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招谁惹谁了


 

小产权房招谁惹谁了?

刘正山

(《航空画报》第38期)

 

日前,建设部提示城市居民不要购买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很快,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安家盛表示,北京已经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对“乡产权”、“小产权”住宅进行调查。违规开发建设的要停工停售,非法介入的开发商要受到制裁,相关的村集体组织也将受到处理。

“小产权房”是一个相对新鲜的概念,在正式教科书中不并存在。当前讨论的小产权房,可以称为乡产权房,即在农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经规划、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向集体组织之外的居民销售,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委会颁发。

从当前公开的信息看,有关政府部门叫停“小产权房”,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其对于购房者的风险比较大,存在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各地热销中的 “小产权房”,仅有乡(镇)政府或村委会的盖章以证明其权属,并没有国家房管部门的盖章,没有国家所发的产权证。同时,“小产权房”也不具有房屋的所有、转让、处分、收益等权利,且不能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或拆迁以及出现房产纠纷,购房者将缺少法律支持。

但是,这种产权存在较大缺陷的“小产权房”,并没有阻挡购房者的需求,例如,北京“小产权房”占到在售楼盘总量的两成左右。为什么?一言以蔽之,商品房价格太高。我曾提出一种新的住房痛苦指数的算法,即,如果按照一般较为认可的经验数据,房价是收入比6倍算是合适的,那么,超过6倍的部分,就可以算是“住房痛苦指数”。那么,真正意义上的“住房痛苦指数”=(房价收入比)-6。这里的房价,是指计算地域、计算期的、标准套的平均商品房价格;收入,是指计算地域、计算期的家庭平均年收入。我的计算表明,2006年,北京和上海的“住房痛苦指数”都在4以上(如果考虑购房的各种税费,这个数值远高于4),而2000年日本东京的“住房痛苦指数”为0.8,远远低于北京和上海的水平。

正是因为我国百姓购房的负担太高,住房痛苦指数太高,他们不得已选择较大缺陷的“小产权房”。例如,北京“小产权房”的价格多在每平方米2500元至4000元之间,这仅为四环内商品房价格的25%至30%。

那么,既然“小产权房”如此热销,政府为何不采取措施规范发展,而是简单地加以叫停?说到底,恐怕是地方政府和商品房开发商的利益受到“小产权房”的挤压。我在《房价上演最后的疯狂》(《航空画报》总第36期)中曾提出:某房地产项目中,房地产开发商的收益占项目总投资的29.66%;自有资金利润率:292.17%。而从横向比较看,英国目前房地产投资利润率只有4%-5%。地方政府从这个项目中获得的总收益占总房价款的46.96%,是房地产商获得的净利润的284.04%。

在这种格局下,允许“小产权房”的存在,由于其价格比商品房便宜30%左右,一方面,商品房价格受到挤压,面临降价的压力,从而压缩开发商的暴利,减少30%左右的收入;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从房地产开发上获得的税费大为降低,特别是集体土地没有经过转用并拍卖,政府损失了巨额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税费。按照我的估算,如果让“小产权房”主导我国住房市场的供应,那么,某些地方政府损失的财政收入达60%—90%。

我认为,从为百姓服务(实现“居者有其屋”)、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出发点看,“小产权房”应当规范,而不必叫停,因为它是百姓不堪高房价的无奈的选择。如果强行禁止“小产权房”,也许会带来诸多的社会问题。

从理想角度看,如果各级政府打算从根本上解决不规范的“小产权房”问题,那么,首先要从降低商品房价格(而非稳定价格,所谓的稳定,从字面上看,不一定意味着房价的下降)入手。如果地方政府减免税费,房价至少降低40%(每平方米的房地产,交给政府的税费和土地出让金为:1862.29元,占房价的46.96%);如果开发商再少赚一点利润(房地产商从每平方米房子中获得的净利润655.64元,占房价的16.53%),房价至少降低60%。目前,已经有一个案例证明我的上述推断并非虚言:深圳首批合作建房价格每平方米只有1600元,合作建房的价格是周边楼盘的价格的27%。

如果采取这样的措施,我想,甭说“小产权房”问题,整个房地产市场乃至整个中国市场经济秩序,将走上良性的规范化的快速迅猛发展的道路,中国百姓的幸福指数将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