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各国发展农村金融的经验与做法


  

  一、美国的政策性农村金融和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在美国,根据《农业信贷法》建立了一个分工合理、相互配合的政策性金融体系,这个体系由农民家庭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商品信贷公司和小企业管理局组成。美国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是由美国联邦政府主导创建的,专门针对本国农业发展和农村发展提供融资的机构,主要功能是为农业生产和与农业生产有关的活动提供信贷资金和服务,并通过信贷活动调节农业生产规模和发展方向,贯彻实施农村金融政策,控制农业发展规模等。

  与此同时,积极构建较为完善的合作金融体系。目前,美国农村合作金融由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合作银行、联邦土地银行及土地银行合作社三大系统组成,这三个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都是在政府领导和出资扶持下,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建立起来的。其中:联邦中期信用银行是美国最重要的农业信用合作系统,该系统是1923年由美国政府在12个信用区建立的12家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组成,主要解决农民中短期贷款难的问题;联邦土地银行系统则由12个农业信用区的联邦土地银行及其下属的合作社组成,该系统已经成为农场主长期贷款的主要提供者,只办理长期不动产贷款,贷款对象主要是个体农场主,贷款期限为法定的五至四十年;合作银行系统则是美国专门为了给合作社添置设备、补充营运资金、购买商品等提供贷款而设立的。

  二、德国的政策性农村金融和农村合作金融体系

  在德国,农村金融是以合作金融为主体。它共分三个层次,各层机构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第一层次为基层合作银行,全国共有2500家,直接从事信用合作业务;第二层次为三家地区性合作银行,即GZB银行、SGZ银行和WSZ银行;第三层次是全国合作金融组织的中央协调机关——德意志中央合作银行。具体而言,德国合作银行管理体制由以下几部分组成:一是自下而上逐级入股、自上而下服务的合作银行体系;二是依托联邦中央银行和行业审计的监管体制;三是信用合作与其他合作社相互融合的行业自律体系。

  三、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

  孟加拉国是小额信贷的发祥地。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于1976年8月和他的学生在学校附近的一个小村做了个试验,利用他自己的财产担保说服当地的农业银行向贫困农户提供一些贷款,发现“给贫困农户提供贷款可以促进他们组织生产自救”,而且贷款的回收率也比较高。1983年,孟加拉国的中央银行与政府相关机构共同出资创立了孟加拉国的“乡村银行”,主要向农户发放小额信贷,被誉为世界规模最大、效益最好的扶贫模式。

  四、印度尼西亚的小额信贷体系

  在印度尼西亚,人民银行乡村信贷部(BRI-UD)、农村银行(BPR)和村信用机构(BKD)所提供的农村金融服务占全部农村金融的90%。BPI-UD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占农村人口60%的中小农户,它基本排除了10%的高收入农户和30%最穷的农户。农村银行(BPR)主要是私营的商业银行,其中最典型的是巴厘商业银行(BDB),其服务对象与BRI差不多。村信用机构是由村所有、自我经营生存的村民信用机构,主要服务于贫困线以下接近贫困线的个体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