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恶意取款案重审的法律理性
李华新
今日(1.10)上午,记者从广东高院得到确切消息,许霆案已经裁定发回广州中院重审,开庭时间初步定在下周一。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仍将继续为许霆作无罪辩护。据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本案采取了不公开审判的方式,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并最终作出了“发回重审”的裁定。许霆的辩护律师吴义春在得知这个消息之后表示,在重审过程中,他将继续为许霆作无罪辩护。(羊城晚报1月10日)
吴义春认为,许霆恶意取款17.5万元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秘密窃取”的条件,因为许霆是以一个正常客户的身份操作该柜员机的,既没有篡改密码,也没有破坏机器功能,故其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许霆的行为也不符合该罪的特征。
综合分析下来,吴义春认为,许霆恶意取款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系无效民事行为。许霆为此仅应负民事责任,即需将恶意取得的款项交还给银行,而不需要为此负刑事责任,更不该被判处无期徒刑。
不过让人不解的是这些最基本的法律问题,为何在当时审判的时候不会想到,反道是在辩护绿色提出质疑之后,对于这样的一些基本的概念人们才会恍然大悟.而且,这样的问题在《民法通则》上讲得很清楚的情况下,为什么法官不会去想。不说对于法律条文的阐释会有什么不同的理解,或是说我们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该如何量刑,似乎已经不再重要,重要的倒是,应该适合与那不法律倒成为很重要的事情了。
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因不当得利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许霆理应将多取得的现金返还给银行,银行也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取款机主动出错主动‘诱惑’才导致许霆恶意取款,取款机属于‘共犯’”。这也是人们在举国外的一些例子时所说的,这些取款的人并没有错误,有错的是自动取款机,那些来肆意取款的人反倒是有礼了。对于这样的凡就拿国外的例子来说事的,未必就是可以适合我们国情的。因为,我们已经有了比较详细的法律系条文,只不过我们对于这些法律条文,并没有真正考虑过如何适用这个问题。
从刑事审判到民事调解,这似乎是许霆可以无罪的一个理由,但是是否能够做到,那也要看中国法律的良知。要看我们的法律系是否具有足够的理性。
“被害人广州市商业银行,事后即从柜员机的系统维护商处得到了全面及时的赔偿,从而说明许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小,更从事实的层面说明不需要通过刑罚惩罚。因此我们希望法院在重审中判决许霆无罪。至于向许霆的民事追偿,属于民事问题,刑事审判程序无权主动干预”。
许霆的父亲许彩亮说,相信法律,相信法院会给我们一个公正的判决。
法律需要理性的精神,而类似的这样的冲动,大概是见到此类事情,实际上并没有真正从无罪认定来考虑如何尽量减轻量刑,而似乎是有一种严惩不贷的心理。假如没有被网友在网上披露讨论,引起法学家的认真思考和分析,那么许霆一案也许当时的广州中院的判决就会维持下去的。尽管不知道最终的判决结果是什么,但是可以相信,接下来的判决结果一定是会有变化的。而假如许霆一案的量刑能够得到社会舆情的认可,得到法学家的认可,并为广大的网民所接受,那应该说是一次属于网络对民事判决的一次进步。当时,如果人们细细讨论,许霆一案在开始的时候是属于民事或是刑事的认定都不清楚的话,那么我们就有理由认为,中国法律在当下所面临的尴尬或许就会少很多,此外,断案的法官也可以通过此事对如何利用法律系本身来对案件的量刑积累更多的经验。
(济南 李华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