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肃处理稷山县“举报获罪事件”的建议


    最近,稷山县文案引起了媒体和人民群众的极大关注,人民代表是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重大问题上不可以没有人民代表的声音。为此我连夜起草了该建议并于两周前递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天前回复已经收到,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并已批转山西省。我现将该建议发在博客上,以飨博友和广大网民。既是人民代表就要接受人民的批评,我恳切希望广大网民提出宝贵意见。

 

 

     最近,稷山县三位干部因匿名揭发县委书记李润山而被判刑的事件引起了新闻媒体和各界民众的普遍关注,事件发生的根源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应引起我们各级权力部门尤其是山西省党委、人大的高度重视。

 

    我国是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有充分的民主权利,包括批评党政领导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在稷山县却被粗暴地践踏了。所举报发事件无人调查落实,被检举揭发者不受审查,不思悔过,反而动用公、检、法等国家机器对检举和揭发者进行打击治裁。这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亵渎,是对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否定,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朕即国家的封建专制意识在社会主义时期的顽强表现。

 

    在我们的国家,领导干部是人民的公仆,是人民的勤务员。他的所作所为是行使人民赋予的公权,必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其中包括非正常渠道的监督。胡锦涛同志在今年两会期间曾提出我党干部要具备三个意识,其中之一就是公仆意识。李润山对监督自己的匿名举报人采用如此手段打击报复,恐怕是与公仆意识背道而驰的。

 

    按照国际通行的政治伦理,既然做了政府官员,掌握了公民赋予的公权,就应该部分放弃自己的私权,即使公民的批评不大符合事实也不构成诽谤罪。如果认为公民批评恰当就应该立即纠正自己的不当行为,如认为公民的批评失当,就应该及时出来释疑,而不是通过司法手段打击公民的批评行为。

 

    世界上鲜有公民因批评国家领导失真而被治罪的,而此事竟然在我们山西发生,在我们稷山县发生,不能不引起我们山西省领导的充分重视。

 

    因此我建议:一、抽调专门人员认真调查1、李润山是否存在超出报销标准住豪华套间情况,在宾馆打乒乓球是否按章交费,打乒乓球时陪练和服务人员的工资由谁支付。2、制定政策上是否存在朝令夕改的情况。3、是否存在工资该调未调的情况及招商引资问题上管理不当现象。若确有此事,应立即整改并对责任人以党纪国法进行处理。

 

    二、依法追究:(1)李润山擅自动用公安机关侦查民事案件及干预法院独立办案的责任。(2)稷山县公安局、检察院、人民法院有关责任人为讨好领导,公权私用,徇私枉法,错侦、错诉、错判,冤枉无辜的责任。(3稷山县全体干部警示教育大会的主谋者和策划者动用公权,侵犯人权的责任。

 

    三、发挥权力机关的作用,保护公民对各级官员的监督权。若李润山执意以诽谤罪起诉揭发举报的三位公民,请依法避开李润山为最高领导的稷山县,在运城地区以外的检察院和法院进行异地审理,并为举报者予以法律援助,聘请得力的律师,使法律的公平、公正充分体现在举报人身上。

 

    四、加强民主与法制观念教育,营造公民监督党政领导干部的社会氛围,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监督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