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人权保障角度审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从人权保障角度审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

【关键词】人权保障  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

【摘要】刑事诉讼被害人的人权保障是刑事诉讼中的经常被忽视的问题,作者从现实与法理方面进行初步分析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作为律师,在办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看到被害人及家属的痛苦和得到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感到十分震惊,在考察相关法律和案例后写出此文,以便分析。

一、现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的问题;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在的主要问题是:1、局限于直接损失,不涉及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问题;2、必须一同起诉,不允许单独进行民事诉讼,3、对被告人与被害人对民事赔偿部分进行和解或调解的法律支持力度不够。

二、现行刑事诉讼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架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章 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以上法律规定说明了现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者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近亲属;人民检察院;起诉的主要原因是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物质损失。根据20001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排除了被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可能,同时也限定物质损失是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七十八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以上法律规定基本上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同时审理,排除了单独起诉的可能。

三、刑事诉讼中人权保障的意义解读;

刑事诉讼中保护人权与打击犯罪是两个重要的立法目的,但是比较而言保护人权更应该处于根本地位,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在刑事诉讼中需要保护人权的群体主要是三个:可能会遭到刑事犯罪侵犯的社会广大群众,被告人、被害人,在现实的刑事诉讼中,有代表国家利益的公诉机关代表第一群体,无论在力量和舆论上都属于强势地位,被告人有自己的辩护人,而作为被害人的代理律师,主要职责限制在民事诉讼中并且处于附带诉讼地位。

四、相关国家被害人人权保障的诉讼制度架构;

在西方发达国家,给予了被害人选择进行附带诉讼或独立诉讼的程序选择权,一般被害人会选择单独民事诉讼,因为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的证明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证明标准是最大盖然性。因此,才会出现在美国“辛普森案件”中被告人辛普森刑事诉讼无罪而民事诉讼却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现象。

 

五、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改革的制度空间与设想;

根据现实法律的可以操作的空间和实践可行性,主要可以尝试以下改革:

(一)、规定被害人可以有参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选择权;

(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的相关司法解释,解决被害人的人身损害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

(三),将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和解或调解协议并执行该协议作为三年以下轻罪的法定减轻情节,处三年至十年刑罚的法定从轻情节,处十年以上刑罚的酌定减轻或从轻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