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安,男,1953年2月20日出生,无固定住所。原系黑龙江省孙吴县粮食局清溪粮食管理所所长(机关工作人员),现已按照企业工人身份办理退休。
被控告部门:黑龙江省孙吴县粮食局、县信访办、县公、检、法。
根据1982年《宪法》第四十一条……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中共中央(91)20号4,依赔偿法批复5;目前,修改《国家赔偿法》时机已经成熟;我对被控告单位孙吴县法院1990年7月20日“通知书”;县信访三次意见书;黑河市的维持及省的不予答复不服。对县信访以缠访违规随意收容关押,强制我签字不予赔偿而强烈反抗。对孙吴县法院(2002)孙法赔字第一号不予赔偿决定书,(2003)中法委赔字第一号维持书以及不依法让法律援助我,(2004)黑法委赔字第8号驳回书和最高法院不立案,反而违规遣送长期收容致残关押。对2007年5月14日县信访“不予受理告知书”。被控告单位抵抗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不落实冤案平反就高不就低的政策。为此,我特向上级领导及社会各界对它们进行控告。
事实与控诉理由:我是1969年从哈尔滨市下乡知青到双城市(档案中证明和社保收费日期均可证明)。1975年返城待业随姑父钟林(孙吴县委办主任)支边来到孙吴县(镇),当时被安排在辰清乡(垦区)派出所工作(证人方国存、林友会)。1976年被粮食局借用新建辰清粮库并留用(同类证明人吕文财、李建林)。1980年秋,由于我向本系统粮食局青年饭店任主任吕金贵举报本单位临时工车亚利破坏公物,后遭到其哥车成年的多次殴打,车成年为此被拘留十五天(有卷宗及李旭明、郑召启证明);被举报人父亲车仁政(时任孙吴粮库主任,是现任粮食局长孙延明的选送人)便串通饭店书记黄朝清扣掉了我1980年全年打更的加班费。请依(1994年12月26日劳动部发布)和(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发布)规定执行。如今,我弟弟李金山也遭到本单位二粮库副主任车成年的迫害,被迫办退养在家。
车成年与局长孙延明以30、40万元的价格贪污二粮库200余万元的磨楼、设备及厂地。
1983年,粮食局农管股改革一刀切,以沿江粮管所承包,招聘农民何万昌当所长,以不给开资为手段,农管股迫使我粮所签订上缴利润6000元的经济承包合同(合同押在农管股不给各所)。在经营中,我为不承担农管股高于农行贷款元、月3厘4和每超过半年按月利息五分计算,如超过一年按总额的10%罚款,此做法实属剥削。所以,我通过亲朋好友,东借西凑以元、月3分利率,拉入个人资金21800余元,不分昼夜的忘我经营,在经营期间,曾三次从车祸中夺得生命(其中卖粮时,被孙吴粮库化验员车成年报复罚量折款500元,张永福可证)。在如此艰难情况下,我超额完成了合同所签订的利润指标,保障了全体职工工资、奖金、利润分成款及时兑现,受到了上级局的表彰。因黄朝清(农管股股长)图个人报复,致使合同规定条款不给兑现。
1984年春,在上缴合同利润6000元经营中,黄朝清以不给我下拨周转金为要挟,强迫我为其向清溪(垦区)农民赊销量对高量的高量利润议价大米等物资,年终,因年成不好,赊销的欠账未能收回,黄便以看看我单位合同书拿去后再也不给,封了我所有的经营帐户,命令我还清黄的一切赊销欠账而坐收渔利,尾欠部分却变成了我单位的高利息贷款周转金。造成了单位“包账”形式,变成了农管股的附属品,黄更是不给兑现1984年的合同,还扣掉了局长给我陪姑夫钟林(时任县委书记)去世七天假日的当月工资(1984年6月份工资表可查证)。
黄朝清当时在十二个粮管所搞赊销,共造成国家贷款损失近六十万元(账面可证。)
1985年春,在合同上缴利润1000元经营中,黄终于同意解决我近10年没有住房的问题,为我发放“私建公助”房款3000元(许殿林、张永福可证),鉴于此,我从清溪村民梁长军以元、月三分利率抬款7083元用于建房及合同经营,当100平方米平房建成后,黄说:股里没钱,不能发放私建公助房款。请依(1997)孙民初字第三十一号梁长军起诉判决我的实际损失和赔偿法第二十八条(七)规定给予赔偿。
经查账,罪名不成立。检察院又以(85)孙检经诉字第一号挪用公款数额巨大16590元构成贪污罪;法院以(85)刑一字第25号判处我6年刑期。在拘留所期间,所长于洪升对我采取24小时的脚镣手铐的折磨,
在劳改期间我几经申诉,孙吴县法院仍维持原判,卷宗可查证。再申,劳改部门不给邮递,还遭到了管教孟兆旭电棍长达10多分钟的击打,制止我不再申诉。我前妻白珍与弟弟李金山继续住省进京强申,为此花销费用5200元(包括平反中雇用会计师费用1200元,得到会计师鉴定报告后,我强烈申告)。1988年6月10日,经过多年的申告,我被宣布无罪释放。被控告单位已违犯了宪法第5、10、38、40条款之规定;已违犯了中纪发【1996】6号文“关于保护检举控告的规定”;已违犯了刑法第299条和347条等规定。我要求中级法院义务联系,并负起赔偿我所受损害及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
我又受损抬款1000元,杨林书(刑三庭庭长)说:国家没有法律规定,你往上找吧。
出狱后,我发现家中的新房东侧被挖,自来水沟沉成北墙裂开了两条大缝,少卖10000元;10个木拌丢失核款1000元。
我逐级控告到全国人大信访,全国人大将我转至省、再逐级推到县粮食局,让粮食局用“自己的刀去削自己的巴”。结果我是深受其害,造成1988年6月至1989年1月,共6个月误工工资3000元。平反后,粮食局将我下放到下属企业孙吴粮库搬运队,与临时装卸工们一起被迫强制劳动,行同再次劳动改造。1989年5月16日,被举报人车亚利(单位储纳员)扣掉风险金300元至今未给退赔。
1990年6月,受生活所迫,我通过县长任义德个人关系从粮食局借出4362元(有借据可查证,粮食局还要从我工资中扣除)。县法院和信访办却把这笔借款说成是补发我在狱中的基本工资,呈报给上级机关对我进行陷害。粮库还要扣除检察院办我案子时用款2000元,另外检察院还从我业务合伙人李忠明处收欠款1000元至今未退赔,合计扣除我6000多元,我不让扣,遭到了黄朝清内弟张洪恩的殴打,损失药费、治疗费500元。我被伤害后反受到单位在会议上批评(证明人刘胜英)。在如此恶劣工作环境下,合理赔偿和待遇得不到解决,单位和法院均告知我向上控告。1991年5月,我开始进京控告申诉23次,全国人大、囯办信访局、最高法院向省人大、基层法院开函27封,上级批示均未奏效,我反而遭到更加严重伤害。
1993年5月,我前妻通过亲戚关系从县政府要出为我服刑申诉工资6000元准备离婚,被迫,造成我只好卖掉住房,经粮食局副局长张永福同意,耗资10000元到山东省联系成了调转工作,结果,粮食局又以没钱托转养老保险金6000元,被迫之下,我为单位垫转了1994元,由于粮食局责任,我去报到时还是延误了日期,无奈关系转回,粮食局却以各种借口拒绝接收,也不退款,给我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后在有关领导干预下才从新回到单位。
1995年1月,国家颁布了赔偿法,全国人大副主任胡康升公布:国家赔偿法不溯及即往。所以抵触了1982年宪法第四十一条…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而最高法院赔偿委员会也极力违背自己
1996年8月,我儿子李洪刚考入了技术专业学校,因家庭失去经济来源和独生子女费,被黑河市教委用他人顶去了名额而失学。由于我服刑,前妻为取出粮食局账目进行申诉,也被粮食局长和本单位二粮店主任侮辱残害后下岗。前妻要我杀掉仇人,我不肯,加上我自1983年至今从未向家中交过一分钱,最终导致感情破裂离异。
2000年10月,县信访办副主任牛德全被上访人殴打,我主持公道为其出证言证明,他为我介绍被控制户口不给发身份证,无房住、无收入举报控告老上访户吕萍为妻。帮助解决吕萍吃饭问题,由于我们双双没有住房,反映的问题又未得到解决,只有继续上告。
在我向县信访办副问题时,他们却将我拖出去,无奈,我上黑河市、省会哈尔滨市,他们得知后,就派110车抓我回去,用开除监护人公职的手段把我找回,当我再次逃出后,信访办叫粮库出人到各个车站路口围追堵截,阻止我讨要国家赔偿,造成我多次舍家逃亡,如在黑河市小黑河村曾被围困八天之久,众所周知。
如今,我整个身体被折磨的是病痛缠身,经黑龙江省医院检查患有类风湿疾病,生活很难自理。我老父母因长期牵挂担心我的问题及没有赡养费,先后忧郁去世,亲戚朋友怕受牵连均已和我断绝往来。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如此对待我反映的问题并推诿扯皮,造成了一人落井万人下石的悲惨局面!我被冤入狱944天,非法收容154天,共计1098天,依上年度国家公务员日平均工资、残疾赔偿金、合同违约金等应给予赔偿。我如今被折磨的经常想到去死或搬出孙吴县,精神遭受着致命打击,依照国家法律理应给予精神赔偿。请按同类就高不就低的恢复档案工龄序日工资及福利待遇并办理工伤退休手续,恢复名誉,找回妻子或释放对象。
综上控诉,我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举报,又是响应上级改革号召投资承包而上缴利润,却被官匪勾结,敲诈勒索,屡遭陷害致残关押和刁难。地方政府应当是无条件予以赔偿,人大理应是保障宪法及时立法,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地方政府不能依法履行职责,对于错案纠正不彻底,应给予的国家赔偿不予赔偿,他们怎能用“自己的刀去削自己的巴”?由于人为干扰,导致我目前“雪上加霜”,状告无门,人权被剥夺。如今,我只能请求上级领导、新闻单位及社会各界人士为我主持公道,及时公正的强制孙吴县执行国家刑事赔偿与落实冤案政策,伸张正义!!!
控告人:李金安
身份证号码:232626530220001
联系电话:15945644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