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虚假代言,真是钻了法律的空吗?


  叶茂中说,没有创意,你就去死吧!李光斗又说,品牌第一的魅力。于是用明星成就第一,用夸大实现创意,成了时下一些企业品牌速成的杀手锏。从郭德刚的代言危机,到倪萍代言的非议,最近,任静傅笛生二人也不得不在博客里,谈谈洗洗妇炎洁的问题,一时间,虚假广告与明星代言成了顺理成章的因果关系。于是,以丰厚出场费为交换的代言明星们,是无论如何也逃不过媒体和舆论的责疑了,然而,只要我们看看我国的《药品管理法》中药品广告管理条款释义,就知道发生明星夸大、虚假代言,究竟是谁惹的祸了。

  参照国际惯例,我国药品也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发布商业广告。而非处方药申请发布广告,国家早已明确规定,广告主必须提供经国家药监局审定的非处方药药品使用说明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局,必须以国家药监局审定的使用说明书为准,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合格后,方可发给广告批文,广告代理商应严格按照批文文字内容进行发布,明星同样也应以此为发布代言,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所以,明星代言药品广告,之前一定要看到两份文件,一份是国家药监局审定的产品说明书,一份是省、自治区、直辖市药监局的广告批文,并由生产厂商和广告公司加盖公章以示与原件相符。乘下的事,就是明星们该严格按文去说了,超出批文范围的话,给多少钱也不能说。

  由此可见,明星代言出问题,不外三种情形,一是明星不懂法,压根就不知广告批文严肃性,全凭广告代理商胡言引导;二是明星知法,也有良知,但碍于情面,拿人家手短,吃人家吃短,铤而走险;三是知法犯法,丧尽天良。所以,当一些代言明星陷入麻烦时,总是向媒体和公众叫屈自己的不知情,甚至还有像任静傅笛生这样的所谓“模范夫妻”向同行这样传经送宝:“我们代言产品,必先亲自试用或让朋友试用。”因为世界上任何一种药品都有有效率,即不是所有人用了都有效,那么,试问,假如,任静傅笛生试用后恰巧是属于无效特例,难道就可以判定产品该产品无效?这岂不成了大笑话!

  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在其药品法律中也都有药品广告必须经过主管当局批准的要求或者类似的规定。比如新加坡药品法规定药品广告必须先由药品当局批准后方可刊登。台湾地区的药事法规定传播业者不得刊播未经省(市)卫生主管机关核准之药物广告,并规定凡刊登错误广告的,广告主须在原广告刊播的位置、篇幅、时段予以更正,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广告申请。

  所以看批文去代言,明星怎能错?只要广告批文正确真实,出现虚假夸大宣传,企业、广告商、明星均有法可据,罪责难逃,源头是企业,其他是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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