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谢律师,您好!听说最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不建职工名册会被处罚。不知道是否属实?
谢恒律师解答: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因此,建立职工名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如果用人单位怠于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谢恒律师提示: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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