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企所得税讲稿(2)


  第二讲征税对象

  大家知道,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一、收入总额的内容

  生产、经营收入

  (一)生产、经营收入的范围

  “生产、经营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作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

  (摘自《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二)收入额确定

  1.销售退回

  收入应当是按照企业的商品、产品或劳务的销售价格计量的。在许多情况下,这种价值等于企业交易中与客户确定的价格。在实际工作中,时常发生购买者将企业已售出的产品退回的现象。发生这种情况时,应由购销双方协商解决。如果确定作为销售退回,为简化会计处理,无论是本年销售的产品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产品,均应冲减当月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不必追溯到以前年度,因为以前年度的盈亏已经结转,利润已经分配。企业在冲减当月收入时,如果成本尚未结转,只冲减收入,如果原收入和成本均已结转,而且退回的商品当月还在出售,应冲减同种商品、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如果当月无该种商品销售,应单独予以反映,冲减全部商品的收入和成本。

  2.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由于商品的质量、规格等不符合要求,销售单位同意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减让。在核算时,由于销售折让不具备费用的属性,因此,应当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数处理。

  3.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可以从货品价目单上规定的价格中扣减的一定数额。在商业折扣的情况下,企业销售收入入账金额应按扣除商业折扣以后的实际售价加以确认。所以商业折扣对销售收入的入账金额的确认并无实质性影响。

  4.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了鼓励客户在一定时期内早日付清货款而给予的一种折扣优待。

  在现金折扣的情况下,应收账款入账金额的确认有两种处理方法可供选择,一种是总价法,另一种是净价法。我国目前的会计实务中,所采用的是总价法。总价法是将未减现金折扣前的金额作为实际售价,记作应收账款的入账余额,同时按此金额确认销售收入额。销售方给予客户的现金折扣,属于一种理财费用,会计上作为财务费用处理。

  5.关联企业间销售收入的确定

  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3)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这里所说的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的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和确定的方法调整其计税收入额或者所得额,核定其应纳税额:

  ①按照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

  ②按照再销售给无关联关系的第三者的价格所应取得的收入和利润水平。

  ③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

  ④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其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正常利率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正常利率予以调整。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提供劳务,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劳务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予以调整。

  纳税人与关联企业之间转让财产、提供财产使用权等业务往来,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作价或者收取、支付费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予以调整。

  (三)收入实现确认

  1.商品交易中收入实现的确认

  (1)交款提货

  在交款提货销售的情况下,如货款已经收到,发票、帐单和提货单已经交给买方。无论商品,产品是否发出,都作为收入的实现。这是因为,商品、产品已经卖给买方,买方可以随时凭提货单提货,尚未发出的商品,已不属于本企业所有,而是企业代买方保管。

  (2)预收货款

  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商品、产品,在商品、产品发出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纳税人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商品,除国家税收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一般应在商品发出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3)委托代销

  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商品、产品,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因为代销清单表明了商品已经卖出。

  (4)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

  在采用托收承付或委托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的情况下,应当在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将发票帐单提交银行办妥托收手续后作为收入的实现。

  (5)分期收款

  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商品、产品,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的实现。对于分期收款销售商品、产品,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收入实现时间,并按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

  (6)出口销售

  企业出口销售的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后作为收入的实现;进口的商品,如进口企业与国内用户签订合同实行货到结算的,在货船到达我国港口取得外运公司的船舶到港通知并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合同规定对国内实行单到结算的,凭国外帐单向订货单位开出结算凭证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为使出口成本,盈亏核算的口径一致,出口商品的销售收入,一律以对外成交的离岸价格为准。如果合同规定以到岸价格成交的,先按到岸价格作为出口销售收入记帐,然后将我方负担的以外汇支付的国外运输保险费和佣金等,用红字冲减出口销售收入。

  2.劳务交易中收入实现的确认

  (1)短期劳务合同

  短期劳务合同,在提供了劳务并开出发票帐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长期劳务合同

  长期劳务合同(主要指建筑施工合同),分别以下情况确认收入的实现。

  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包双方结算的合同价款总额。

  实行月末或月中预付、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入的实现,即在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入实现,本期收入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金额。

  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分段结算工程价款办法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阶段工程收益的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阶段,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工程收入的实现。本期实现的收入额,为本期已结算的阶段工程价款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