运动或开展一项大的活动或出台一项新的政策措施,一般的规律都是: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先在小范围内进行试点,发现研究问题,总结成功经验,而后再在大范围内全面铺开。我国的改革开放就是先从南方少数沿海城市取得试点成功经验之后在全国范围内开始的,前些年我国大张旗鼓开展的农村“税费改革”也是先在少数几个省份进行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又在全国全面铺开的。价格管理先进经验的推广亦概不例外。譬如,我国明码标价制度的推行、价格调节基金的建立、价格诚信和明码实价活动的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和价格质量“双信”评比活动的实施以及“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的深入进行、企业物价员的培训等等,都是先行试点,尔后又在全国轰轰烈烈开展起来的,因而取得可喜成效。事实证明,经验来自实践,又指导实践。“点“上的经验和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但在实践中如何利用“点”上的先进典型经验指导价格管理工作的问题,发现仍有不够重视的现象。有的对“点”上的先进典型只注重宣传,却不注意培养,致使其虽能轰动一时,却不能坚持长久,甚至让其“昙花一现,自生自灭”;有的对要实施的重大活动,原则要求多,蹲下来认真研究、具体指导、抓好先行试点少,结果导致活动虽有号召,却无实效,甚至流于形式而无佳绩,导致工作只做了表面文章。因此,要做好新形势下的价格管理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加强对新问题、新矛盾、新焦点问题的研究,抓好“点“上的试点和实践经验的总结工作,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把价格管理工作扎扎实实落到实处,创出新的成就。一是要善于站在时代的高度,以与时俱进和科学发展观的观点研究新问题,发现和培养新典型;二是要乐于深入实践、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掌握第一手材料,以坐得下、蹲得住的真功夫抓好试点工作,把要解决的问题从试点中“试”出可行的办法,拿出好的经验;三是要善于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将“点”上的先进经验“广而告知”、扩大宣传,用“点”上的经验指导“面”上工作的开展。只有如此,才能让“点”上的经验在“面”上生根、开花、结果,把价格管理提到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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