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税制度(2)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2005-12-30国家税务总局)第二十二条规定:“注册税务师可以提供代办税务登记、纳税和退税、减免税申报、建账记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利用主机共享服务系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为制作涉税文书,以及开展税务咨询(顾问)、税收筹划、涉税培训等涉税服务业务。”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税务师可承办下列涉税鉴证业务:(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鉴证;(二)企业税前弥补亏损和财产损失的鉴证;(三)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涉税鉴证业务。”

  《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为税务师事务所”,可见,税务中介制度与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税务代理、税务鉴证等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研究税务中介制度,不能不研究这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