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举控告为国家 无辜关押冤待伸


 

   我叫吕萍,女,1964116日出生,系黑龙江省孙吴县正阳山乡林业员赵羽汉家属(原中意发廊店老板)。现被限制在富裕县二道湾精神病疗养院剥夺控告上访权,精神病院电话:04523060966

监护人吕波(弟弟),系孙吴县正阳山乡泉山村村民,手机:13945729657

被委托人(证人)李金安,男,1953220日出生,因冤狱所致暂住孙吴县粮食局老干部活动室电话15945644409

被控告部门: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政府、黑河市人民政府。

控诉请求:赔偿因检举控告被非法关押等造成的一切损失。

事实与理由:1989年春,我丈夫赵羽汉为制止本乡泉山村村长司宝库率领村民非法盗伐国有林木,司宝库盗窃行为败露后,依仗有县个别领导撑腰,多次殴打我丈夫头部,在其淫威下无人敢于作证。

1990年,我与姐姐吕颖一起又向乡、县、市帮助丈夫检举司宝库再次盗伐林木,为检举盗窃国家林木的罪犯,丈夫身体被司宝库打残,我当时怀孕4个月的胎儿也被打流产,我被打残后近3年内不能站立行走,做任何事情全靠爬着走。姐姐吕颖被打残后遭到丈夫的离弃,孙吴县公安局审理司宝库伤害案时,司宝库供认殴打事实及情节,公安局裁决时却不给任何赔偿。为此,我和姐姐吕颖、母亲、弟弟吕波一直向黑河市公安局申请复议赔偿,反遭到市、县政府的镇压报复。

1990年、2001年期间,县政府以扰乱公务罪对我和姐姐吕颖施行行政拘留及体罚多达12次,关押129天。

19927月,我和姐姐同时被关押到齐市双河劳教所各一次,合计时间是540天,由于我身体被打残不能干活被赶出来,被父亲背回家。

199545,县政府在没有出具任何医生诊疗的情况下,第一次把我强行隔离治疗在富裕县二道湾精神病疗养院,5年半期间关押1980天。

19984月,我娘家三间住房、四轮车、口粮及有关司法证书等被我举报的盗伐者放火烧毁,经有关部门认定,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000余元。当地公安消防卷宗可查证。

1999115,我丈夫赵羽汉见我为他执行公务之事检举罪犯,长期遭打致残又关押,孩子也被打流产,感到前程无望,被罪犯打成脑积血恶化的丈夫在绝望中死亡,丈夫死亡后,我家中所住林业局的公房也被强行收回,应享受的遗属待遇也不按政策办理。

200010月,我被关精神病院因无人再给交费,被院方清退出来,此时的我已是家破人亡,无家可归,被迫爬行乞讨继续控告。县信访办牛副主任,为解决我吃饭问题将我介绍给已退休无住房老上告户李金安为妻。

 

左为2001年黑龙江省检察院出具信函,右为黑龙江省公安厅出具信函。

 

2001713,黑河市政府指使黑河市通江路派出所用110车等6人在小黑河村将上告的我和李金安一起抓获,我被拘留7天,当时被抓的李金安和现场上百村民均可证明。

20023月至10月,我被押到北安市收容两次计90天。

20031028,我因检举盗伐林木被司宝库一伙的郭凤琴(县二中教师)殴打,她说:“我非整死你不可”。还率领县公安局治安科高科长等两人,用七、八个社会闲散人员殴打我(打伤照片为证),与我同行的李金安也被打,我们在西派出所报案,信访副主任王玉玲命令派出所不给开伤情鉴定委托书,只垫付了800元药费不让再上告,此案至今未果,案发当时我向县委书记房敏杰也报了案,均可证明。

 

这是2003年10月28日诊断入院通知

 

20031223,乡政府干部以让我取低保证为名及利用李金安证言,断章取义,在省司法局鉴定中心把我鉴定成“偏执型精神病”,此错误鉴定至今不给我和家人。

2004210,我第二次被押进了二道湾精神病疗养院,后从中逃出再次进京控告,又被县信访办强制接回,仍旧关押在精神病疗养院,被限制人身自由1261天,从检举控告至今,我总计被剥夺控告权4000天。

综上控诉,依照中纪发【19966号文“关于保护检举控告”之规定。按照法律原则精神,国家应当无条件给予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应依法赔偿我为检举揭发而遭受的一切损失。敬请上级领导及新闻媒体及时搭救检举人吕萍,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利,对因检举而遭致身体残疾及精神伤害国家应予行政赔偿与追偿。我强烈呼吁!尽快放我出去,过一个正常人的生活!安排住房并履行赔偿程序及生活出路。

 

检举控告人:吕萍

身份证号码:232626196710012523

2007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