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对厉以宁先生的批评,我在3月11日回复给厉伟的信中写到:
我建议厉以宁先生或厉以宁先生的代言人可以采取如下的态度,尽快对媒体表态:
欢迎全国人大代表的监督、批评和指责,但是,批评和指责的时候,要有依据,要对自己的话负责,说不负责任的话,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我将依据法律维护我的名誉和尊严。
有其他的网友看了我上述建议后,回复我说:
这可是全国人大代表发言,是不受法律追究的,呵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四章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第二十九条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关于“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一点,我是这样认为的:
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是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但是批评、检举具体人违法、违规的发言,一定要有充分的依据,如果没有充分的依据,就指责他人违法、违规,并通过媒体和不作有关保密措施就传播到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之外,从而误导舆论、对他人构成名誉的伤害,这样的人民代表是不合格的代表,也是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
人民给予人民代表神圣的权利,法律给予“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的保护,人民代表就更应该尊重法律,应该时刻想到为人民负责,也应该对其提案或发言所指向的具体人负责,而不能因为自己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就胡乱发言。
具体到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对厉以宁等经济学家在股市圈钱的批评,我是这样的态度:
首先,我相信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对厉以宁等经济学家在股市圈钱的批评,是有一定依据的。
其次,我支持和敬佩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对厉以宁等经济学家在股市圈钱的批评。
再次,我希望和建议厉以宁先生能正面给出清晰、明确的答复,而不应该是“有证据,你去告我吧。”
最后,我希望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批评厉以宁等经济学家在股市圈钱的事情,能有一个明确的结果;这个结果并不只是全国人大代表洪可柱和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两人之间的争论有一个结果,还应该是能对我国股市的健康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能对我国的经济学家的成长和服务社会作用的发挥,产生积极作用;能对每位人大代表珍惜人民委托的权利,依法履行好代表职责,产生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