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已构成领养事实的小孩,应予以登记为常住户口。由收养人提供本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情况证明,向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落户申请,经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并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落户。公民收养已落实常住户口的小孩,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明或公证机关出具的收养公证、被收养小孩的户籍证明,向收养人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提出落户申请,经审批后办理落户手续。
收养弃婴如何申报落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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