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车祸身亡。他在城里居住了多久,引起多方争论。如果是一年以上,他的家属可望获得高达约35万元赔偿。如果只有8个月,可能只获赔约7万元。今天,该案将由九龙坡区法院开审。(11月12日《重庆商报》)
该文还介绍,死者生前在城里居住时间是否超过一年成为受害方与肇事方、保险公司争论的焦点。虽然死者生前居住的居委会证明其已经居住一年以上,但因为办理《暂住证》后的居住时间不足一年,而产生分歧。目前,《暂住证》是否会成为证据,还要等法院的判决。
按说,早已声名狼藉的《暂住证》本身就不是法定证件,法院如果以此来作为死者居住时间的证据,那恐怕会在中国制造一个挣着眼睛说瞎话的判例。因为大家都知道,目前在城市居住的外地人,很大一部分人都不会去办理《暂住证》,《暂住证》的管理在全国也从未形成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很多城市早已取消了《暂住证》。因此,死者领取《暂住证》的时间并不能成为其在城市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
从这样一个案例的争论焦点中,我们更应该看到目前社会依然存在着的“制度性羞辱”,这种“同命不同价”现象,实际上是对现代社会的羞辱,和建设和谐社会格格不入。
在死者赔偿标准上,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之大的差异?原来最具权威性的解释是,2003年12月4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该《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就本案而言,若按城镇居民标准,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可能会赔偿约35万元;而按农村村民标准赔,则只有约7万元。
此案让我想起一年多前,也是发生在重庆市的一起“同命不同价”事件:重庆市江北区某中学的三名少女搭乘同一辆三轮车遭遇车祸而丧生,两名有城市户口的学生家庭分别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而一名农村户口的少女只得到5万多元的赔偿。
重庆,是中国最年轻的直辖市,更是中国第一个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如果最终判决要依照城乡不同的标准实施赔偿,那我们将会在中国首个“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内看到一幕严重歧视农民的事件。
大家都来声援重庆死亡农民工的家属吧,让“同命不同价”这一有违道德伦理的不和谐音符尽快从我们的耳边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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