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注税制度(1)


  注册税务师事务与税务中介活动,在我国是同一个概念。税务中介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最早产生于本世纪初的日本。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有比较完善的税务中介制度,如日本、美国、德国、韩国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等。中国税务中介制度,与经济发达国家(地区)比,起步晚,不成熟,立法滞后,不适应经济的快速发展。必须立起直追,加快发展,以适应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加入WTO的新形势。

  一、概念

  大家可能已注意到,我这里是用了“税务中介”概念,而不是沿用通常的“税务代理”概念。我认为,这里很有必要拨乱反正,明确该事物的准确概念。为什么不用“税务代理”概念?因为,它已不能涵盖该事物的全部内容。大家知道,税务代理是指税务代理人在法定的代理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税务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我国的《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税务代理只能是受托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办税务事宜。而我国的《税务代理业务规程(试行)》规定的业务范围:审查纳税情况、受聘税务顾问、提供税务咨询,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已明确有鉴证业务)等,就不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代办税务事宜。可见,这已不是代理的问题了。而“税务中介”业务范围是完全可以包括这些内容的。既可以包括“税务代理”,又可以包括非税务代理事项,如涉税鉴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