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企所得税讲稿(1)


  2007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内资企业仍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1994]3号)。所以,详细解读内企所得税,还是很有必要的、很重要的。这是我的讲稿,现奉献给大家,使其起到应有的作用。

  第一讲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所谓独立经济核算,是指企业或者组织自主从事经济活动,并独立地、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具体地讲,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3)独立计算盈亏。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指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具体包括:

  (一)国有企业。指生产资料属于全体社会劳动者所有,依法注册、登记的公有制企业或者生产经营组织。

  (二)集体企业。指生产资料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依法注册、登记的公有制企业或者生产经营组织。

  (三)私营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指生产资料属于私人所有,依法注册、登记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四)联营企业。指生产资料归联营各方共有,共同经营、共享收益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五)股份制企业。指全部注册资本由全体股东共同出资,并以股份形式构成,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

  (六)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

  另外,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租企业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纳税义务人。

  企业全部或者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承租方承租后重新办理工商登记,并以承租方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以重新办理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为纳税义务人。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个人所得税,不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是指: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登记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登记成立的独资、合伙性质的私营企业;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登记成立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4、经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批准成立的负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的其他个人独资、个人合伙性质的机构或组织。

  国税系统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范围

  根据国务院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23号、国税发[2002]8号和国税发[2003]76号文件的规定,国税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纳税人范围如下:

  一、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社团组织、基金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上述企事业单位兴办的(包括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投资等形式兴办的)预算内、外国有企业。

  二、金融保险企业。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联合社;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保险经纪人公司、保险代理人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企业。

  三、有上述企业单位投资参股的联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

  四、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原有企业凡属下列情况者,即使办理了设立(开业)登记,其企业所得税仍由原征管机关征管:

  (一)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原有企业仍继续存在并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的。但如原有企业整体转让出售(拍卖)后成为收购企业的全资子公司,且纳入收购企业合并纳税范围的,则整体转让出售(拍卖)企业的所得税应当由负责收购企业的所得税征管的税务机关征管。

  (二)企业采用吸收合并方式合并其他企业(被合并企业注销)而存续的。

  (三)合伙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改组时没有吸收外来投资的。

  (四)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的,如企业扩建、改变领导(隶属)关系、企业名称、企业类型、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股东、股东或公司发起人姓名(名称)、注册资本、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以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等有关事项的。

  (五)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办理设立登记。

  五、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新登记注册、领取许可证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医院、学校等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他组织,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