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吕萍,女,1964年11月6日出生,系黑龙江省孙吴县正阳山乡林业员赵羽汉家属(原中意发廊店老板)。现被限制在富裕县二道湾精神病疗养院剥夺控告上访权,精神病院电话:0452—3060966。
监护人吕波(弟弟),系孙吴县正阳山乡泉山村村民,手机:13945729657。
被委托人(证人)李金安,男,1953年2月20日出生,因冤狱所致暂住孙吴县粮食局老干部活动室电话15945644409。
被控告部门: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政府、黑河市人民政府。
控诉请求:赔偿因检举控告被非法关押等造成的一切损失。
事实与理由:1989年春,我丈夫赵羽汉为制止本乡泉山村村长司宝库率领村民非法盗伐国有林木,司宝库盗窃行为败露后,依仗有县个别领导撑腰,多次殴打我丈夫头部,在其淫威下无人敢于作证。
1990年,我与姐姐吕颖一起又向乡、县、市帮助丈夫检举司宝库再次盗伐林木,为检举盗窃国家林木的罪犯,丈夫身体被司宝库打残,我当时怀孕4个月的胎儿也被打流产,我被打残后近3年内不能站立行走,做任何事情全靠爬着走。姐姐吕颖被打残后遭到丈夫的离弃,孙吴县公安局审理司宝库伤害案时,司宝库供认殴打事实及情节,公安局裁决时却不给任何赔偿。为此,我和姐姐吕颖、母亲、弟弟吕波一直向黑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赔偿,反遭到市、县政府的镇压报复。
1990年、2001年期间,县政府以扰乱公务罪对我和姐姐吕颖施行行政拘留及体罚多达12次,关押129天。
1992年7月,我和姐姐同时被关押到齐市双河劳教所各一次,合计时间是540天,由于我身体被打残不能干活被赶出来,被父亲背回家。
1998年4月,我娘家三间住房、四轮车、口粮及有关司法证书等被我举报的盗伐者放火烧毁,经有关部门认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000余元。当地公安消防卷宗可查证。
2000年10月,我被关精神病院因无人再给交费,被院方清退出来,此时的我已是家破人亡,无家可归,被迫爬行乞讨继续控告。县信访办牛副主任,为解决我吃饭问题将我介绍给已退休无住房老上告户李金安为妻。
2002年3月至10月,我被押到北安市收容两次计90天。
综上控诉,依照中纪发【1996】6号文“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之规定。按照法律原则精神,国家应当无条件给予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应依法赔偿我为检举揭发而遭受的一切损失。敬请上级领导及新闻媒体及时搭救检举人吕萍,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利,对因检举而遭致身体残疾及精神伤害国家应予行政赔偿与追偿。我强烈呼吁!尽快放我出去,过一个正常人的生活!安排住房并履行赔偿程序及生活出路。
检举控告人:吕萍
身份证号码:232626196710012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