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错案平反后 赔偿至今不落实


   李金安,男,1953220日出生,无固定住所。原系黑龙江省孙吴县粮食局清溪粮食管理所所长(机关工作人员),现已按照企业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被控告部门:黑龙江省孙吴县粮食局、县信访办、县公、检、法。

根据1982年《宪法》第四十一条……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中共中央(91204,依赔偿法批复5;目前,修改《国家赔偿法》时机已经成熟;我对被控告单位孙吴县法院1990720日“通知书”;县信访三次意见书;黑河市的维持及省的不予答复不服。对县信访以缠访违规随意收容关押,强制我签字不予赔偿而强烈反抗。对孙吴县法院(2002)孙法赔字第一号不予赔偿决定书,(2003)中法委赔字第一号维持书以及不依法让法律援助我,(2004)黑法委赔字第8号驳回书和最高法院不立案,反而违规遣送长期收容致残关押。对2007514日县信访“不予受理告知书”。被控告单位抵抗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不落实冤案平反就高不就低的政策。为此,我特向上级领导及社会各界对它们进行控告。

 

 

事实与控诉理由:我是1969年从哈尔滨市下乡知青到双城市(档案中证明和社保收费日期均可证明)。1975年返城待业随姑父钟林(孙吴县委办主任)支边来到孙吴县(镇),当时被安排在辰清乡(垦区)派出所工作(证人方国存、林友会)。1976年被粮食局借用新建辰清粮库并留用(同类证明人吕文财、李建林)。1980年秋,由于我向本系统粮食局青年饭店任主任吕金贵举报本单位临时工车亚利破坏公物,后遭到其哥车成年的多次殴打,车成年为此被拘留十五天(有卷宗及李旭明、郑召启证明);被举报人父亲车仁政(时任孙吴粮库主任,是现任粮食局长孙延明的选送人)便串通饭店书记黄朝清扣掉了我1980年全年打更的加班费。请依(19941226日劳动部发布)和(1994123日劳动部发布)规定执行。如今,我弟弟李金山也遭到本单位二粮库副主任车成年的迫害,被迫办退养在家。

车成年与局长孙延明以3040万元的价格贪污二粮库200余万元的磨楼、设备及厂地。

1983年,粮食局农管股改革一刀切,以沿江粮管所承包,招聘农民何万昌当所长,以不给开资为手段,农管股迫使我粮所签订上缴利润6000元的经济承包合同(合同押在农管股不给各所)。在经营中,我为不承担农管股高于农行贷款元、月34和每超过半年按月利息五分计算,如超过一年按总额的10%罚款,此做法实属剥削。所以,我通过亲朋好友,东借西凑以元、月3分利率,拉入个人资金21800余元,不分昼夜的忘我经营,在经营期间,曾三次从车祸中夺得生命(其中卖粮时,被孙吴粮库化验员车成年报复罚量折款500元,张永福可证)。在如此艰难情况下,我超额完成了合同所签订的利润指标,保障了全体职工工资、奖金、利润分成款及时兑现,受到了上级局的表彰。因黄朝清(农管股股长)图个人报复,致使合同规定条款不给兑现。

1984年春,在上缴合同利润6000元经营中,黄朝清以不给我下拨周转金为要挟,强迫我为其向清溪(垦区)农民赊销量对高量的高量利润议价大米等物资,年终,因年成不好,赊销的欠账未能收回,黄便以看看我单位合同书拿去后再也不给,封了我所有的经营帐户,命令我还清黄的一切赊销欠账而坐收渔利,尾欠部分却变成了我单位的高利息贷款周转金。造成了单位“包账”形式,变成了农管股的附属品,黄更是不给兑现1984年的合同,还扣掉了局长给我陪姑夫钟林(时任县委书记)去世七天假日的当月工资(19846月份工资表可查证)。

黄朝清当时在十二个粮管所搞赊销,共造成国家贷款损失近六十万元(账面可证。)

1985年春,在合同上缴利润1000元经营中,黄终于同意解决我近10年没有住房的问题,为我发放“私建公助”房款3000元(许殿林、张永福可证),鉴于此,我从清溪村民梁长军以元、月三分利率抬款7083元用于建房及合同经营,当100平方米平房建成后,黄说:股里没钱,不能发放私建公助房款。请依(1997)孙民初字第三十一号梁长军起诉判决我的实际损失和赔偿法第二十八条(七)规定给予赔偿。118,因年成不好,我还是未将黄赊销的物资款收回,黄便以我建私房贪污公款罪恶意陷害到县检察院,当时近10个公诉人,长达8小时轮流对我强制压头、弯腰(造成腰间盘突出症,经鉴定符合四级劳动能力基本丧失)、低头、磕地,向政府承认建私房时贪污公款6000元,(卷宗笔录可证)刑讯逼供认罪后,他们抄家没收了我的财产。

 

 

 

经查账,罪名不成立。检察院又以(85)孙检经诉字第一号挪用公款数额巨大16590元构成贪污罪;法院以(85)刑一字第25号判处我6年刑期。在拘留所期间,所长于洪升对我采取24小时的脚镣手铐的折磨, 1986年1月2,我被送进劳改队。当时,检察院、法院已违犯了1985718“两高”《关于当前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具体由于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试行)》;也违背了《合同法》。我投入和拉入的个人抬款:请依赔偿法第二十八条(七)规定:17506元(其中包括检察院与内弟白忠合谋不用18000余元欠据顶账,反收回3700元归己),三年合同未核销的各种费用20000元(狱后黄朝清与张永福均承认并提供了此款)三年合同分成款3984.77元(中院聘请会计师提供)均被敲诈勒索。在此期间,我人格名誉受到严重侮辱诽谤,他们在市广播、电视、报纸、粮食系统通报。法院审判长的女儿(当时待业)因审判我有功,被安排进入粮食局部门工作,公诉人也得了奖励升职到了县政法委当主任。

在劳改期间我几经申诉,孙吴县法院仍维持原判,卷宗可查证。再申,劳改部门不给邮递,还遭到了管教孟兆旭电棍长达10多分钟的击打,制止我不再申诉。我前妻白珍与弟弟李金山继续住省进京强申,为此花销费用5200元(包括平反中雇用会计师费用1200元,得到会计师鉴定报告后,我强烈申告)。1988610日,经过多年的申告,我被宣布无罪释放。被控告单位已违犯了宪法第5103840条款之规定;已违犯了中纪发【19966号文“关于保护检举控告的规定”;已违犯了刑法第299条和347条等规定。我要求中级法院义务联系,并负起赔偿我所受损害及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我又受损抬款1000元,杨林书(刑三庭庭长)说: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你往上找吧。

 

 

出狱后,我发现家中的新房东侧被挖,自来水沟沉成北墙裂开了两条大缝,少卖10000元;10个木拌丢失核款1000元。

我逐级控告到全国人大信访,全国人大将我转至省、再逐级推到县粮食局,让粮食局用“自己的刀去削自己的巴”。结果我是深受其害,造成19886月至19891月,共6个月误工工资3000元。平反后,粮食局将我下放到下属企业孙吴粮库搬运队,与临时装卸工们一起被迫强制劳动,行同再次劳动改造。1989516日,被举报人车亚利(单位储纳员)扣掉风险金300元至今未给退赔。

19906月,受生活所迫,我通过县长任义德个人关系从粮食局借出4362元(有借据可查证,粮食局还要从我工资中扣除)。县法院和信访办却把这笔借款说成是补发我在狱中的基本工资,呈报给上级机关对我进行陷害。粮库还要扣除检察院办我案子时用款2000元,另外检察院还从我业务合伙人李忠明处收欠款1000元至今未退赔,合计扣除我6000多元,我不让扣,遭到了黄朝清内弟张洪恩的殴打,损失药费、治疗费500元。我被伤害后反受到单位在会议上批评(证明人刘胜英)。在如此恶劣工作环境下,合理赔偿和待遇得不到解决,单位和法院均告知我向上控告。19915月,我开始进京控告申诉23次,全国人大、囯办信访局、最高法院向省人大、基层法院开函27封,上级批示均未奏效,我反而遭到更加严重伤害。

1993328,内弟白忠无端到我家强抢他人欠我借款2万余元借条,同时把我砍残,我当即报案,公安局只是没收了白手中的菜刀,并未收回抢去的欠据。县法院向我打白条收取1060元的刑事诉讼费,后却以证据不足结案。公安局一直不给立案侦察,使抢劫杀人罪犯至今逍遥法外,造成我药费、治疗费、鉴定费等借款600多元损失。

199858,我到梦乡宾馆遭到承包人殴打,抢走我100元钱,报告公安局东派出所,一名警察还无故扣押我身份证进行报复。

 2003年12月18,治安科高科长与二中老师郭凤琴纠集社会闲散人员10余人将我殴打致伤,与我一起同行的吕萍也被打致重伤,有吕萍证明。我们被打伤后,县信访副主任王玉玲指使西派出所垫付药费800元(有收据可查证),派出所拒绝出伤情鉴定委托书,致使二受害人的合法诉讼程序被阻止,指使打人凶手人员及刑事犯罪分子仍然逍遥法外。

19935月,我前妻通过亲戚关系从县政府要出为我服刑申诉工资6000元准备离婚,被迫,造成我只好卖掉住房,经粮食局副局长张永福同意,耗资10000元到山东省联系成了调转工作,结果,粮食局又以没钱托转养老保险金6000元,被迫之下,我为单位垫转了1994元,由于粮食局责任,我去报到时还是延误了日期,无奈关系转回,粮食局却以各种借口拒绝接收,也不退款,给我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后在有关领导干预下才从新回到单位。

19951月,国家颁布了赔偿法,全国人大副主任胡康升公布:国家赔偿法不溯及即往。所以抵触了1982年宪法第四十一条…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而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也极力违背自己199528,赔偿法批复…当时没有规定的参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被迫,我只好对诬告人黄朝清进行起诉,结果县检察院以黄构不成犯罪结案(卷宗可证)。在居无定所,生活又无着落的情况下,我请求县委再将我返回到监狱,解决我告状无门,平反又不给赔偿,吃住生存都成问题。原法院院长郑广升说:我拿什么罪名再给你送进去,除非你去县委拿石头砸玻璃、放火我才能给定罪名。

19968月,我儿子李洪刚考入了技术专业学校,因家庭失去经济来源和独生子女费,被黑河市教委用他人顶去了名额而失学。由于我服刑,前妻为取出粮食局账目进行申诉,也被粮食局长和本单位二粮店主任侮辱残害后下岗。前妻要我杀掉仇人,我不肯,加上我自1983年至今从未向家中交过一分钱,最终导致感情破裂离异。

199766离婚时,县法院对我又造成了不公平的财产分割判决,将我强制执行在大街上。县信访办捏造说已给我已安排了住房,并且参加了房改,呈报上级进行陷害。最高法院也将申诉的此案推到与我刑事赔偿一并审理。县法院还将我(1998)孙民初字第189500债权至今也不给执行;县法院还将我在婚时(1997)孙民初字第3111424元债务全部从单位合同个人投资中扣回;法院还收取两份诉讼费,由于法院再三进行加害,所以我合法的权益很难得到被控告单位司法部门支持。

199918,黑龙江报第256期读者来信(内部版),省领导将我控告材料批下后, 224325,县信访办以缠访将有残疾的我押到北安市强行收容30天,并强迫写出“不再上访保证书”,在关押期间,铁笼内已有造成拉肚子死亡事例,威逼之下,我接受了“精神病”监护人监护,在“按收李金安不赔偿协议书”上签了字;接受了强迫我弟媳张爱如将我由机关变成企业人员,工龄由三十年变为二十三年,每月工资由1000多元变到471元(不包括效益工资晋级),药费每月50元的病退休金;接受了弟媳等对我探监、申诉费3000余元的扣留。19998月,我被迫拿了退休金,给我又造成误工损失,依199842法办法【19986号五、民事责任142143规定:因公误工99个月,共计49500元,补助50000元,各种票据63030元。

2000224628,省信访局工作人员说:最高法院信访办开函说你无理纠缠交给我们。我随即被关押后转到北安市收容所,总共关押124天,未出具任何收容手续。

200010月,县信访办副主任牛德全被上访人殴打,我主持公道为其出证言证明,他为我介绍被控制户口不给发身份证,无房住、无收入举报控告老上访户吕萍为妻。帮助解决吕萍吃饭问题,由于我们双双没有住房,反映的问题又未得到解决,只有继续上告。

2002220,我到京向“两会”反映问题,大会将我反映的问题批转到黑河市中级法院立案赔偿,市中院又让县法院进行自己审、自己判赔偿的判决,结果可想而知,县判决不予赔偿,也不承认敲诈,并说法院没钱赔你。中级法院对此错误判决给予维持,判决述明了原判敲诈金额,并认为我有依法申请国家赔偿的权利。我对如此没有程序的终审判决表示强烈反抗,而省高院在不查清事实情况下却予以驳回,控告到最高院,至今未立案。

20031223,县信访办以每年付8000元再次将吕萍押回到黑龙江省富裕县二道湾精神病疗养院(均无医院大夫鉴定)控制其上告权,至今未放。县信访办愚弄了我,造成我为吕萍付出生活费8000元的损失。

200482711时,全国人大信访接待人员将我材料收下后,并说:你回去等着吧! 9224时,我在北京南站露宿时被抓获,县粮食局局长孙延明指使被举报人车亚利利用假的全国人大联系电话将我骗回地方,孙延明说:“你再上北京,我就派人杀了你”。我当时上县人大信访办向李主任报告孙恐吓之事并备案。回去后,孙延明将我借住在粮食局老干部活动室,此房无食用水,见不到阳光,无院门出入(走学校才能出入),整天被联通发射台吵闹声折腾的很难入睡。孙延明让粮食局会计李淑萍派人给我临时住房门封死,另有一次砸开窗户,捣毁我的电炉子,强迫我搬出,并以低价赊销的方式将我所住房屋连同其它住房共300余平方米给会计李淑萍。我为了能出入院门,以有优先权购买此房向孙延明申请,孙宁愿赊销也不卖给我,还多次将我大骂。

在我向县信访办副问题时,他们却将我拖出去,无奈,我上黑河市、省会哈尔滨市,他们得知后,就派110车抓我回去,用开除监护人公职的手段把我找回,当我再次逃出后,信访办叫粮库出人到各个车站路口围追堵截,阻止我讨要国家赔偿,造成我多次舍家逃亡,如在黑河市小黑河村曾被围困八天之久,众所周知。

 

 

如今,我整个身体被折磨的是病痛缠身,经黑龙江省医院检查患有类风湿疾病,生活很难自理。我老父母因长期牵挂担心我的问题及没有赡养费,先后忧郁去世,亲戚朋友怕受牵连均已和我断绝往来。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如此对待我反映的问题并推诿扯皮,造成了一人落井万人下石的悲惨局面!我被冤入狱944天,非法收容154天,共计1098天,依上年度国家公务员日平均工资、残疾赔偿金、合同违约金等应给予赔偿。我如今被折磨的经常想到去死或搬出孙吴县,精神遭受着致命打击,依照国家法律理应给予精神赔偿。请按同类就高不就低的恢复档案工龄序日工资及福利待遇并办理工伤退休手续,恢复名誉,找回妻子或释放对象。

综上控诉,我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举报,又是响应上级改革号召投资承包而上缴利润,却被官匪勾结,敲诈勒索,屡遭陷害致残关押和刁难。地方政府应当是无条件予以赔偿,人大理应是保障宪法及时立法,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地方政府不能依法履行职责,对于错案纠正不彻底,应给予的国家赔偿不予赔偿,他们怎能用“自己的刀去削自己的巴”?由于人为干扰,导致我目前“雪上加霜”,状告无门,人权被剥夺。如今,我只能请求上级领导、新闻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为我主持公道,及时公正的强制孙吴县执行国家刑事赔偿与落实冤案政策,伸张正义!!!

控告人:李金安

身份证号码:232626530220001

联系电话:15945644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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