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私募基金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其雏形是政府主导的为高科技企业融资的风险投资基金,到90年代,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始迅速发展,许多风险投资公司也完成了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型。证券市场进入新一轮牛市后,中国私募基金总规模已远远超过1万亿元,截至2007年10月底,沪深股市市值已逾27万亿,私募基金也已占其中的5%以上。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2006年以来,也趋向活跃,根据清科集团发布的2006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年度报告显示,中国已成为当年亚洲最为活跃的私募股权基金市场。而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中,大体上则有四种组织形式,即公司型私募基金、信托型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制度的设置,为助推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提供了契机,这样,投资者能够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并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人则以少量资金介入成为普通合伙人并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入资金的运作,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客观上,基金管理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对投资者利益的进一步保护。同时,对合伙企业不重复征税制度,使得私募基金中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合法享受证券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这符合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
在资本市场中,设置有限合伙制度,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解决困扰已久的不少问题。例如,由于保底分成条款引起的委托理财纠纷,在有限合伙制度下,可使所谓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与保障契约自由之争成为伪问题;例如,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可极大地减少基金经理的无序流动,从整体上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又例如,建立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最大限度积聚闲散资本,使资本尽可能有序流动,减少类似“炒房/矿/股团”之类的资本无序乱动,并可解决企业之间的互保困局;再例如,建立有限合伙企业,使受困于资金瓶颈而设立房地产信托进行过桥融资的房地产公司,或私下约定利润分配的并只充当权益投资者的投资公司,许多合同违约风险迎刃而解,被迫规避法律的行为也能够合法化。
目前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虽然该法为私募基金留了口子,规定了除外条款,但却缺少相应的配套细则,同时,在保护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同时,实际上也限制了其杠杆融资的规模。
而目前依法推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有限合伙模式,可能为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全面发展提供难得的机遇。
有限合伙制度的设置,为助推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提供了契机,这样,投资者能够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并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人则以少量资金介入成为普通合伙人并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入资金的运作,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客观上,基金管理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对投资者利益的进一步保护。同时,对合伙企业不重复征税制度,使得私募基金中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合法享受证券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这符合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
在资本市场中,设置有限合伙制度,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解决困扰已久的不少问题。例如,由于保底分成条款引起的委托理财纠纷,在有限合伙制度下,可使所谓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与保障契约自由之争成为伪问题;例如,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可极大地减少基金经理的无序流动,从整体上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又例如,建立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最大限度积聚闲散资本,使资本尽可能有序流动,减少类似“炒房/矿/股团”之类的资本无序乱动,并可解决企业之间的互保困局;再例如,建立有限合伙企业,使受困于资金瓶颈而设立房地产信托进行过桥融资的房地产公司,或私下约定利润分配的并只充当权益投资者的投资公司,许多合同违约风险迎刃而解,被迫规避法律的行为也能够合法化。
目前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虽然该法为私募基金留了口子,规定了除外条款,但却缺少相应的配套细则,同时,在保护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同时,实际上也限制了其杠杆融资的规模。
而目前依法推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有限合伙模式,可能为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全面发展提供难得的机遇。
依法完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运作、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上市及退出机制,是十分重要的,从社会大背景的角度,还需要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各种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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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基金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其雏形是政府主导的为高科技企业融资的风险投资基金,到90年代,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开始迅速发展,许多风险投资公司也完成了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转型。证券市场进入新一轮牛市后,中国私募基金总规模已远远超过1万亿元,截至2007年10月底,沪深股市市值已逾27万亿,私募基金也已占其中的5%以上。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2006年以来,也趋向活跃,根据清科集团发布的2006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年度报告显示,中国已成为当年亚洲最为活跃的私募股权基金市场。而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中,大体上则有四种组织形式,即公司型私募基金、信托型私募基金、契约型私募基金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
有限合伙制度的设置,为助推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提供了契机,这样,投资者能够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并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人则以少量资金介入成为普通合伙人并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入资金的运作,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客观上,基金管理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对投资者利益的进一步保护。同时,对合伙企业不重复征税制度,使得私募基金中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合法享受证券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这符合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
在资本市场中,设置有限合伙制度,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解决困扰已久的不少问题。例如,由于保底分成条款引起的委托理财纠纷,在有限合伙制度下,可使所谓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与保障契约自由之争成为伪问题;例如,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可极大地减少基金经理的无序流动,从整体上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又例如,建立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最大限度积聚闲散资本,使资本尽可能有序流动,减少类似“炒房/矿/股团”之类的资本无序乱动,并可解决企业之间的互保困局;再例如,建立有限合伙企业,使受困于资金瓶颈而设立房地产信托进行过桥融资的房地产公司,或私下约定利润分配的并只充当权益投资者的投资公司,许多合同违约风险迎刃而解,被迫规避法律的行为也能够合法化。
目前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虽然该法为私募基金留了口子,规定了除外条款,但却缺少相应的配套细则,同时,在保护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同时,实际上也限制了其杠杆融资的规模。
而目前依法推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有限合伙模式,可能为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全面发展提供难得的机遇。
有限合伙制度的设置,为助推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提供了契机,这样,投资者能够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投入资金并承担有限责任,而基金管理人则以少量资金介入成为普通合伙人并承担无限责任,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入资金的运作,并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客观上,基金管理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对投资者利益的进一步保护。同时,对合伙企业不重复征税制度,使得私募基金中的个人投资者,可以合法享受证券投资收益的免税优惠,这符合私募基金投资者利益。
在资本市场中,设置有限合伙制度,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可以解决困扰已久的不少问题。例如,由于保底分成条款引起的委托理财纠纷,在有限合伙制度下,可使所谓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与保障契约自由之争成为伪问题;例如,建立有限合伙企业,可极大地减少基金经理的无序流动,从整体上保护资本市场投资者利益;又例如,建立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最大限度积聚闲散资本,使资本尽可能有序流动,减少类似“炒房/矿/股团”之类的资本无序乱动,并可解决企业之间的互保困局;再例如,建立有限合伙企业,使受困于资金瓶颈而设立房地产信托进行过桥融资的房地产公司,或私下约定利润分配的并只充当权益投资者的投资公司,许多合同违约风险迎刃而解,被迫规避法律的行为也能够合法化。
目前的《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应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并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虽然该法为私募基金留了口子,规定了除外条款,但却缺少相应的配套细则,同时,在保护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同时,实际上也限制了其杠杆融资的规模。
而目前依法推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有限合伙模式,可能为中国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全面发展提供难得的机遇。
依法完善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起、运作、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上市及退出机制,是十分重要的,从社会大背景的角度,还需要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各种财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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